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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曉東
東台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原副市長
吳曉東,男,漢族,1971年1月出生,江蘇省東台市人,省委黨校研究生學歷,1992年8月參加工作,1996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東台市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沿海經濟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2018年6月11日,吳曉東因受賄133萬元,一審被判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2020年11月6日,江蘇東台市原副市長吳曉東受賄案二審宣判,判刑五年。
1992.08-1993.05 ,鹽城市物資中專教師、團委副書記;
1993.05-1995.12 ,東台團市委辦事員、青聯副秘書長;
1995.12-1998.05 ,東台團市委青工部部長;
1998.05-2001.01 ,東台團市委副書記;
2001.01-2001.12 ,東台市富東鎮黨委副書記;
2001.12-2002.11 ,東台市廣山鎮黨委副書記、組織委員;
2002.11-2005.01 ,東台市廣山鎮黨委副書記;
2005.01-2006.02 ,東台市安豐鎮黨委副書記;
2006.02-2009.04 ,東台市唐洋鎮黨委副書記、政府鎮長;
2009.04-2011.01 ,東台市富安鎮黨委副書記、政府鎮長;
2011.01-2012.01 ,東台市富安鎮黨委書記、人大主席;
2012.01-2012.08,東台市富安鎮黨委書記;
2012.08-2013.07 ,東台沿海經濟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副主任、弶港鎮黨委書記;
2013.07-2015.02 ,東台沿海經濟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弶港鎮黨委書記;
2015.02-2016.05 ,東台沿海經濟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2016.05-2016.07 ,東台市政府副市長,東台沿海經濟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2016.07- 2017年5月,東台市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東台沿海經濟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2017年5月,東台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吳曉東,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2018年2月,經中共鹽城市委批准,鹽城市紀委對東台市政府原副市長吳曉東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吳曉東違反組織紀律,違規選拔任用幹部;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吳曉東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黨員意識淡薄,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受賄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共鹽城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市委批准,決定給予吳曉東開除黨籍處分,經市政府批准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18年6月11日上午,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東台市原副市長吳曉東受賄案。
吳曉東的受賄金額被法院認定為133萬元,一審被判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法院經過調查認為,吳曉東的供述及證人證言均系偵查機關立案后依法收集,偵查人員不存在威脅恐嚇的語言。傳喚、刑事拘留期間的詢問錄音錄像,未發現偵查人員存在指供、誘供以及威脅的情況,筆錄是按照吳曉東的交代如實記載。
根據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至2016年期間,吳曉東利用職務之便,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款物摺合人民幣共計133.3萬元。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曉東構成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對吳曉東受賄犯罪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2020年11月6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委託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東台市原副市長吳曉東受賄案進行二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上訴人吳曉東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犯罪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