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

保障未成年人享受平等網路的權利

《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是為了營造健康、文明、有序的網路環境,保障未成年人網路空間安全,保護未成年人合法網路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而制定的法規,2016年10月,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發布了關於《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自國務院通過後實行。

文件背景


家庭、學校、社會都有責任預防和干預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禁止未成年人在每日的0:00至8:00期間使用網路遊戲服務;網路欺凌未成年人構成犯罪將被追究刑事責任;使用未成年人網路個人信息,須經未成年人本人或監護人同意等。
研究數據顯示,在中國,向未成年人提供網路保護,已經是一個迫在眉睫的重大問題。根據今年1月23日剛剛發布的第39次《中國網際網路路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截至2016年12月,我國青少年網民也就是19歲以下的網民,已經達到1.7億,約佔全體網民的23.4%。這其中,還有一個數據需要引起整個社會的重視,那就是我國未成年人首次接觸網路的年齡也越來越提前。來自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在北京、浙江、廣東、湖北、上海、安徽、重慶、四川等8個省、直轄市的調研結果,這些地區的未成年人,首次觸網最集中年齡段,已經由15歲降到了10歲,佔46.8%,最低觸網年齡3歲以下的,也佔1.1%。
面對中國網際網路的現狀,誰都明白,對十歲的未成年來說,意味著什麼。

徵稿通知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公布《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送審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進一步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決定,將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報送國務院審議的《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送審稿)》及其說明公布,徵求社會各界意見。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2月6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對送審稿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郵政編碼:100035),並請在信封上註明“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徵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郵箱
2017年1月6日

