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執業資格註冊中心
1996年成立的事業單位
房城鄉建設執業資註冊
房城鄉建設執業資註冊編製,設室:辦室、計劃財務、考試、註冊、育際聯絡、綜合研究協調、註冊城市規劃師管理辦公室、建造師辦公室、網路與信息處等。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直接領導下,作為全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主要承擔註冊建築師、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的考試、註冊、繼續教育和國際交流工作,協調並指導各地、各專業委員會開展執業資格相關工作。受住房城鄉建設部委託開展建造師考試、註冊工作,註冊城鄉規劃師的考試工作,註冊監理工程師的註冊工作,住房城鄉建設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註冊安全工程師建築施工安全專業類別職業資格專業科目考試及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初審相關工作。
執業資
註冊中心以“科學、規範、公正、嚴明”為工作準則。以“服務於政府、服務於執業人員”為工作理念,認真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長遠規劃,突出重點,努力提高執業資格考試工作質量,加強註冊管理工作規範化建設,確保繼續教育質量,積極穩妥推進與國際或地區間執業資格交流和互認,努力為建設部執業資格制度建設與發展做出積極的貢獻。
(一)符合考核認定條件的工程設計人員由所在單位向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部門推薦,其中鐵道部、水利部所屬的甲、乙級勘察設計單位分別向鐵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設計的部門推薦,軍隊系統勘察設計單位向總後基建營房部推薦。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部門和鐵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設計的部門、總後基建營房部對本地區、本部門設計單位的申報人員進行審核,並經本地區、本部門人事(職改)行政部門、總政幹部部複審后提出推薦名單,報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公用設備專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初審。
(三)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負責初審通過人員的測試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部門負責所轄地區初審通過人員的具體測試工作,並將測試成績報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
(四)公用設備專業委員會將初審結果和測試成績匯總後上報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根據初審結果和測試成績進行終審,報人事部、建設部批准后,由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公布通過考核認定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人員的名單。
(一)辦公室
承擔中心行政管理工作和黨務工作,制定中心內部管理制度,組織落實各項學習活動,負責中心內部協調和對外聯絡,為業務處室順利開展工作提供保障。
(二)計劃財務處
負責中心財務預決算管理工作,確保資金使用安全合理;負責中心日常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各類執業資格考試收費的報批和應收賬款的催繳;負責對外合同管理。
(三)考試處
組織實施全國註冊建築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組織實施全國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資格專業考試工作。
(四)註冊處
負責全國一級註冊建築師、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的註冊管理工作;指導其他專業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完成相關專業執業資格註冊管理工作;負責全國二級註冊建築師、二級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信息備案工作;協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專業管理委員會檢查、監督註冊人員的執業行為。
(五)繼續教育與國際交流合作處
組織制定全國一級註冊建築師、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註冊城市規劃師繼續教育計劃,組織繼續教育教材編寫和師資培訓,指導、監督、檢查繼續教育工作開展情況;開展相關執業制度的國際交流工作,研究協調有關執業資格與國外及港澳台地區的資格互認工作;承擔中心外事工作。
(六)綜合研究與協調處
按照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總體框架,研究推進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各專業執業制度的開展,協調、指導、監督、檢查各專業管理委員會和地方管理委員會的工作;組織實施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執業資格基礎考試工作;指導相關專業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組織實施執業資格專業考試工作。
(七)信息與註冊人員檔案管理處
負責中心網站建設和維護;負責中心伺服器和在用電腦設備的維護;承擔中心簡報編印工作;承擔相關專業執業資格註冊人員檔案管理工作;負責相關註冊信息系統數據備份和存檔。
(八)註冊城市規劃師辦公室
作為全國城市規劃執業制度管理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協調和處理管委會的日常事務,協助有關主管部門研究制定執業制度的政策法規,檢查、監督註冊人員的執業行為;組織實施全國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負責註冊城市規劃師的註冊管理工作。
(九)建造師辦公室
組織實施全國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負責全國一級建造師的註冊管理工作;負責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命題工作;負責二級建造師註冊信息備案工作;協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檢查、監督一級建造師註冊人員的執業行為。
(十)物業管理師辦公室
組織實施全國物業管理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負責全國物業管理師的註冊管理工作;協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檢查、監督物業管理師註冊人員的執業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