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傢具商會

廣東省傢具商會

廣東省傢具商會(以下簡稱“商會”)成立於1995年,是廣東省內家具行業最早成立的非營利性省級行業社會組織,接受省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近年來,商會多次受到民政部、全國工商聯和廣東省委、省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表彰。首批成立商會黨支部,首批參加廣東省社會組織評估試點工作,榮膺“廣東省5A級社會組織”稱號,並被評為“全國家具行業優秀商會組織”和“廣東省社會組織學習落實科學發展觀先進單位”等榮譽稱號。由商會舉辦的活動規模大、檔次高,在中國家具行業最主流媒體上的出現幾率極高,也多次被中央電視台、中新社、中國日報、鳳凰衛視、廣東衛視、新浪、搜狐等媒體報道。

商會簡介


商會成立時間長、會員實力雄厚、品牌號召力強。經過十六年發展,商會先後吸納了紅蘋果、皇朝、大富豪、中信、楷模、聯邦、左右、友聯、康升、金鳳凰等省內200餘家知名傢具企業,現有會員總數900多個,其中執行會長單位21個。商會會員90%以上為規模企業,其中廣東家具行業100個最優秀品牌中,商會會員品牌就佔據了96個,充分體現了商會的代表性和影響力。
商會擁有支撐行業發展的智囊團——廣東省傢具產業研究院。研究院是由廣東省科技廳主管,廣東省民政廳批准,廣東省傢具商會組建成立的家具行業研究與產業服務機構。旨在整合、創造、獲取產業相關政策資源、市場資源、管理及技術資源、金融資源等,深化產業理論和政策研究,培養人才,力促官、產、學、研高效對接,為將傢具產業打造成為現代化品牌產業提供知識策略與動力支持;秉承推動中國傢具產業創新發展的歷史使命,努力打造最先進的技術與服務諮詢平台。現有專、兼職研究人員30餘人,其中具有教授等高級職稱的人員19人,研究生以上學歷21人。
商會擁有實力雄厚的投資商隊伍——廣東傢具品牌聯盟。由廣東省家具行業最具代表性、最具發展實力的品牌企業組成的自律性聯盟,現有成員企業64個,總資產超過3000億元,年均生產總值超過1000億元。品牌聯盟通過與省有關部門建立聯合工作機制,保護聯盟成員的知識產權;通過加快推進廣東傢具品牌聯盟的終端渠道建設,深入終端、強化終端,鞏固聯盟成員的市場份額,加強聯盟成員在全國市場的推廣工作;通過繼續深化與全國各大戰略賣場的務實合作,確保聯盟成員優先的選擇權和經營穩定性;通過發揮行業力量,集群之力、先行先試,規範和整治行業不正當競爭行為,協調侵害聯盟成員利益的行為,維護聯盟成員的合法權益。品牌聯盟在聯合採購、聯合改善、聯合推廣方面開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在建立廣東傢具商貿城方面作出了突出貢獻,並制定了聯合發展的五年規劃綱要。
商會提出了“十二五”期間的奮鬥目標和工作任務。“十二五”期間,商會將通過加快家具行業品牌培育、擴大內需和信息化改造,促進廣東傢具產業融合發展;把廣東傢具產業建設成為全國品牌實力最強、發展最快、特色最鮮明的總部產業集聚地,力爭全省傢具產業年均產值超過4500億元,年均增長15%以上。主要工作任務包括:做好廣東傢具產業“十二五”規劃編製,推進現代傢具產業體系建設;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促進“兩化”(工業化和信息化)融合創新;全力打造“廣東原創”品牌,塑造傢具產業“廣東創造”新形象;推動廣東傢具企業總部基地建設;加快推進行業國際化進程;推進會員企業管理現代化進程;加強行業科技改造;推動家具行業會展發展,作大做強“生產性服務業”;繼續推進“家居廣貨全國行”,努力擴大內銷市場;積極推進廣東家居商貿城建設;開展廣東傢具品牌聯盟文化節中華萬里行活動;開展廣東家具行業重點品牌培育的示範創建工作,引導企業實施品牌戰略,提升技術創新水平;建立商會對外培訓體系,提升行業培訓水平;加強秘書處內部建設,建立規範、高效的會員管理體系與服務體系;進一步深化商會民主機制和創新機制建設,構建快速決策機制、決策退出機制和行業預警機制,增強更多優秀會員的參與熱情;加大對廣東傢具品牌聯盟工作的推廣力度,加強品牌聯盟與戰略聯盟對接,形成會員抱團與賣場對接的良好局面。
商會擁有一支朝氣蓬勃的秘書處團隊。秘書處設“七部一室”(即辦公室、財務部、會員部、市場發展部、供應鏈發展部、策劃部、展覽部),有專職工作人員36名,平均年齡29.5歲,其中大學以上學歷佔97%,高級職稱1人,中級職稱5人,兼職專家顧問30多人。年輕人特有的蓬勃朝氣——年輕、活力、敢想、實幹、專業、敬業,正成為推進商會快速發展的強勁動力。
問渠哪得清如許,為有源頭活水來。商會有如一眼生機之水,激流勇進、一路歡歌,用責任和擔當推進廣東省家具行業的發展。作為會員之家,商會將永遠伴隨廣東傢具產業發展壯大,用自強贏得尊重,用務實贏得擁護。
面向未來,商會將更加關注會員企業訴求,虛心接受會員建議和意見,聞過則喜、善於創新、勇於擔當,與全體會員一道,孜孜以求,共建一流商會,振興民族產業,鑄就世界品牌,開創更加美好的新局面,打造“廣東傢具”大未來!