政策全文


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送審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營造健康、文明、有序的網路環境,保障未成年人網路空間安全,保護未成年人合法網路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保護未成年人合法的網路活動,保障未成年人平等、充分、合理地使用網路,保護未成年人免受網路違法信息侵害,避免未成年人接觸不適宜其接觸的信息,保護未成年人網上個人信息,防範未成年人沉迷網路。
第三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工作作為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相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
第四條國家鼓勵相關行業組織參與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工作,制定關於未成年人網路保護的行業自律規範,引導行業組織成員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網路保護。
第五條國家、社會、學校幫助和指導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學習網路知識、提高網路素養,教育引導未成年人正確使用網路,預防和矯正未成年人不當網路行為。
第二章網路信息內容建設
第六條國家鼓勵通過網路空間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民族優秀文化和傳統美德,倡導創作、提供和傳播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路文化產品,建設未成年人精神家園。
國家支持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專門網站、應用程序等網路內容平台的建設,支持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路內容的生產,支持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路技術的研發和推廣。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網路空間製作、發布、傳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信息。
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網路平台服務的,應當對其所登載的信息進行審查;發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信息的,應當採取措施進行刪除或屏蔽,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八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在網路空間製作、發布、傳播符合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但具有以下不適宜未成年人接觸情形的信息,應當在信息展示之前,以顯著方式提示:
(一)可能誘導未成年人實施暴力、欺凌、自殺、自殘、性接觸、流浪、乞討等不良行為的;
(二)可能誘導未成年人使用煙草、酒類等不適宜未成年人使用的產品的;
(三)可能誘導未成年人產生厭學、憤世、自卑、恐懼、抑鬱等不良情緒的;
(四)其他可能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產生不良影響的。
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網路平台服務的,應當對其所登載的信息進行審查;發現前款規定的信息的,應當採取措施以顯著方式進行瀏覽前提示。
第九條國家網信部門和國務院文化、新聞出版廣電等部門根據未成年人網路保護的需要,依據各自職責制定違法信息和不適宜未成年人接觸的信息的管理政策,指導相關行業組織制定具體標準。
第十條國家鼓勵並支持研發、生產和推廣未成年人上網保護軟體。
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工信等部門組織制定未成年人上網保護軟體研發、生產和推廣的政策並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學校、圖書館、文化館、青少年宮等公益性場所為未成年人提供上網設施的,應當安裝未成年人上網保護軟體,避免未成年人接觸違法信息和不適宜未成年人接觸的信息。
第十二條智能終端產品製造商在產品出廠時、智能終端產品進口商在產品銷售前應當在產品上安裝未成年人上網保護軟體,或者為安裝未成年人上網保護軟體提供便利並採用顯著方式告知用戶安裝渠道和方法。
第三章未成年人網路權益保障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規劃和建設本地區的公益性上網場所,拓寬和規範未成年人健康上網渠道。
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公益性上網場所建設,中小學校、依法設立的公益性上網場所等向未成年人免費開放上網設施。
第十四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提高網路素養,教育、引導、監督未成年人正確使用網路,及時發現、制止和矯正未成年人不當網路行為,維護未成年人合法網路權益。
第十五條中小學校應當將安全和合理使用網路納入課程,對未成年學生進行網路安全和網路文明教育。
國家鼓勵中小學校通過開設校外課堂等方式指導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幫助未成年學生養成良好上網習慣、提高網路素養。
第十六條通過網路收集、使用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未成年人或其監護人同意。
通過網路收集、使用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制定專門的收集、使用規則,加強對未成年人網上個人信息的保護。
第十七條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信息搜索服務的,不得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顯示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搜索結果。
第十八條未成年人或其監護人要求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刪除、屏蔽網路空間中與其有關的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予以刪除、屏蔽。
第四章預防和干預
第十九條家庭、學校應當教育、引導未成年人正確使用網路,預防和干預未成年人沉迷網路。對於有沉迷網路傾向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指導其監護人開展家庭教育,配合家庭、社區及其他機構進行教育和引導。
第二十條教育、衛生計生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組織開展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的宣傳教育,對未成年人沉迷網路實施干預。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通過虐待、脅迫等非法手段從事預防和干預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的活動,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通過網路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形式威脅、侮辱、攻擊、傷害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學校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發現未成年人遭受前款網路欺凌侵害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救助,必要時向公安機關或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單位應及時受理。
第二十二條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網路遊戲服務的(以下稱“網路遊戲服務提供者”),應當要求網路遊戲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進行註冊,有效識別未成年人用戶,並妥善保存用戶註冊信息。
國家鼓勵網路遊戲服務提供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開發網路遊戲產品年齡認證和識別系統軟體。
第二十三條網路遊戲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完善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路遊戲的遊戲規則,對可能誘發未成年人沉迷網路遊戲的遊戲規則進行技術改造。
第二十四條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便捷的舉報渠道,通過顯著方式公示舉報途徑和舉報方法,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職人員,及時受理處置公眾對本單位網路信息服務活動中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舉報。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可以向網信、文化、新聞出版廣電等部門舉報。網信、文化、新聞出版廣電等部門應當建立便捷的舉報渠道,依法受理處置舉報案件。
第二十五條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未成年人網路保護信用檔案和失信黑名單制度。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監護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勸誡、制止。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製作、發布、傳播違法信息的,由網信等部門依據職責給予警告、責令刪除、停止更新信息;情節嚴重的,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審查義務,未對違法信息進行刪除或屏蔽的,由網信等部門依據職責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可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經省級以上網信等部門認定,由省級以上工信部門責令關閉網站,停止接入服務。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製作、發布、傳播不適宜未成年人接觸的信息,未以顯著方式進行瀏覽前提示的,由網信等部門依據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停止更新信息;情節嚴重的,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對其所登載的不適宜未成年人接觸的信息採取措施以顯著方式進行瀏覽前提示的,由網信等部門依據職責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公益性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安裝未成年人上網保護軟體的,由文化、教育等部門依據職責給予警告,可並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
第三十條智能終端設備製造商、進口商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安裝未成年人上網保護軟體且未在出廠時或銷售前為預裝未成年人上網保護軟體提供便利並以顯著方式告知的,由國務院工信、工商等部門依據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通過網路收集、使用未成年人個人信息,未在醒目位置標註警示標識並徵得未成年人或其監護人同意的,或拒絕刪除、屏蔽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由網信、工信等部門依據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責令暫停或停止相關服務。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通過虐待、脅迫等非法手段從事預防和干預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的活動,或者對未成年人實施網路欺凌,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網路遊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未進行身份註冊或未採取防沉迷措施的,由文化部門依據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責令暫停或停止網路遊戲服務;情節嚴重的,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建立舉報制度或不及時受理、處置舉報的,由網信、文化、新聞出版廣電等部門依據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責令暫停或停止相關服務。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所稱網路,是指由計算機或其他信息終端及相關設備組成的按照一定的規則和程序對信息進行收集、存儲、傳輸、交換、處理的系統。
本條例所稱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指通過網路向用戶提供信息技術、信息服務、信息產品的組織和個人,包括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網路內容及產品服務提供者。
本條例所稱未成年人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未成年人身份的各種信息,包括但不限於未成年人的姓名、位置、住址、出生日期、聯繫方式、賬號名稱、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肖像等。
本條例所稱智能終端設備,是指可以接入網路、具有操作系統、可由用戶自行安裝應用軟體的網路終端產品。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意見稿》現下處於意見徵集期,並不具備法律效應,但其放出的訊息卻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指掌易科技作為企業移動管理安全解決方案提供商,綜合EMM產業現狀,針對該意見稿做出如下解讀。
1、明確主管部門,執行部門和責任部門
第一章 總則 第三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工作作為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網信、教育、工信、公安、文化、衛生計生、工商、新聞出版廣電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開展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工作。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以及有關負責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社會團體,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未成年人網路安全教育、網路知識普及、防範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等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工作。
第一章 總則 第五條
國家、社會、學校幫助和指導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學習網路知識、提高網路素養,教育引導未成年人正確使用網路,預防和矯正未成年人不當網路行為。
2、對相關產業的扶持政策
第二章 網路信息內容建設 第十條
國家鼓勵並支持研發、生產和推廣未成年人上網保護軟體。
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工信等部門組織制定未成年人上網保護軟體研發、生產和推廣的政策並組織實施。
3、強制約束政策:強制預裝、后裝,不可不作為
第二章 網路信息內容建設 第十二條
智能終端產品製造商在產品出廠時、智能終端產品進口商在產品銷售前應當在產品上安裝未成年人上網保護軟體,或者為安裝未成年人上網保護軟體提供便利並採用顯著方式告知用戶安裝渠道和方法。

