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總價合同
為供貨方提供一個完成任務的固定價格的合同
固定總價合同是為供貨方提供一個完成任務的固定價格的合同。履行合同的承包商必須承擔完成工作的責任而不管完成工作的成本是多少。在這種合同中,價格保持不變,除非採購雙方均同意改變。對項目團隊是低風險的,因為不管項目實際耗費了供應商(包括分包商)多少成本,項目團隊都不必付出多於固定價格的部分。但對供應商來說,這種合同是高風險的,因為如果完成項目后的成本高於原計劃成本,供應商將只能賺到比預計要低的利潤,甚至出現虧損。
固定總價合同:合同總價固定,結算價=所有變更、簽證價格+合同總價
固定單價合同:合同單價固定,總價僅是中間支付的依據之一,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產生變更時,單價做為定價參考,每次變更的價格計入合同總價,結算價=工程實際發生量×單價+其它未計入工程量的簽證費用
固定總價合同適用於以下情況:
(1)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計在施工過程中環境因素變化小,工程條件穩定併合理;
(2)工程設計詳細,圖紙完整、清楚,工程任務和範圍明確;
(3)工程結構和技術簡單,風險小;
(4)投標期相對寬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時間詳細考察現場、複核工程量,分析招標文件,擬訂施工計劃。
(5)合同條件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十分清楚,合同條件完備,期限短(1年以內)。
固定總價合同,俗稱“閉口合同”、“包死合同”。所謂“固定”,是指這種價款一經約定,除業主增減工程量和設計變更外,一律不調整。所謂“總價”,是指完成合同約定範圍內工程量以及為完成該工程量而實施的全部工作的總價款。
這是因為這類合同與固定單價合同、按實結算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相比具有明顯的優勢,更能保護業主的利益。
固定總價合同有如下特點:
1、工程造價易於結算。
由於總價固定,因此只要業主(發包方)不改變合同施工內容,合同約定的價款就是承發包雙方最終的結算價款。對於業主來說,這樣的價款確定形式可以節省大量的計量、核價工作,從而能集中精力抓好工程進度和施工質量。
2、量與價的風險主要由承包商承擔。
對承包商而言,固定總價合同一經簽訂,承包商首先要承擔的是價格風險。這裡投標時的詢價失誤、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價格上漲風險均由自己承擔,業主不會給予補償。
其次,承包商還要承擔工程量風險。在固定總價合同中,業主往往只提供施工圖紙和說明,承包商在報價時要自己計算工程量,再根據申報的綜合單價,得出合同總價。即便業主提供工程量清單,也僅僅是承包商投標報價的參考,業主往往聲明不對工程量的計算錯誤負責。這樣,承包商還要承擔工程量漏算、錯算的風險。
招標實踐中,外資和港台業主給予的投標時間往往比較短,承包商來不及根據施工圖精確計算工程量,只能憑經驗結合圖紙作估算,漏算、錯算幾乎難以避免,只不過漏算、錯算的數額有大有小罷了。
對於業主而言,通過招標、議標選擇的承包商,其中標價的利潤空間已經大大壓縮,業主高價獲取工程的的風險幾乎不存在。但是,材料市場不會永遠只漲不跌,因此簽訂固定總價合同對業主同樣具有一定的風險,只是基於業主在工程合同中的優勢地位,往往可以逼迫承包商減少合同價款,因此,固定總價合同中業主的價格風險相比承包商要小得多。
3、承包商索賠機會少。
固定總價合同,業主往往在合同中明確只有業主變更設計和增減工程量可以調整合同價款,這樣一來承包商索賠的機會大大減少,而業主對工程造價的控制就能做到基本不突破預算。因此固定總價合同也是業主對付承包商“低中標、勤簽證、高索賠”的妙招。這對企業管理制度嚴格、超預算資金需要公司董事會批准支付的外資企業尤為重要。
4.合同總價一次包死,總價優先。