商會定位


廣東省傢具商會作為廣東省工商聯(廣東省總商會)直屬的唯一家具行業商會,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行業社團組織,為廣東傢具生產、銷售的品牌企業提供專業服務。商會採取自下而上的組織形式:會員共同參與決策、共同管理;會員間共盡義務、共享權利。
廣東省傢具商會經過十五年發展,先後吸納了四海傢具、紅蘋果、皇朝、大富豪、中至信、楷模、左右、友聯、康升、聯邦、斯帝羅蘭、芝華士、金鳳凰等省內800餘家知名傢具企業為會員,會員地域遍布全省,並與月星、紅星、居然之家等60餘家全國知名大型連鎖賣場結成了戰略聯盟。

商會宗旨


為企業的成功鋪路,為成功的企業搭橋:凝聚品牌的力量,共塑“廣東傢具”大形象;構建共贏的平台,創造“廣東傢具”大未來;公開、公正、民主、務實。

商會基本任務


1、致力於商會會員企業品牌的行業維權:通過商會維權中心,緊密聯繫全國各地工商聯、行業商會、家居賣場和工商執法部門,確保企業品牌利益;通過構建廣東傢具知名品牌“核心圈”,創造自主、自律、規範、共進的氛圍,有效處理內部知識產權糾紛,減少行業內耗,構建有利於優秀企業脫穎而出的創新機制;
2、致力於商會會員企業的品牌擴張:與各地傢具產業園、傢具市場形成戰略聯盟,在招商、優惠等措施上爭取最大價值;在充分尊重企業需求的前提下,通過聯合在各地設立“廣東傢具館”或“廣東傢具展示專區”等形式,實現聯合推廣,降低企業推廣成本、提高產出;
3、致力於“廣東傢具”大品牌的塑造和推廣:通過商會傳媒中心,已與全國二十餘家媒體如中央電視台、鳳凰衛視、新浪、搜房、搜狐、廣州日報、羊城晚報、家財富、亞太傢具報、廣東電視台等構建互動機制,信息即時發布,突發事件預警迅速,處理渠道暢通快捷;
4、致力於廣東家具行業的資源共享:通過商會集合了傢具產業鏈上、中、下游各優勢行業和品牌,無論是縱向的供應產銷,還是橫向的生產分工,均可集中起來辦大事,供應商、生產商、經銷商、業主、媒體、政府、技術服務商等全方位的資源利益均沾;
5、致力於廣東家具行業的產業升級:通過工商聯這一直達省委、省政府的溝通渠道,與廣東各級部門協同制定產業政策,促進企業產品優化,保護企業品牌升級;通過聯繫廣東地產商會、五金商會、建築裝飾材料商會等兄弟商會組織,共同促進產業合作。
6、致力於廣東傢具整體競爭力的提升:通過廣東傢具產業研究院,彙集中國乃至世界傢具產業鏈上的優秀專家、品牌機構、高等院校等,深入研究發展案例,深化官-產-商-學-研互動運作機制建設,為廣東傢具實現“廣東創造”就地即時提供諮詢服務;通過一年一度的廣東家具行業“十強企業”和“百強企業”權威評比活動等,樹立行業標桿,傳播優勢品牌。

