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企業出資人權益糾紛
侵害企業出資人權益糾紛
侵害企業出資人權益糾紛是指所出資企業或者出資人侵犯企業其他出資人的合法投資及因投資取得的合法收益引起的糾紛。
《中小企業促進法》第6條規定:國家保護中小企業及其出資人的合法投資,及因投資取得的合法收益。《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第6條也規定: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分別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第11條規定:所出資企業應當努力提高經濟效益,對其經營管理的企業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所出資企業應當接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不得損害企業國有資產所有者和其他出資人的合法權益。
處理侵害企業出資人權益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物權法》第55條、第67條,《公司法》第15條、第65條,《中小企業促進法》第6條,《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條、第32條的規定。
判斷是否存在侵害企業出資人權益行為,首先要確認企業出資人權益是否存在。因此,“企業出資人權益確認糾紛”與“侵害企業出資人權益糾紛”這兩個案由是密不可分的。侵犯企業出資人權益的情形往往表現為,企業經營管理不規範,違反法律規定和企業章程規定,未履行使企業資產保值增值責任,損害出資人的合法權益,損害了出資人在企業享有的資產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