儘管對業主而言,固定總價合同有那麼多的優勢,但固定總價合同並不適用所有類型的工程項目。根據固定總價的上述特點,筆者認為,固定總價合同僅適合以下類型工程:
1、合同履行周期短的小型工程。由於固定總價是價款不變的合同,因此承發包雙方都要承擔材料價格起伏的風險。雖然承包商承受的材料漲價的風險更大,但有漲總會有落。如果雙方簽訂合同時正是材料大幅度漲價的時候,而在合同履行期間材料又大幅回落,那麼吃虧的將是作為發包人的業主。因此作者認為固定總價合同只適用履行周期一般不超過半年、材料市場價格相對穩定的小型工程。
2、適合工程結構相對簡單的工程。因固定總價是量、價均不調整的合同,對於結構相對簡單的工程,工程量誤差率較小,報價的準確性更高。而結構複雜的工程,承包商漏算、錯算工程量的概率較大,雖然業主可以施工圖紙已經明確、雙方已經通過詢標、答疑解決了設計細節問題,工程量疏漏的損失應由承包商自己承擔為由拒絕承包商的調價要求,但如果承包商確實因此而遭受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如上述案例那樣因業主給予的投標時間過短無法準確計算工程量,造成工程量差異太大,損失嚴重,承包商依然會要求業主分擔,甚至通過停工、訴訟或仲裁途徑解決這些問題。這樣一來,對工期十分敏感的業主將不得不花大量精力、時間處理這些爭議。因此,筆者認為,對於結構簡單的住宅、廠房、商場等類型工程可以使用總價固定合同,而結構複雜的綜合性工程則更適合單價固定合同形式。合同簽定時應注意事項
以一次包死的總價委託,且價格不因環境的變化和工程量增減而變化的工程承發包合同,我們稱這為固定總價合同。在這類合同中承包商承擔了全部的工作量和價格風險。除了設計有重大變更,一般不允許調整合同價格。在現代工程中,特別在合資項目中,業主喜歡採用這種合同形式,因為工程中雙方結算方式較為簡單,比較省事。合同的執行中,承包商的索賠機會較少。但這種合同承包商承擔了全部風險,報價中不可預見風險費用較高。因此,承包商確定報價時必須考慮施工期間物價變化以及工程量變化帶來的影響。
注意事項
首先,簽訂固定總價合同必須考慮:工程範圍必須清楚明確,報價的工程量應準確而不是估計數字,對此承包商必須認真複核;工程設計較細,圖紙完整、詳細、清楚;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計在工程過程中環境因素(特別是物價)變化小,工程條件穩定併合理;工程結構、技術簡單,風險小,報價估算方便;工程投標期相對寬裕,承包商可以作詳細的現場調查、複核工作量、分析招標文件、擬定計劃;合同條件完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十分清楚。
其次,簽訂固定總價合同必須根據不同的情況考慮它的幾種計價形式:招標文件中有工作量表。業主為了方便承包商投標,給出工程量表,但業主對工程量表中的數量不承擔責任,承包商也必須複核。承包商報出每一個分項工程的固定總價,它們之和即為整個工程的價格;招標文件中沒有給出工程量清單,承包商制定。工程量表僅僅作為付款文件,而不屬於合同規定的工程資料,不作為承包商完成工程或設計的全部內容;合同價款總額由每一個分項工程的包干價款(固定總價)構成。承包商必須自己根據工程信息計算工程量。如果承包商分項工程量有漏項或計算不正確,則被認為包括在整個合同總價中。
第三,由於國際通用的工程量計算規則適用於業主提供全部設計文件的單價合同(我國的工程量計算規則也有這個問題),採用這種合同類型時要注意應對工程量計算規則作出詳細說明、修改或用專門的計量方法。
(1)承包商的工程責任範圍擴大,通用規則的劃分難以包容。例如由承包商承擔大量的設計,在投標時承包商無法計算工程量,工程量清單的編製應考慮到這些的情況。
(2)通常合同採用階段付款。如果工程分項在工程量表中已經被定義,只有在該工程分項完成後承包商才能得到相應付款,則工程量表的劃分應與工程的施工階段相對應,必須與施工進度一致,否則會帶來付款的困難。同時工程量劃分應注意承包商的現金流量,如設立搭設臨時工程、材料採購、設計等分項,這樣可以及早付款。
