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範圍經營
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的經營範圍
經營範圍是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業務範圍,應當依法經企業登記機關登記。
工商機關核准經營主體的經營範圍是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進行登記核准。
超範圍經營是指經營主體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如,某醫藥公司營業執照核准的經營範圍是中藥、中成藥批發、零售,但該公司不但批發、零售中藥、中成藥,還批發、零售西藥、保健品,此行為就屬於超範圍經營。
超範圍經營是違法經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民法通則》規定
第三十三條 個人合夥可以起字型大小,依法經核准登記,在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
第四十二條 企業法人應當在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
第四十九條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4條規定:下列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予以查處……(五)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擅自從事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的違法經營行為。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行為,公安、國土資源、建設、文化、衛生、質檢、環保、新聞出版、葯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許可審批部門(以下簡稱許可審批部門)亦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予以查處。但是,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63條第(四)款規定: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對於企業法人超出經營範圍所簽訂的合同的效力問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除外。”也就是說,只要不違反限制經營等,企業法人超越經營範圍簽訂的合同均為有效合同,此點充分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上述所謂限制經營,即體現為國家產業的規制;所謂特許經營,即國家宏觀經濟和整體社會利益的經營活動,如煙草專賣、廣播電視、新聞出版、藥品等;所謂禁止經營,是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