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年度檢驗辦法

企業年度檢驗辦法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23號。為了加強對企業的監督管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2014年8月27日,國家工商總局公布《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等5部配套規章將於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企業年度檢驗辦法》、《個體工商戶驗照辦法》將同時廢止。

內容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61號)
《企業年度檢驗辦法》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長 王眾孚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企業年度檢驗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企業的監督管理,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和其他經營單位。
第三條 企業年度檢驗(以下簡稱年檢),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按年度對企業進行檢查,確認企業繼續經營資格的法定製度。
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一年起參加年檢。
第四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稱登記主管機關)是企業年檢的主管機關。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其核准登記的企業的年檢。
上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委託下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其核准登記的企業的年檢。
第五條 年檢起止日期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登記主管機關在規定的時間內,對企業上一年度的情況進行檢查。企業應當於3月15日前向登記主管機關報送年檢材料。
第六條 年檢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企業登記事項執行和變動情況。
(二)股東或者出資人的出資或提供合作條件的情況。
(三)企業對外投資情況。
(四)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情況。
(五)企業生產經營情況。
第七條 年檢的基本程序:
(一)企業申領、報送年檢報告書和其他有關材料。
(二)登記主管機關受理審核年檢材料。
(三)企業交納年檢費。
(四)登記主管機關加貼年檢標識和加蓋年檢戳記。
(五)登記主管機關發還企業營業執照。
第八條 企業申報年檢須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檢報告書。
(二)營業執照副本。
(三)企業法人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四)其它應當提交的材料。
非法人分支機構,除提交(一)、(二)項所列文件外,還應當提交所屬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營業執照複印件應當加蓋登記主管機關的公章。
公司和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提交年度審計報告。
不足一個會計年度新設立的企業法人和按照章程或合同規定出資期限到期的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提交驗資報告。
登記主管機關要求進行驗資的其他企業,也應當提交驗資報告。
第九條 企業年度審計報告、驗資報告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出具。外商投資企業年度審計報告、驗資報告由中國境內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出具。
審計報告應當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第十條 登記主管機關在審查期間,根據情況可以要求企業提交補充材料和有關文件,也可以要求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有關人員說明情況。
第十一條 登記主管機關年檢主要審查內容:
(一)企業使用的名稱與核准的企業名稱是否一致;
(二)企業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與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的住所是否一致;
(三)企業在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后,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四)公司的實收資本與註冊資本是否一致;
(五)非公司企業法人出資人是否按照規定繳納出資;
(六)外商投資企業是否按照章程或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出資;
(七)企業法人設立后,發起人、股東和出資人是否有抽逃出資的行為;
(八)企業類型或者經濟性質發生變化,企業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九)企業是否按照核准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
(十)企業營業執照的營業期限或者經營期限是否到期;
(十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是否發生變化;
(十二)企業有無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行為;
(十三)企業成立后是否超過6個月未開業或者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
(十四)其它需要審查的事項。
第十二條 登記主管機關除了對前條規定的內容進行審查外,還應當了解企業法人設立分支機構的情況以及資產負債情況。
第十三條 企業提交的驗資報告或者審計報告不真實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責成企業到指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進行驗資、審計,並且於30日內提交報告。
第十四條 登記主管機關將通過年檢的企業,分為兩種類別,A級為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規情況良好的;B級為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規行為的。
第十五條 登記主管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不予通過年檢:
(一)企業實收資本未達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最低限額的;
(二)企業實收資本雖然達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最低限額,但與註冊資本相差懸殊的;
(三)有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登記主管機關對不予通過年檢的企業,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六條 登記主管機關對通過年檢的企業,簽署通過年檢的意見。在其營業執照上加貼帶有A、B標記的年檢標識和加蓋年檢戳記后,企業取得繼續經營的資格。
第十七條 B級企業不得辦理增設分支機構和增加經營範圍的變更登記,不得投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八條 企業無正當理由在3月15日前未報送年檢材料的,由登記主管機關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在年檢截止日期前未申報年檢,屬於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非公司企業法人的,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非法人經營單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企業未參加年檢不得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登記主管機關對年檢截止日期前未參加年檢的企業法人進行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仍未申報年檢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條 企業在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屬於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屬於非公司企業法人的,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屬於非法人經營單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主管機關責令企業於1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逾期未辦理的,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非公司企業法人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登記主管機關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企業於10日內辦理企業變更登記。
非法人經營單位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主管機關責令其於1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並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對公司登記時虛報註冊資本的,由登記主管機關責令30日內補交出資,並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處以虛報註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三條 對公司登記時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公司登記的,由登記主管機關責令改正,並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對非公司企業的法人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登記主管機關責令改正,並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對非法人經營單位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登記主管機關責令改正,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對公司的發起人、股東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的,由登記主管機關責令30日內交付出資,並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對公司的發起人、股東或者企業出資人在企業成立后,抽逃出資的,由登記主管機關責令其30日內將抽逃出資返還企業。屬於公司的,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處以抽逃出資金額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屬於非公司企業法人的,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未按照章程或合同規定的期限繳納出資的,由登記主管機關限期繳清出資,逾期不繳清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七條 登記主管機關對出具虛假驗資報告或者審計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並在3年內,對其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者審計報告不予認可,同時將其名單向社會公告;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對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報告的,責令改正,對情節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企業年檢報告書格式、年檢標識樣式、年檢戳記樣式以及其他有關年檢的重要文書表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制定。
第二十九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1993年12月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企業法人年度檢驗辦法》同時廢止。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發布信息


