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惠待遇
互惠待遇
指締約國雙方相互給予對方國民以某種對等待遇或權利。又稱互惠權利。締結貿易條約的一項原則。互惠待遇的特點在於它的對等性與雙邊性。對等意即雙方平等享受;雙邊意即只限雙方享受。所以互惠待遇是一種差別待遇,互惠協定是一種雙邊協定。
互惠待遇 reciprocal treatment
最惠國待遇則不同,締約國一方對任何第三國所給予的優惠或特權,另一方同樣享受。它是一種無差別待遇,最惠國條約是一種多邊條約。因而互惠待遇與最惠國待遇,在原則上是對立的。在貿易條約實踐中,互惠待遇與最惠國待遇又是彼此聯繫的。締約國雙方給予的互惠待遇,通過最惠國條款,其他國家便可同樣享受。在國際間普遍締結有最惠國條款的情況下,互惠待遇在形式上是差別待遇,實際具有無差別待遇的性質;互惠協定形式上是雙邊協定,實際具有多邊的性質。另外,締約國彼此給予的互惠待遇,必須規定具體內容;而最惠國條款僅規定相互給予以與任何第三國同樣的優惠待遇,並不規定具體內容。所以,最惠國待遇的具體適用要以互惠待遇的存在為前提,在這一意義上,互惠待遇是最惠國待遇的基礎。
1860年英法《科布登條約》(在歷史上以自由貿易條約著稱)規定相互減低關稅,很多國家通過與英法締結最惠國條約得以同樣享受;同時很多國家分別達成的減低關稅待遇,又通過最惠國條約,為英法及其他國家享受,使19世紀60~70年代在國際上出現了以降低關稅為內容的自由貿易時代。1934年以後,美國與許多國家簽訂互惠貿易協定,規定相互給予關稅減讓,凡與協定國締結有最惠國條約的國家均可同樣享受,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美國推行其所謂自由貿易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