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適宜性分析
生態適宜性分析
生態適宜性分析是生態規劃的核心,其目標是以規劃範圍內生態類型為評價單元,根據區域資源與生態環境特徵,發展需求與資源利用要求,選擇有代表性的生態特性,從規劃對象尺度的獨特性、抗干擾性、生物多樣性、空間地理單元的空間效應、觀賞性以及和諧性分析規劃範圍內在的資源質量以及與相鄰空間地理單元的關係,確定範圍內生態類型對資源開發的適宜性和限制性,進而劃分適宜性等級。
生態適宜性分析是對區域進行生態調查的基礎上,對區域土地的生態現狀及開發利用條件進行定性和定量的評價,並對開發利用后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科學的預測,以期直觀反映出區域開發利用可能性及開發潛能。分析指標的選擇原則上要綜合考慮自然屬性和社會經濟因素,做到二者兼得,在分析因子的選擇上應遵循綜合性、主導性、差異性、不相容性、限制性、定量性等原則。
(1)綜合性原則 所選指標體系能夠盡量反映出土地的全部屬性。
(2)主導性原則 評價因子對土地的影響有主次之分,評價因子應盡量選擇對土地生態適宜性影響顯著的因子。
(3)限制性原則 土地生態適宜性的影響因素常常有一些具有限制性的作用,如果不加以考慮,會主觀上擴大土地利用的範圍,造成不良影響。
(4)差異性與不相容性原則 分析因子應盡量選擇區域範圍內差異顯著的因子以避免相關性影響分析結果,指標間不能出現因果關係,應選擇相對獨立的因子。
(5)穩定性原則 評價因子在作用時間上應該是穩定的,在時間尺度上短暫作用的因子不能作為適宜性分析的依據,只有穩定的因子才能體現土地的屬性,真正分析出土地生態適宜性。
(6)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原則 盡量把定性的、經驗性的分析進行量化,以定量為主,減少主觀成分對評價結果的影響,提高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