自主生育
美國桑格夫人提出的思想
自主生育,也叫家庭計劃,是指由夫婦自主地決定生育子女的數量和生育間隔。首倡者是美國的桑格夫人(1879-1966年),中國人口學家何亞福也是這一理論的積極倡導者。
自主生育
自主生育又叫家庭計劃,世界衛生組織關於家庭計劃的定義是:個人和夫婦自主地決定生育子女的數量和生育間隔。可見,家庭計劃的實質就是自主生育。
要看一個國家實行的是計劃生育還是家庭計劃,關鍵是要看:這是公民的義務還是權利?如果是公民的義務,那麼這個國家實行的就是計劃生育;如果是公民的權利,那麼這個國家實行的就是家庭計劃。
隨著中國人口老齡化問題的突出,一些學者提出自主生育的建議,同時希望逐步取消計劃生育,保護人力資源。其中突出的代表是人口學家何亞福。
自主生育
計劃生育轉變為家庭計劃,就是把“實行計劃生育是公民的義務”改為“實行家庭計劃是公民的權利”。義務是必須履行的,是強制的。權利是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的,你的權利你做主。
如果既沒有計劃生育,又沒有家庭計劃,那麼就是自然生育而不是自主生育,因為育齡夫婦缺乏避孕措施,不得不意外懷孕,不得不生下意外懷孕的孩子。舉例來說:有一對夫婦的生育願望是兩個孩子,但由於他們缺乏家庭計劃的幫助,不懂得避孕,結果生了六個孩子,超出了他們的生育願望。
不想要孩子卻不得不要孩子,與想要孩子卻不準要孩子,都是同樣痛苦的事。家庭計劃的目的,就是讓不想要孩子的夫婦有權不要孩子,讓想要孩子的夫婦有權要孩子。
人類的生育可分為三種境界:自然生育、計劃生育與自主生育。
自然生育
是指不採取任何有意識的生育控制措施的人口生育,也就是不採取任何避孕手段,也不進行墮胎。按照人口學家的研究,從理論上來說,一個婦女的生育若不加限制且所生嬰兒全部由自己哺乳,則在30年的育齡期(15~44歲)中最多可生15胎,在更為通用的35年育齡期(15~49歲)中最多可生17胎以上。但事實上,人類的生育還受到社會經濟環境多方面因素的制約,因此,即使不採取任何避孕手段,一個國家平均每個婦女終生所生的孩子也不可能超過10胎。在原始社會,人類的生育就是自然生育,那時雖然生育率很高,但由於衛生狀況很差、醫療技術落後,並且經常發生飢荒,因此死亡率也很高,人口的自然增長率很低。
計劃生育
(又稱為強制計劃生育),是指由政府對生育數量進行預先的設計,實行人口再生產的計劃化,採用行政手段來進行人口控制,夫婦生孩子要經過計生部門的審批,實行計劃生育是公民的義務而不是權利。中國現在的生育政策是實行計劃生育,如果育齡夫婦計劃外生育,就會受到處罰;計劃外生育的孩子越多,受到的處罰越重。
自主生育
(又稱為家庭計劃),是指由夫婦自主地決定生育子女的數量和生育間隔。家庭計劃的目的就是幫助育齡夫婦實現生育願望。如果一對夫婦願意多生孩子,那麼家庭計劃就幫助這對夫婦多生孩子;如果一對夫婦願意少生孩子,那麼家庭計劃就幫助這對夫婦少生孩子。至於育齡夫婦願意生多少個孩子,取決於不同夫婦的生育願望。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生育政策都是實行自主生育。
在實行自主生育的情況下,當生育率過高時,政府可以採用經濟手段獎勵少生,但不能強制少生;當生育率過低時,政府可以採用經濟手段獎勵多生,但不能強制多生。而判斷生育率是過高還是過低的標準,就是世代更替水平。
就目前的中國來說,現實情況是生育率過低,大多數育齡夫婦的生育意願也很低(不超過兩個孩子)。因此,現在理想的人口政策應是在家庭計劃的框架內鼓勵生育,促使生育率回升到世代更替水平。
根據官方統計數據,中國人口仍在增長,還沒有進入負增長。但從人口學上來說,早在1991年,中國人口已經進入真實的或潛在的負增長了。為什麼這樣說呢?因為從1991年開始,中國的總和生育率就低於世代更替水平。一般來說,要保證人口相對於上一代不增加也不減少,總和生育率要保持在2.1,也就是平均每個婦女要生育2.1個孩子,這就是人口學上的世代更替水平。
要控制人口增長,可以採取推進城市化進程、提高教育文化水平、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等措施。在20世紀五、六十年代,生育率與中國大陸相當的韓國、新加坡、台灣等亞洲經濟發展較快的國家和地區沒有推行強制計劃生育,總和生育率到九十年代比中國大陸還要低一些,說明了這樣一個道理:發展經濟和教育是最好的避孕藥。這是因為,經濟發展就會讓人們享受到更加完善的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使人們不必“養兒防老”;而教育水平較高的婦女,由於要忙於事業和工作,因此生育意願比較低。
自主生育,每對夫婦根據自己的生育意願和家庭經濟狀況來決定生多少個孩子、何時生孩子,是最正常的情況。實行自主生育,並不需要人口數據的支撐。只有在實行獎勵多生或獎勵少生的政策時,才需要人口數據的支撐。
實行自主生育,政府可以採取柔性的人口政策,也就是說,所採取的人口政策不能帶有強制性,只能是在公民自願的基礎上實施。在實行自主生育的情況下,當生育率遠遠高於世代更替水平時,政府可以採用經濟手段獎勵少生,但不能處罰多生;當生育率遠遠低於世代更替水平時,政府可以採用經濟手段獎勵多生,但不能處罰少生。
國際對生育權規定
1968年5月,在德黑蘭召開的世界人權會議通過的《德黑蘭宣言》第16條規定:“父母享有自由負責地決定子女人數及其出生間隔的基本人權。”
1969年12月,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進步和發展宣言》充分肯定了這一原則,該宣言第4條規定:“父母有自由而負責地決定其子女的數量和出生間隔的專有權。”
國內對生育權規定
2005年7月5日中國政府網刊登了一篇題為《我國公民的生育權都包含哪些內容?》的文件說:“我國法律規定的生育權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獲得與此相關的信息和服務的權利。包括以下幾部分內容:1.自由而負責地決定生育子女的時間、數量和間隔的權利。2.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