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散文學會

中國散文學會

中國散文學會是在新中國老一輩作家的支持和幫助下,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宣部、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國家一級文學團體、全國性文學專業團體。旨在研究散文理論,探討散文現象,開展散文創作活動,以促進中國散文事業的繁榮和發展。1984年成立以來,創立了中國散文學會最高獎項——冰心散文獎,在陝西、山東、江蘇等地建立了10多個散文創作基地,先後舉辦西柏坡紅色散文獎、多種題材散文徵文獎,並在全國多地開展了大型筆會、採風活動,舉行過近20場散文論壇及個人散文研討會,對推動中國散文創作及社會主義文學發展繁榮方面作出了重要貢獻。

發展歷史


2012年10月29日,中國散文學會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在北京中國現代文學館舉行,來自全國各地的作家代表以及解放軍、武警方面的代表共160多人出席會議,作家王巨才當選為中國散文學會會長。中國作家協會黨組成員、書記處書記白庚勝在會上代表中國作家協會講話。經無記名投票,會議選舉王巨才為中國散文學會會長,馬力、王彬、葉梅、紅孩、劉兆林、李曉虹、陳奕純、周振華、鄭彥英、趙麗宏、姜琍敏、賈平凹、徐迅韓小蕙為副會長,王彬兼任秘書長。根據工作需要,學會還聘任袁鷹、鄧友梅、閻綱、從維熙等人擔任顧問,聘任原學會主要負責人林非、周明、石英、吳泰昌、王宗仁擔任名譽會長。

理事成員


第一屆
會 長:吳組緗
第二屆
會 長:林非
常務副會長:周 明
副 會 長:石 英、王宗仁、吳泰昌、張振金、吳周文
秘 書 長:王宗仁(兼)
第三屆
名譽會長:林非、周明、石英、吳泰昌、王宗仁
會 長:王巨才
副 會 長:馬力、王彬、葉梅、紅孩、劉兆林、李曉虹、陳奕純、周振華、鄭彥英、趙麗宏、姜琍敏、賈平凹、徐迅、韓小蕙
秘 書 長:王彬(兼)
顧問:袁鷹、鄧友梅、閻綱、從維熙、賀捷生

分支機構


創作中心
中國散文學會
中國散文學會
中國散文學會青少年創作中心,簡稱創作中心,隸屬於中國散文學會,成立於2001年,它是新中國成立以來面向青少年寫作的最高文學創作基地之一,被老一輩作家譽為“中國文學的希望工程,青少年的寫作學校”。創作中心主要擔負著培養後備作家、提高青少年寫作水平的任務。創作中心每年進行一次會員評比,以此來挖掘和推薦較為突出的青年作家,如2004年創作中心選出的優秀會員蘆熙霖等。
中國散文學會青少年創作中心是中國散文學會成立的專門面向青少年的寫作中心,主要負責中華杯作文大賽、天才杯作文大賽和“全國青少年文學之星”的評選,以及擔負著培養後備作家的任務。它是建國後面向青少年的唯一個全國性的文學團體,也是中國目前最高的青少年文學專業團體,被老一輩作家稱之為“中國文學的希望工程,青少年的寫作學校”。創作中心編輯有會刊《青少年文藝》,每年6期(雙月刊)。定期向全體會員發放。還編輯有內部教材《寫作教程》等資料。
創作中心的主要刊物是《青少年文藝》,一年六期,逢雙月出版,下設主編寄語、小說新部落、情景散文、散文詩、青春詩會、小學生作文等欄目,同時還有《寫作教材》等輔助讀物。官方網站是中國青少年文學網,下設賽事在線、電子會刊、文壇紀事、雁過留聲、論壇社區等欄目,會員可憑會員證號登陸網站發表作品。創作中心的重要事項都會及時公布在會刊以及網站上。
寫作中心
中國散文學會寫作中心:是中國散文學會成立的專門面向全國作家的全國性團體,發現並培養寫作專業作家,進行寫作、編輯、出版、學術等方面的研究與交流,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服務。編輯有會刊《當代寫作》,一年四期,下設“領導題詞”、“名家新作”、“理論觀點”、“中華詩詞”、“新詩之頁”、“散文百家”、“作家專頁”等。常年舉辦“全國散文作家論壇大賽”、“華夏情全國詩文書畫大賽”。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國散文學會(英文譯名為:THE CHINESE INSTITUTE OF PROSE)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組成人員,為從事散文創作、評論、研究、教學以及關心散文事業發展的廣大教師、理論工作者、作家、編輯與業餘作者,自願結成的具有學術性、專業性和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本會屬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在馬克思主義和鄧小平理論指導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活躍散文研究的學術空氣,提高散文教學水平,推動散文創作,為中國散文事業的繁榮和發展作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作家協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住所,北京市朝陽門外潘家坡1號
第六條本會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對古今中外的散文作家、作品、思潮、流派進行究;
(二)側重於現代散文歷史和當代散文現狀的研究;
(三)組織會員進行散文教學、研究和創作方面的專題調查,及時提供國內外散文研究的信息;
(四)組織會員對大中學校學生和廣大青年進行散文知識的普及工作;
(五)有計劃地舉辦各種類型和專題的研討會、筆會、講習班、進修班,進行學術和創作的交流;
(六)辦好會刊,為進行學術和創作的研究與交流提供陣地。
第二章
第七條本會會員種類,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意願;
(三)在散文創作、評論、理論研究、教學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文藝工作者;
(四)在散文創作、教學和研究方面具有一定水平的高校教師和理論工作者;
(五)關心散文理論研究的作家、編輯和業餘作者;
(六)具有語文教學經驗,並在散文教學與研究上取得較顯著成果的中學語文教師。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三章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作家協會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國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展開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作家協會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國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作家協會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國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作家協會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國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章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作家協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內,經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作家協會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國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六章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作家協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作家協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國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作家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國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中國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草案)於1998年12月21日會長擴大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國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