送審草案


2017年1月,國家網信辦起草的《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送審稿)》現已全文公布,其中對預裝未成年人上網保護軟體作出了選擇性要求。《條例(送審稿)》要求公共上網場所應當安裝未成年人上網保護軟體,智能終端設備在出廠時或銷售前,應當安裝未成年人上網保護軟體或者為安裝未成年人上網保護軟體提供便利並進行顯著提示。
近年來,我國未成年人所佔網民比例不斷提高,調查顯示有90.1%的未成年人使用網際網路。然而,未成年人在網路空間的正常活動尚沒有得到應有保護,未成年人受到暴力、色情、兇殺、恐怖等網路信息危害嚴重,大量不適宜未成年人接觸的信息充斥網路。數據顯示,七成以上的未成年人犯罪是因網路而起。
送審稿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在網路空間展示可能誘導未成年人實施暴力、欺凌、自殺、自殘、性接觸、流浪、乞討等不良行為等信息之前,須以顯著方式提示。此外,送審稿也提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通過網路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形式威脅、侮辱、攻擊、傷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學校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發現網路欺凌的,負有救助義務。
另外,送審稿也對未成年人沉迷網路遊戲問題作出規定,要求網路遊戲服務提供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觸不適宜其接觸的遊戲或遊戲功能,限制未成年人連續使用遊戲的時間和單日累計使用遊戲的時間,禁止未成年人在每日的0:00至8:00期間使用網路遊戲服務。

立法計劃


未成年人遭受網路不良信息侵害、隱私在網上頻遭泄露等問題讓未成年人網路立法迫在眉睫。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已經納入國務院“2014立法計劃”,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前期召開了相關部委會議,專門研究條例的立法問題,由團中央牽頭起草。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招生辦)法學院被委託承擔起草工作。據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學院執行院長吳用介紹,《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共計8章、47條。
根據中國網際網路網路中心2014年月7發布的《第34次中國網際網路路發展狀況統計報告》的統計數據,截至2014年6月,我國網民規模達6.32億,網際網路普及率為46.9%,其中,10~19歲的人群比例為24.5%,約為1.55億,10歲以下網民比例為2.1%,約為1320萬。
草案的宗旨是既保障未成年人享受平等、合理使用網路的權利,又將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遵循促進未成年人網路利用、提高未成年人網路素養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相結合的原則,對網未成年人網路權益予以特殊優先保護。
對於長期以來,色情、低俗等類型信息難以界定的問題,吳用表示,此次草案仍然只是作了宣誓性規定。他認為,這有賴於司法機關在具體案例中進行判定。
此外,草案還明確了各個環節的主管責任單位,並規定了相應的行政責任。
2013年,在專項組21家成員單位的共同努力下,我國青少年犯罪人數明顯下降。中央政法委副秘書長、中央綜治辦主任陳訓秋出席會議並講話。中央綜治委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專項組組長、團中央書記處第一書記秦宜智作工作總結和部署。
2014年,專項組將推動相關部委出台針對不同重點青少年群體的專門政策文件,包括加強專門教育工作、加強閑散青少年服務管理工作、加強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工作等方面的政策。專項組還將推動建立全國重點青少年群體資料庫和動態監測機制。《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已納入國務院2014年立法工作計劃,專項組將儘快起草形成立法建議稿。