【生效日期】2006年3月1日【失效日期】2014年10月1日
【所屬類別】行政規章【文件來源】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23號

辦法正文


企業年度檢驗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企業的監督管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領取營業執照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以及其他經營單位(以下統稱企業)。
第三條企業年度檢驗(以下簡稱年檢),是企業登記機關依法按年度根據企業提交的年檢材料,對與企業登記事項有關的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的監督管理制度。
第四條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年檢材料。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延期參加年檢的申請,經企業登記機關批准可以延期30日。企業應當對其提交的年檢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一年起參加年檢。
第五條各級企業登記機關負責對其登記的企業進行年檢。
上級企業登記機關可以委託下級企業登記機關對其登記的企業進行年檢。
企業登記機關可以委託企業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對其登記的企業進行年檢。
第六條企業年檢程序:
(一)企業提交年檢材料;
(二)企業登記機關受理審查材料;
(三)企業繳納年檢費;
(四)企業登記機關在營業執照副本上加蓋年檢戳記,併發還營業執照副本。
第七條企業申報年檢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檢報告書;
(二)企業指定的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三)營業執照副本;
(四)經營範圍中有屬於企業登記前置行政許可經營項目的,加蓋企業印章的相關許可證件、批准文件的複印件;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業法人應當提交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公司和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交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企業有非法人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已進入清算的企業只提交第一款所列材料。
第八條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其他經營單位申報年檢除提交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材料外,非法人分支機構還應當提交隸屬企業上一年度已年檢的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其他經營單位還應當提交隸屬機構的主體資格證明複印件。
第九條企業年檢報告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登記事項情況;
(二)備案事項情況;
(三)對外投資情況;
(四)設立、撤銷分支機構情況;
(五)經營情況。
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其他經營單位年檢報告書只包括前款第(一)項的內容。
第十條企業提交的年檢材料齊全、內容完整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受理,並出具受理通知書;但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當場加蓋年檢戳記的除外。
提交的年檢材料不齊全或者內容不完整的,企業登記機關不予受理,並出具載明不予受理理由的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十一條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之內完成對企業提交的年檢材料中涉及登記事項、備案事項的有關內容的書式審查,需要對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除外。
需要對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十二條經審查符合規定的,在營業執照副本上加蓋年檢戳記,併發還營業執照副本;不符合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符合規定后,在營業執照副本上加蓋年檢戳記,併發還營業執照副本。其中,屬於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並涉及營業執照記載事項改變的,經變更登記后,在新的營業執照副本上加蓋年檢戳記。
第十三條企業登記機關對公司的年檢材料主要審查下列內容:
(一)公司是否按照規定使用公司名稱,改變名稱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二)公司改變住所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三)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四)公司有無虛報註冊資本行為;股東、發起人是否按照規定繳納出資,以及有無抽逃出資行為;
(五)經營範圍中屬於企業登記前置行政許可的經營項目的許可證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銷、吊銷、有效期屆滿;經營活動是否在登記的經營範圍之內;
(六)股東、發起人轉讓股權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七)營業期限是否到期;
(八)公司修改章程、變更董事、監事、經理,是否按照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九)設立分公司是否按照規定辦理備案手續,是否有分公司被撤銷、依法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的情況;
(十)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后,清算組是否按照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十一)一個自然人是否投資設立多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十四條企業登記機關對非公司企業法人的年檢材料主要審查下列內容:
