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銷營業執照

工商局對企業法人做出的行政處罰

吊銷營業執照(外文名:Revoking the business license of an enterprise)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國家工商行政法規對違法的企業法人做出的一種行政處罰。

它屬於工商執法中的一項懲罰條款,只有企業或商鋪觸及到某些不合工商規定時,工商部才會執行吊銷營業執照。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當依法進行清算。

概述


當該企業或者商鋪不符合營業條件時,比如衛生條件不達標,不按時交納稅收等,工商部門有權利取消該商鋪的營業執照,即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是就不能正常營業,如果繼續營業,則是違法行為。
吊銷營業執照屬於工商執法中的一項懲罰條款,只有企業或商鋪觸及到某些不合工商規定時,工商部才會執行吊銷營業執照的。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和企業申請註銷登記是市場主體退出市場的兩種方式,儘管兩者均導致企業法人資格的消亡,但其法律後果卻大不相同。註銷登記以企業申請為前提,是企業的主動行為,是企業合法退出市場的唯一途徑,它既是出資人、股東的合法權利,又是其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吊銷營業執照則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依法做出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罰,吊銷營業執照就意味著企業法人資格被強行剝奪,其民事主體資格、經營資格隨之消亡,企業不得繼續從事市場經營活動。
據工商部門有關人士介紹,部分經營者對“吊銷”和“註銷在認識上存在一定誤區,認為“註銷”要清算,要花錢公告,還要跑有關單位,不如被工商部門把營業執照吊銷了省時省力,少數企業甚至把“吊銷”作為一種“解脫”,因此有些企業在退出市場時採取故意不參加年檢等方法,等著由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而這種行為往往會導致嚴重的法律後果。首先,吊銷營業執照會給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帶來一定的限制。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名稱三年之內不得使用,《公司法》第164條規定,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也明文規定: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其次,被吊銷企業的出資人或有限公司的股東應依法履行組織清算的義務,拒不清算的,要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法律後果。另外,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應當將營業執照公章、合同專用章等繳回原登記機關,拒不繳回的,屬違反登記管理法規的行為,可以提請當地公安機關協助收繳。利用應收繳的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按無照經營論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據了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在積極籌建企業信用信息平台,一些被吊銷營業執照和嚴重違法違規的企業及其負有責任的法定代表人的不良信息將被鎖入警示信息庫,實行分類監管,並逐步推行“黑名單”制度,擴大失信行為的公示範圍,方便投資人、交易對象、消費者進行市場調查,保障交易安全。這些不良信用記錄並不因企業消亡或責任人離職而終結,不良記錄將在相對較長的時間內在責任人個人名下不能消除,使其承擔失信於社會的後果。同時,被吊銷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其他的相關企業任職的也將列入工商部門清理對象和監控範圍。
依照產品質量法規定進行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不合格的,由實施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其生產者、銷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予以公告;公告后經複查仍不合格的,責令停業,限期整頓;整頓期滿后經複查產品質量仍不合格的,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效力


吊銷營業執照的法律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庭《經濟審判指導與參考》、司法審判實踐活動和有關公司法律,有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法律效力探討如下:
(一)訴訟主體問題。
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至其清算程序結束被工商部門註銷前,仍可以自己名義或清算組名義(已成立清算組)從事清算範圍內活動,包括起訴、應訴等,程序上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另外,凡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自行組織清算,債權人可以企業清算組為被告起訴;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負責清算的,債權人可以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和其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為共同被告起訴;凡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能組織而不組織清算的,或者因企業法人組成人員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其參加訴訟的,債權人(原告)可單獨以該法人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作為被告提起訴訟。
(二)民事責任承擔問題。
1、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至其清算程序結束被工商部門註銷前,實體上仍應以自己的財產對外承擔民事責任;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自行籌集註冊資金,掛靠於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未實際投入自有資金)的,只要其自有資金與註冊資金相符,籌集的註冊資金符合法律規定,並具備企業法人設立的其他條件的,應認定其具備法人資格,以其財產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2、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參加訴訟的,如其不存在投資不足或非法轉移資產逃避債務等情形,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則作為企業清算人參加訴訟,應當承擔清算責任;如其存在投資不足或非法轉移資產逃避債務等違法情形,開辦企業上級主管單位應當對投資不足或企業設立后抽逃資金的行為承擔責任。責任方式有註冊資金的全部清償責任,有自有資金與註冊資金差額範圍內的賠償責任,也有對善意債權人損失的連帶賠償責任
(三)清算責任問題。
1、清算主體。按照《公司法》等規定,國有企業終止后,清算主體為其上級主管部門;集體企業終止后,清算主體為其開辦單位;聯營企業終止后,清算主體為其各聯營投資主體,子公司的清算主體是母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終止后,清算主體為其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終止后,清算主體為其股東大會選定的股東或董事會;獨資企業終止后,清算主體為唯一投資人。
2、清算責任。即在企業終止后,由清算主體依據《公司法》、《民法通則》以及《企業法》,在限定期限內清理企業債權債務的法律責任。當清算主體在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后長時間內不履行清算義務,或在人民法院限定的期限內不盡清算責任,客觀上致使企業財產流失、貶值,或私分企業財產,造成善意第三人的債權因此無法全部實現的,清算主體應當對此向善意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3、清算程序。《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企業法人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登記機關應當收繳其公章,並將其註銷登記情況告知其開戶銀行,其債權債務由主管部門或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公司法》規定,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於法定解散範疇,應當予以解散,並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逾期不成立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製作清算報告,報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工商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法規情形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
(一)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或者未經核准登記註冊擅自開業的;
(二)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或者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的;
(三)不按照規定辦理註銷登記的;
(四)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或者出賣《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六)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
對企業法人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處罰時,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責任、經濟責任;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除此之外,《公司法》、《企業年度檢驗辦法》也對營業執照吊銷的情形做出了規定,具體如下:
1、虛報註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報註冊資本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2、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3、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4、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變更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准的項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5、公司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限期接受年度檢驗;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檢驗的,吊銷營業執照。年度檢驗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6、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7、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8、利用公司名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違法行為的,吊銷營業執照。

