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借貸
使用借貸
使用借貸是實物契約中的一種,表現為出借人將某物借給借用人無償使用,借用人負有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該物品的義務。該契約隨著出借人向借用人交付被借物而發生效力。
在使用借貸中,物的所有權不發生轉移,借用人對於被借物也不處於真正的佔有狀態,而只是持有(或者叫“自然佔有”)。“當我們借出使用借貸物時,我們仍舊保留對該物的所有權和佔有權。”實際上,與消費借貸不同,使用借貸不要求出借人對物擁有所有權,出借人可以是除所有主以外的任何人;甚至有的學者認為,“即使是小偷或強盜進行使用借貸,他們也同樣依據契約享有使用借貸之訴的保護”。
使用借貸的標的物一般是有形的和不可消耗的物品。“在使用中能被消耗掉的物品不能作為使用借貸的標的,除非使用者借用物品的目的僅僅是為了炫耀自己的富有而不是為了使用。”
借用人必須按照協議的規定來使用物品;如果他以違背協議的方式使用物品,則構成竊用(furtum usus)。在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后,借用人應當歸還物品以及可能出現的添附和孳息。“如果返還了使用借貸物,但返還的是損壞了的物品,除非賠償了損失,否則不視為返還。”
一般來說,使用借貸是一種單務契約,出借人往往是出於信任、友誼或者幫助他人的目的將物品借給債務人使用,並且不收取任何報酬或利息,出借人不負有任何義務;而借用人卻負有上面介紹的保管、維護和返還被借物的義務。但是,出借人一旦向借用人交付了被借物,則應當遵守雙方就借貸期限達成的約定,不能提前索回被借物,否則,借用人也可對其行使訴權。因此,“這個開始只是單方提供便利及單方意願的行為,在交付了使用借貸物后,就成為了雙務契約並享有市民法之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