(一)企業是否按照規定使用企業名稱,改變名稱是否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二)企業改變住所、經營場所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三)企業變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四)企業改變經濟性質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五)經營範圍中屬於企業登記前置行政許可的經營項目的許可證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銷、吊銷或者有效期屆滿;企業經營活動是否在登記的經營範圍之內;
(六)有無抽逃、轉移註冊資金行為;
(七)經營期限是否到期;
(八)設立、撤銷分支機構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九)主管部門變更是否按照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十)企業章程有無修改。
第十五條企業登記機關對合夥企業的年檢材料主要審查下列內容:
(一)企業是否按照規定使用企業名稱,改名稱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二)企業改變經營場所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三)企業變更執行合夥事務的合伙人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四)經營範圍中屬於企業登記前置行政許可的經營項目的許可證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銷、吊銷或有效期屆滿;企業經營活動是否在登記的經營範圍之內;
(五)企業的經營方式是否在登記的經營方式之內;
(六)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改變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七)合伙人的出資額及出資方式改變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八)設立、撤銷分支機構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企業登記機關對個人獨資企業的年檢材料主要審查下列內容:
(一)企業是否按照規定使用企業名稱,改變名稱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二)企業改變住所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三)投資人的姓名和居所改變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四)經營範圍中屬於企業登記前置行政許可的經營項目的許可證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銷、吊銷或者有效期屆滿;企業經營活動是否在登記的經營範圍之內;
(五)企業的經營方式是否在登記的經營方式之內;
(六)投資人的出資額及出資方式改變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企業登記機關對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其他經營單位的年檢材料主要審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按照規定使用名稱,改變名稱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二)營業(經營)場所改變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三)負責人變更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四)經營範圍中屬於企業登記前置行政許可的經營項目的許可證件、吊銷或者有效期屆滿;經營活動是否在登記的經營範圍之內;
(五)其他經營單位的隸屬機構變更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接受委託對企業進行年檢的企業登記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所,應當在7月31日前將企業年檢情況報送委託的企業登記機關。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在7月31日前將企業的年檢情況告知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工商行政管理所應當將年檢信息納入企業的經濟戶口信息。
第十九條企業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檢驗。屬於公司的,並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分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以及其他經營單位的,並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並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
企業在責令的期限內未接受年檢的,由企業登記機關予以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仍未接受年檢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條企業在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屬於公司的,並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屬於分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以及其他經營單位的,並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並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企業登記機關通過年檢,發現企業有違反企業登記管理規定行為的,除責令改正外還可以依照有關企業登記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企業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符合規定的企業不予年檢或者對不符合規定的企業予以年檢,以及利用年檢濫收費、搭車收費、代收代扣其他費用、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紀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企業年檢報告書格式、企業年檢戳記樣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12月1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1號公布、1998年12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號修訂的《企業年度檢驗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