吊銷理由


吊銷營業執照的理由
不同類型的吊銷營業執照,可有不同的吊銷理由。依我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所列舉的吊銷理由為主線,結合《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等,我國吊銷營業執照的理由可歸納為以下主要方面:
(1)虛假註冊。即以各類虛假文件(含虛假註冊資本證明等)騙取註冊的情形。這幾乎是所有的吊銷營業執照類型所共同採用的理由。無論是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公司以及其它各類企業,凡以虛假註冊或者欺騙手段騙取營業執照,並情節嚴重時,皆有可能被吊銷營業執照。
(2)無故不開業或者停業。《公司法》第225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62條皆規定: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除《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未將此納入外,《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皆將此明文規定為吊銷營業執照的事由。
(3)不申請註銷。即已經破產或者解散清算結束后卻不辦理註銷登記的,對此名存實亡的企業,可以吊銷其營業執照。除《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未就此規定外,其它企業登記規定皆允許以此作為吊銷營業執照之由。
(4)逃避年檢。企業年檢制度,意在年度審視企業經營狀況並就此備案公示,這是國家管理企業並維持企業經營秩序的必要手段,多數國家的企業法律皆有類似的制度。企業若是以虛假手段通過年檢或者乾脆不參加年檢,將有可能受到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除《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外,其它企業登記規定皆以此作為吊銷營業執照之由。實踐掌握的標準是,當一企業連續兩年未參加年檢時,即可以被吊銷其營業執照。
(5)濫用執照。執照頒發的對象是特定的,執照上面的內容亦是經過特定審視而特別加以記載的,且執照本身原則上不得作為謀利的手段,任何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行為,皆實質破壞執照頒發的秩序,皆有可能引發營業執照之吊銷。這一點,幾乎所有的企業登記管理規定皆作了規定。
(6)非法經營。具體又可分為兩類情形:一為超越經營範圍的越權經營,這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中均有規定;二為違反各類法律法規的經營,以此作為吊銷營業執照的理由,在多部法律法規中皆有各不相同的規定,因為具體非法經營的情形顯然是各不相同的。如我國《產品質量法》第49—53條以及第56條便規定了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的6種非法經營情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1條也明確規定了9種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的情形。此外,《環境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等法律中皆包含有因非法經營而吊銷營業執照的具體規定。

解決辦法註銷


當公司不打算經營時,要及時進行註銷;如果企業不幸被吊銷營業執照了,也要走正常的公司註銷流程。因為註銷登記是以企業申請為前提,是企業的主動行為,是企業合法退出市場的唯一途徑。
公司註銷的步驟
第一步:到稅務局註銷稅務登記證
自公司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需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先註銷國稅,再註銷地稅。
所需證據:
● 《註銷稅務登記證申請審批表》
● 《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 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
● 本年度彙算清繳報告
● 公司註銷報告
通過後領取稅務註銷證明文件(國稅的註銷通知單和地稅的註銷通知單)。
第二步:登報告示
所需證據:
● 公司營業執照複印件、 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複印件
●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
● 公告的內容
第三步:到工商局註銷營業執照
所需證據:
● 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
● 《稅務註銷通知單 》
● 股東會決議
● 公司原始檔案
● 股東會或者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
● 公司清算組織負責人與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註銷登記申請書》
● 刊登公告的報紙
通過後領取工商局出具的《准予註銷登記通知書 》。
第四步:到開戶行註銷銀行賬戶
所需證據:
銷戶申請書
● 剩餘的支票
● 法人身份證原件及兩份複印件蓋公章
● 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兩份複印件並蓋公章,及法人的授權委託書
● 工商局出具的《准予註銷登記通知書》
第五步:到質監局註銷代碼證
所需證據:
● 工商局出具的《准予註銷登記通知書》
● 代碼證原件及副本
第六步:到登記的公安機關註銷公司的印章
所需證據:
● 工商局出具的《准予註銷登記通知書》
● 法人身份證複印件
● 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註:該註銷動作註銷的是印章的法律效力,不需要交還印章。非公司制企業比如合夥企業,辦理註銷時印章應當交回工商部門。(因為各地政策不一樣,具體請以實際要求為準。)

實施機關


吊銷營業執照的實施機關
正如營業執照的頒發專屬於企業登記部門一樣,吊銷營業執照的實施也只能由企業登記部門進行,在我國即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而言,依照2001年4月1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公司登記機關是否有權對非本機關登記註冊的公司違反登記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問題的答覆》中規定:“對公司違反登記管理規定實施吊銷營業執照行政處罰的,應由原公司登記機關作出”。這即表明,只有原登記企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才有權對該企業行使吊銷營業執照的權力,除此,任何其它部門皆無權吊銷企業營業執照。儘管各有關部門有權查處企業非法經營的行為,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違反質量監管企業的查處、公安機關對賭博娛樂企業的查處、以及環保部門對污染企業的查處等,但這些部門皆不可以直接行使吊銷營業執照的權力,在他們的建議下,吊銷營業執照決定的下發權,最終只能由企業原工商登記機關集中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