保護現狀


據統計,自1994年國務院制定《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以來,我國已制定和實施涉及未成年人網路保護的全國性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與司法解釋共53部,卻始終未制定專門規範保護未成年人上網權益的法律法規。隨著“掃黃打非·凈網2014”專項行動的進一步深入,儘快制定並出台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的呼聲越來越強烈。
共青團浙江省委青少年手機網路環境研究課題組發布了一份調查。調查顯示,青少年主動瀏覽色情、暴力等信息的年齡分佈是:14-17周歲的為5.81%,18-22周歲的為12.9%,23-28周歲的為5.1%,29-35周歲的為4.98%。成年後剛脫離家庭的大學生成為瀏覽色情、暴力信息最為主動的青少年群體。
2013年11月,《2013我國未成年犯抽樣調查分析報告》發布。報告顯示,未成年犯中,看色情網站、玩暴力遊戲、玩色情遊戲的比例分別為56.2%、69.3%和24.8%。
如何保護青少年正確健康地使用網路,涉及社會、學校、家庭以及青少年個體等多個層面,是一個綜合性的社會問題。
目前,世界各個國家結合自己的國情分別採取了相應的網路監管措施,美國相繼出台了《兒童在線保護法案》、《兒童在線隱私保護法案》、《兒童網際網路保護法案》三部專門法案保障未成年人的權益。
有關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定罪、量刑上,我國刑法第364條第1款為傳播淫穢物品罪,犯該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法國在1998年6月修改後的《青少年保護法》中,向青少年展示淫穢物品者可判五年監禁和7.5萬歐元罰款。
美國有多項立法致力於維護未成年人網上權益、保護他們的網上安全,其中包括《兒童網際網路保護法》、《兒童色情內容防止法》等。美國國會早在1998年通過《兒童網上隱私保護法》,禁止網站未經家長同意擅自獲取兒童姓名、住址、電話號碼等個人信息,以免給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機。
美國政府部門還成立專門機構保護未成年人網上安全。司法部出資成立打擊兒童網路犯罪特種部隊,為各州和地方有關行動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力支持,幫助培訓公訴和調查人員,開展搜查逮捕行動,協助案件偵緝。聯邦調查局專門立項辨認網上發布的兒童色情圖像,調查有關不法分子,對其進行法律制裁。聯邦調查局在幾年前的一次大規模行動中,起訴了110多人,其中36人被定罪。美國郵政、海關部門也經常參與和協助執法部門的有關行動。
另外,美國政府敦促家長關注孩子的網上安全問題並給予指導。聯邦調查局、教育部等有關部門發布指導手冊,內容包括家長如何追尋孩子受到網上不法分子誘惑的蛛絲馬跡,如何向有關執法部門報告等細則。政府還提供相關網址,及開設網上專頁和電話專線,發布有關網上兒童色情活動的最新信息,讓家長提高警覺。
2004年初,英國政府出台了應對網路詐騙、網路色情、電腦病毒傳播、黑客攻擊等“電子犯罪”的戰略,要求搜集、整理英國官方的多家犯罪調查、研究機構的信息,對現有法律進行評估,展望和研究未來電子犯罪的本質,為政府、執法部門和工商企業應對網路犯罪提供宏觀指導。
隨著網路兒童色情的日益猖獗,英國政府2001年在英格蘭、蘇格蘭北部和北愛爾蘭持續進行了為期5個月的嚴打活動,主要打擊在網上散布兒童色情信息的團體和個人。在這次行動中,英國警方共逮捕了幾十名利用網路向青少年散發淫穢色情信息的犯罪嫌疑人。
法國在1998年6月對《青少年保護法》中有關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定罪、量刑做了部分修改,從嚴、從重處罰利用網路手段腐蝕青少年的犯罪行為。根據修訂后的法律,向青少年展示淫穢物品者可判5年監禁和7.5萬歐元罰款。如果上述行為發生在網上、面對的是身份不確定的未成年受眾,量刑加重至7年監禁和10萬歐元罰款。而以上述兩種方式錄製、傳播青少年色情圖像者,分別可判3年監禁和4.5萬歐元罰款、5年監禁和7.5萬歐元罰款。如果是長期以營利為目的進行此類違法活動,量刑加重至10年監禁和7.5萬歐元罰款。
為了動員全社會監督以青少年為目標的色情犯罪,法國內政部、司法部在2001年11月建立了“網際網路與青少年”網站,歡迎民眾舉報非法色情網站、特別是具有戀童性質的網站和論壇。迄今法國已有12000多個網站被舉報,司法機關已對其中1500多個展開調查,並與歐洲各國廣泛開展該領域信息交流和司法合作。
此外,在運用法律手段保護青少年安全上網的同時,法國也注重開發和應用網路安全技術,並向學校和家長推廣網路安全服務。此外,欄目還向家長提出了多種建議,並詳細介紹法國市場上常見的內容過濾軟體等。針對一些青少年有意無意參與的網路犯罪,如在網上散布誹謗、煽動仇恨、種族主義等不負責任的言論、侵犯知識產權等,法國司法部、教育部還在多種宣傳材料中提醒家長,青少年犯法,其監護人要承擔民事甚至刑事責任。
從2003年9月13日開始,日本實施了交友類網站限制法。法律規定,利用交友網站進行以金錢為目的,與青少年發生性行為的“援助交際”是一種犯罪行為。任何人使用交友網站發表希望援助交際的信息,都將被處以100萬日元以下的罰款。青少年發布這樣的信息,將被送到關押少年犯的家庭裁判所。
法律規定,交友類網站在做廣告宣傳時,要採取明示禁止兒童使用的措施,如果兒童使用時要向兒童傳達禁止使用的信息。如果這種情況下仍有兒童使用,要有確認措施:通過電話從聲音上判斷使用者是不是兒童,並讓使用者提供照片,根據照片判斷年齡。還可讓使用者提供身份證明,如駕照和信用卡等。如果發現使用者是兒童,網站要拒絕服務。違反上述規定開設交友網站的業主要被判刑最高6個月,罰款100萬日元。
長崎一位6年級女生因網上聊天引起衝突殺死同班同學的事件出現以後,日本政府號召各學校對學生上網進行指導。很多學校都對學生如何上網進行了正確的引導,讓學生對具有挑釁性語言要有忍耐力,對充滿誘惑的郵件提高識別力和免疫能力。此外,日本還注意網路管理和上網指導。在一些管理較好的網站,管理人員會全天候監視。一旦在網站上出現有人發布容易聯想到“援助交際”和“殺人”的信息,馬上予以刪除。