協會章程


廣東省傢具商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廣東省傢具商會
英文名稱“GUANGDONG FURNITURE CHAMBER OF COMMERCE”縮寫為“GDFCC”。
第二條廣東省傢具商會(以下簡稱商會)是廣東省傢具研製、開發生產、銷售的企業及產業鏈上下游相關企業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行業性、民間性、自治性、公益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高舉鄧小平理論的偉大旗幟,學習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遵循中國共產黨的基本路線和綱領,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團結全省傢具企業,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竭誠為會員服務,努力開拓海內外業務,為傢具企業的規範與發展做出貢獻,促進我省家具行業現代化水平。
第四條本會經廣東省民政廳註冊登記,具社團法人資格,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本會的住所是廣東省廣州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發揮黨和政府橋樑和助手的作用,代表並依法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反映會員意見、要求和建議;
(二)協助政府部門參與行業的產品認證、質量監督等工作;協助制定行業標準,對行業檢測、標準、信息等工作參與業務指導;
(三)廣泛聯繫國際與港澳台地區的商會、同業公會等組織的機構,組織會員開展交流、互訪、考察等活動,促進會員的國際經貿交流與合作;
(四)舉辦國內傢具展覽會及參加國外國際性展覽會,編輯行業報刊資料,為企業拓展市場和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五)為會員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會計、審計、融資、諮詢等服務。
(六)為會員提供有關證明、協調關係,調解經濟糾紛。
(七)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熱心社會公益事業。
(八)承辦政府和會員企業委託的其他工作;
(九)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會 員
第八條本會會員分企業會員、團體會員。
(一)凡廣東省內從事家具行業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各類企業,經申請批准后,均可成為本會的企業會員。
(二)具有法人資格的行業協會及相關社團可以參加為團體會員;
(三)從事傢具設計的科研工作者、經濟工作者及有關人士可以參加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三)在家具行業中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商會活動,接受商會提供服務;
(二)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標準
(一)會長100000/屆
(二)執行會長24000/屆
(三)副會長24000/屆
(四)常務理事15000/屆
(五)理事9000/屆
(六)會員3000/屆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內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本會會員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政府相關部門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算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四)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執行會長、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本團體設立會長辦公會議。
(一)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
(二)會長辦公會議至少一個季度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三)會長辦公會議須有1/2以上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全體人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四)會長辦公會議決定商會重要計劃、討論並監督商會財務管理、制定商會日常重要事務決策。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報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或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
職。
(四)身心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熱心為商會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本商會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任期為3年(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需經會員代表大會2/3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方可擔任。
第二十八條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會長不得擔任其他社團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根據本商會的實際需要,向理事會提名聘任榮譽職務人員(包括: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
第三十條 本團體設立執行會長
執行會長必須為副會長單位,由副會長單位自願申請或會長辦公會議推薦,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產生。
第三十一條本商會執行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主持理事會工作;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在會長授權下,主持召開理事會及會長辦公會議;
第三十二條本商會設秘書長,秘書長為專職。秘書長為選任制,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表決通過產生;本商會可根據具體的實際情況設副秘書長,副秘書長的任免由秘書長提名,理事會批准。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表決。
(四)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辦公會議批准。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六)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 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特殊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商會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八條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拔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指導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過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條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廣東省工商聯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廣東省民政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本商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經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第五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