第四,固定總價合同和單價合同有時在形式上很相似。固定總價合同是總價優先,承包商報總價,雙方商討並確定合同總價,最終按總價結算。通常只有設計變更,或符合合同規定的調價條件(例如法律變化),才允許調整合同價格。固定總價合同在招標投標中就與單價合同的處理有區別。對於固定總價合同,承包商要承擔兩個方面的風險:
一是價格風險。包括:報價計算錯誤;漏報項目。
二是工作量風險:包括:工作量計算的錯誤。對固定總價合同,業主有時也給工作量清單,有時僅給圖紙、規範讓承包商算標。承包商必須對工作量作認真複核和計算。如果工作量有錯誤,由承包商負責;由於工程範圍不確定或預算時工程項目未列全造成的損失。對固定總價合同,如果業主用初步設計文件招標,讓承包商計算工作量報價,或儘管施工圖設計已經完成,但做標期太短,承包無法詳細核算,通常只有按經驗或統計資料估算工作量。這時承包商處於兩難的境地:工作量算高了,報價沒有競爭力,不易中標;算低了,自己要承擔風險和虧損。在實際工程中,這是一個採用固定總價合同帶來的普遍性的問題,在這方面承包商損失常常很大。
案例
某建築工程採用邀請招標方式。業主在招標文件中要求:項目在21個月內完成;採用固定總價合同;無調價條款。
承包商投標報價364000美元,工期24個月。在投標書中承包商使用保留條款,要求取消固定價格條款,採用浮動價格。但業主在未同承包商談判的情況下發出中標函,同時指出:經審核發現投標書中有計算錯誤,共多算了77300美元。業主要求在合同總價中減去這個差額,將報價改為286700(即364000-77300)美元;同意24個月工期;堅持採用固定價格。
承包商答覆為:如業主堅持固定價格條款,則承包商在原報價的基礎上再增加75000美元,既然為固定總價合同,則總價優先,計算錯誤77300美元不應從總價中減去,則合同總價應為439000(即364000+75000)美元。
在工程中由於工程變更,使合同工程量又增加了70863美元。工程最終在24個月內完成。最終結算,業主堅持按照改正後的總價357563美元並加上的工程量增加的部分結算,即最終合同總價為427133美元。
而承包商堅持總結算價款為509863(即364000+75000+70863)美元。最終經中間人調解,業主接受承包商的要求。
對本案的幾點分析:
(1)承包商保留條款,業主可以在招標文件,或合同條件中規定不接受任何保留條款,則承包商保留說明無效。否則業主應在定標前與承包商就投標書中的保留條款進行具體商談,作出確認或否認,不然會引起合同執行過程中的爭執。
(2)對單位合同,業主是可以對報價單中數字計算的錯誤進行修正的,而且在招標文件中應規定業主的修正權,並要求承包商認可修正後的價格。但對固定總價合同,一般不能修正,因為總價優先,業主是確認總價。
(3)當雙方對合同的範圍和條款的理解明顯存在不一致時,業主應在中標函發出前進行澄清,而不能留在中標后商談。
在現代工程中,合同的計價形式有近20種。不同種類合同,有不同的應用條件、不同權利和責任分配、不同付款形式和不同的風險分擔。固定總價合同是以一次包死的價格委託工程,按合同總價結算,只有當出現設計變更或符合合同規定的調價條件時,才允許調整合同價格。本文就固定總價合同的應用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進行探討。
由於固定總價合同的價格是固定不變的,其風險分配嚴重不均衡,如果盲目使用這種類型的合同,可能會導致整個工程的徹底失敗,甚至可能引起承包商破產。在實踐中一般在下列情況下業主可以考慮採用固定總價合同:
(1)工程範圍清楚明確。招標文件和合同中必須明確規定工程範圍工程設計比較詳細,圖紙完整、詳細、清楚,承包商能夠依據設計圖紙進行具體的工程量計算。
(2)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計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環境因素(特別是物價)變化小,工程條件穩定,與招標文件說明無明顯差異。
(3)工程結構、技術簡單,一般很少或不採用新技術、新工藝,風險小,報價估算方便。
(4)工程比較複雜但投標期相對寬裕,承包商可以詳細作現場調查,有足夠的時間複核工程量,分析招標文件,擬訂計劃。