專家提議


國家網信辦政策法規局局長劉正榮表示,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已有初稿,目前已進入徵求專家意見階段。
對此,參與制定該條例的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副秘書長牛凱提出,未成年人網路保護需要處理好六個關係,特別是法律與技術的關係,在技術創新與未成年人保護上達到平衡。
最新數據顯示,2014年6月份,18歲以下未成年人網民佔了中國全部網民的18.7%,18歲以下的網民達到1.18億。64歲以上的網民規模是1300萬,佔到整個網民數量的2.1%。
十八屆四中全會確定的“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方針,為網路空間法治化提供了新的契機,依法治網成為依法治國的重要環節。
《未成年人保護法》相銜接,包括政府保護、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司法保護、法律責任幾個部分。
在政府保護上,應該規定保護未成年人網路隱私權、平等權、安全權等基本權利,政府部門應該阻止未成年人受侵害的發生,應該要追究相關事件的責任。
在社會保護上,重點規定網路從業人員、網路服務機構應當自律,要提高從業人員的素質,增強網路服務機構的自律意識,網路服務業要端正經營宗旨,杜絕不良信息的製作、複製、發布和傳播。
在司法保護上,重點規定國家司法機關在保護未成年人網路權益方面的義務,不僅應該積極履行在訴訟中的基本職責,還應該在司法保護中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權,規範司法案例報道中關於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保護程序,避免未成年的被害人、被告人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信息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