在國內外工程中,固定總價合同的使用範圍有放大的趨勢,甚至一些大型工業項目也使用固定總價合同。有些工程中業主用初步設計資料招標,卻要求採用固定總價合同。在這種情況下,承包商如果參加投標,就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1)招標文件中的工程量只作為參考而不是必須完成的工程量,對表中的數據承包商必須認真複核,避免承擔工程量計算錯誤而產生的風險和損失。
(2)承包商報價時必須審核圖紙的完整性和詳細程度,以保證工程量計算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3)審查合同條件的完備性,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否表達清楚、無疑義。
(4)除固定總價合同固有的風險分配外,是否詳細規定具體的風險的分擔和補償範圍。
一般情況下,固定總價合同可以採用兩種計價形式:工程量清單或分項工程表的形式。與單價合同不同的是,工程量清單和分項工程表不作為承包商設計或施工的工程內容,只用於決定由承包商設計或施工的工程所應得的款額。因此,在採用固定總價合同時,應注意其計價與單價合同的不同點。
2.1 採用分項工程表時應注意的問題
業主在招標文件中給出分項工程表時應注意:
(1)分項的劃分應與施工進度計劃協調一致。因為分項工程表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只有分項工程實施完畢,承包商才能得到支付,這直接影響工程的進度和效益。
(2)分部工程的劃分應與工程很容易確定的幾個階段相對應,即各個階段分界清楚,能準確定義,減少爭端發生的可能。如一個建築物可分為如下分部工程:場地準備、土方開挖、打樁、基礎、結構框架(以樓層分)、樓面、圍護、隔斷、屋蓋和裝修。
(3)在編製分項工程表時,應考慮承包商資金能力,保證工程的順利實施。
如果業主在投標文件中沒有標明分項的劃分,承包商在編製分項工程表時除了注意以上幾點外,還應注意:
(1)在投標時應注意合理劃分各分項,以便及早得到工程付款。例如,承包商可以通過在分項工程表中設計“材料到場”一分項,以便提前得到工程設備和材料的款項。分項工程表中應包括諸如設計任務和搭設臨時工程的分項工程項目。如果業主規定某些特定的分項列入分項工程表,則需在投標須知中說明這些要求。
(2)分項的劃分應與自己的資金計劃相協調,特別應與自己的融資計劃相一致。因為付款的時間與分項工程表中項目的劃分有關:在分項工程表中設有分部工程,則工程的付款時間為分部工程所包含的分項工程全部實施完畢;沒有設分部工程,則工程款的支付時間為分項工程實施完畢。
2.2 採用工程量清單時應注意
(1)工程量清單的編製應該考慮每個合同的工程範圍(如承包商與業主的設計工作的界限,即設計工作主要由誰完成),結合工程實施情況制定工程量計算規則。由於國際通用的工程量計算規則多是適用於業主提供詳細設計文件的單價合同,在採用固定總價合同時,特別是當工程無詳細的設計文件即進行招標時,招標文件中最好包括明確、詳細的工程量計算規則,或指明採用何種計算規則,或規定專門的工程量計算規則。例如,對於設計——建造合同(交鑰匙合同),由於設計工作主要由承包商完成,則不可能要求承包商在投標時就按詳細的設計的報出各部分的工程量,在這種情況下,需制定專門的計算規則。
(2)如果業主編製工程量清單。則工程量清單上的項目應考慮承包商可能選有什麼,或將選用多少來完成工程;對於承包商來說,在業主沒有提供工程量清單時,應注意項目的劃分,可以在施工措施費中加入一些計量方法所容許的項目,或在單價中考慮一些余量,來資助設備材料費用,如設立“材料到場”一項以便及早獲得付款。
因此,在採用固定總價合同時,應特別注意工程量或分項工程表的制定,這樣無論承包商還是業主都能從中受益。對於業主來說,合適的工程量計算規則,可以減少招標的工作量,同時可以保證工程的整體效益;對於承包商來說,可以降低風險,避免錯報或漏報項目,並能及時獲得支付,保證工程順利實施。
固定總價合同的付款方式與其它合同一樣,可以採用按月支付,也可以採用按形象進度支付,還可以採用合同完成後一次支付等多種支付方式。由於固定總價合同的工程價款是固定不變的,業主支付的工程價款與承包商最終所完成的工程量一般沒有太大關係,所以在招標文件中應註明承包商所得支付的估算方法,最好在招標文件中包括支付表,詳細註明在完成工程的基礎上計算的到期應付金額,即根據工程實施完成實際進度計算所得金額。一般常見的支付表有兩種:
(1)支付表為竣工時間期間的每月填入一筆數額(或合同價格的百分比)。該數額應與工程進度相協調,與投標書中分項或分部工程的劃分相一致,與投標書中的進度計劃一致,在實施過程中,支付表中各款項應與最新的施工進度相一致,在施工進度計劃修改時,也應相應地修改支付表。
(2)採用里程碑事件作為支付結點。此時應在合同中詳細定義里程碑所要求的工作已完成
99.99%.而剩餘工作需要幾個月後才完成時產生爭執。
固定總價合同在其適用的範圍內,合同雙方風險最小,最有利於合同目標的順利實現。但國內外工程中,固定總價合同的適用範圍有不斷擴大的趨勢,特別是對於工程範圍尚未完全明確的條件下採用這種合同類型,合同雙方的風險就更大,因此必須對此類合同的風險進行分析。在固定總價合同中,業主的風險很小,主要承擔不可抗力的風險和合同規定的其他風險。承包商除了承擔合同明確規定的風險外,承包商的風險還包括:價格風險、工程量風險。
4.1 價格風險
承包商的價格風險包括:
(1)報價計算錯誤的風險,即純粹是由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風險。
(2)漏報項目的風險。在固定總價合同中,承包商所報合同價格應包含完成合同規定的所有工程的費用,任何漏報均屬於承包商的風險,由承包商承擔由此引發的各種損失。
(3)不正常的物價上漲和過度的通貨膨脹的風險。在報價時,承包商必須對市場的變化作充分的估計,減少由於價格變化帶來的風險和造成的損失。
4.2 工程量風險
(1)工程量計算的錯誤。業主有時給出工程量清單,有時僅給出圖紙、規範,讓承包商投標報價。此時承包商必須認真複核和計算工程量,避免由於工程量計算錯誤帶來的風險和損失。
(2)合同中工程範圍不確定或不明確、表達含糊不清,或預算時工程項目未列全造成的損失。例如在某固定總價合同中,工程範圍條款為:“合同價款所定義的工程範圍包括工程量表中列出的,以及工程量表未列出的但為本工程安全、穩定、高效率運行所需的工程和供應”。在該工程實施中,業主指令增加了許多新的分項工程,即所謂的“工程安全、穩定、高效率運行所需的工程”,但設計並未變更,所以承包商無法得到這些新的分項的付款。
(3)投標報價時,設計深度不夠所造成的誤差。對於固定總價合同,如果業主採用初步設計文件招標,讓承包商按初步設計進行報價;或儘管施工圖已設計完成,並按其進行招標,但做標期太短,承包商無法詳細核算工程量,只有按經驗或統計資料估算工程量,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包商自己承擔。例如,我國某承包商用固定總價合同承包土建工程。由於工程巨大,設計圖紙簡單,做標期短,承包商無法精確核算工程量,僅鋼筋一項,報價工程量為 1.2t,而實際工程量達到 2.5t 以上,僅此一項承包商的損失就超過 600 萬美元。
(4)如果採用“設計—建造”合同或交鑰匙合同,則業主在進行招標時,應注意將其對工程的要求表達清楚,特別是技術要求,應採用客觀的表述,盡量避免採用主觀性的要求。如合同規定一種設備將使用“最新技術”,這是一個非常模糊的表達,投標人無法確切把握業主對技術的要求,很難進行準確報價。如果業主要求包含有主觀性要求的話,投標人就應要求保證建議書或資料表中的細節足夠清楚,並保證這些細節是對該要求的約束性解釋。
綜上所述,在採用固定總價合同時,承包商應特別注意審查該合同是否符合一般的應用前提,分析該合同的風險的大小,以採取適當的措施減少損失;應注意審查該合同的工程量計算規則與工程的性質、條件是否吻合;應特別注意工程量計算的準確性和完整性,注意報價計算的正確性,以減少報價的失誤。業主也應注意合同的完備性,合同條件的合理性,特別是合同風險分配的合理性,合同範圍的明確性,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工程目標的實現和工程的整體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