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經濟秩序
市場經濟秩序
建立在所有國家的公正合理、主權平等、互相依靠、共同利益和合作基礎上的國際間的經濟關係體系。它是20世紀60年代以來,發展中國家為維護主權和獨立,反對國際剝削、掠奪和控制,促進各國在平等互利基礎上的經濟合作與發展而提出的目標。
市場進入秩序
市場進入(或稱准入)秩序包括市場主體進入和市場客體進入秩序。在社會經濟生活中,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具有天然進入市場從事經營的權力,其權力的源泉來自於國家法律和法規。取得權利的依據,在於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具備程度,而且還必須經過法定的登記註冊程序。因此,市場經營主體進入市場的秩序,實際上就是取得進入市場的法律資格和經營權力的秩序內容,具體包括:a.登記註冊秩序;b.投資導向秩序;c.經營範圍確認和變更秩序等。
市場客體即商品進入市場秩序,主要包括:a.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商品範疇秩序,如批文就不能成為商品進入市場交換;b.成為商品進入市場的品質條件秩序;c.有關禁止走私品進入市場的秩序等。
市場行為秩序
市場行為秩序主要包括:a.反不正當競爭秩序;b.禁止壟斷行為秩序;c.合同行為秩序;d.廣告行為秩序;e.商標行為秩序;f.工業產權轉讓秩序;g.反傾銷秩序;h.定價行為秩序;i.計量行為秩序;j.股票證券交易秩序;k.期貨交易秩序;等等。
市場結構秩序
市場結構秩序主要包括:a.制止結構性壟斷狀態秩序;b.產業政策秩序;c.企業集團秩序;d.企業組織結構秩序等。
市場退出秩序
市場退出秩序包括市場經營主體退出市場和市場客體退出市場兩方面秩序規範。市場主體退出市場秩序包括:a.企業歇業秩序;b.企業破產秩序;c.企業產權轉讓秩序等。市場客體退出市場秩序主要反映在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秩序方面。
影響消費者利益的商品銷售秩序
影響消費者利益的商品銷售秩序,主要反映在商品的價值和使用價值兩個方面。其具體包括:a.商品的功能(指商品達到其設計規定的技術性能)規範秩序;b.商品的品質規範秩序;c.商品的計量標準規範秩序;d.商品的定價規範秩序等。
需要指出的是:這裡所說的商品不僅包括作為實體的商品,而且也包括技術、信息、知識等無形商品。這裡所說的消費者,不僅包括作為商品最終消費者的個人,而且包括購買該商品而用以生產其他商品的生產性消費者以及諸如社會團體組織、政府機關、學校等的群體消費者。這裡所說的利益,不僅包括消費者的經濟利益,而且還包括人身健康、衛生以及生命安全等方面的特殊利益。因此,規範影響消費者利益的商品銷售秩序就是要求商品生產經營者必須以合適的價格、充足的數量、較好的功能和較高的品質,將商品銷售給消費者,以滿足消費者的真正需求和全部利益。
維護市場經營主體合法權益的交換關係秩序
維護市場經營主體合法權益的交換關係秩序具體包括:a.工業產權登記註冊秩序;b.工業產權保護秩序;c.合同糾紛調解仲裁秩序;d.維護企業生產經營合法自主權秩序等。
影響社會公共利益的生產經營秩序
影響社會公共利益的生產經營秩序主要包括:a.生產經營活動的外部不經濟性秩序,如防止環境污染和破壞生態平衡方面的秩序;b.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倫理道德及政治影響規範秩序,如反對和禁止生產經營黃色書刊、凈化文化市場環境的規範秩序;c.生產經營活動對外在空間影響的規範秩序,如規範影響市政交通、影響市容等生產經營場地設置方面的秩序。
影響涉外經濟關係的規範秩序
這是一種比較特殊的秩序,它除了應包括上述具有涉外特性的秩序外,還應包括:a.外商來華投資、中國對外投資秩序;b.維護國家整體利益的外貿規制秩序;c.保護國內外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合法權益的進出口商品檢驗秩序;d.涉外金融秩序;e.涉外合同秩序;f.反走私販毒秩序等。
一、市場經濟秩序具有顯著的階級性和社會性
市場經濟活動總是在一定的社會經濟條件下發生、進行的。因此,社會經濟條件的不同,相應的存在著不同的市場經濟活動規範,從而反映著不同經濟條件下的市場經濟秩序。
(1)一定的社會歷史時期、社會制度以及國家所代表的一定社會階級利益,決定相應的市場經濟秩序。在資本主義社會,國家代表的是資產階級的利益,而在社會主義社會,國家所代表的是全體人民大眾的利益。正是這些不同的階級利益和社會利益所決定,國家必然從自己所代表的利益出發,對市場經濟活動進行有利於其利益發展的規範。
(2)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不同的國家裡,存在著不同內涵的市場經濟倫理道德規範。例如,銷售黃色書刊、從事封建迷信的經營活動,在我國要受到倫理道德觀念的譴責。但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則有不同於我國的社會經濟倫理道德觀。正是這些不同的經濟倫理道德觀念,必然存在著對市場經濟活動的經濟倫理道德規範,存在著不同的市場經濟秩序。
市場經濟秩序
(4)在同一性質社會的國家裡,由於各個地區本身的某些特點,同樣也會存在著不同的市場經濟秩序規範。如中國,在經濟特區的市場經濟和非經濟特區的其他地區,在市場經濟秩序的某些具體規範方面,也存在著許多的不同。
二、市場經濟秩序具有一定程度的可變性和相對的穩定性
由上述的第一個特點可以推知:當一國的社會政治、經濟條件發生變革時,市場經濟秩序也必然地要隨著發生變化。這是因為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客觀根據和條件發生了變化。我國改革以前的市場經濟秩序和改革以後的市場經濟秩序就有著顯著的不同。
需要著重指出的是,當社會政治、經濟條件處在量變的狀態時,市場經濟秩序也必然處在量變的過程中,從而顯示出市場經濟秩序的相對穩定性。這時的特點是: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計劃、經濟倫理道德僅發生個別的、細微的變化,市場經濟秩序的整個體系是基本保持不變的。而當社會政治、經濟條件由量變躍進到質變時,即具有革命性的變革時,市場經濟秩序也必然相應地發生質的變革。這時的特點是:國家的市場經濟法律、政策、法規、計劃、經濟倫理道德都在不同程度地發生較大變化,從而使市場經濟秩序的整個體系也發生根本性的變革。
三、市場經濟秩序具有較強的法制性
如前所述,市場經濟秩序是關於市場的法律、法規、政策、計劃、經濟倫理道德等對市場經濟活動規範的全體。這就決定了市場經濟秩序必然具有較強的法制性。一方面,秩序規範的絕大多數內容都是以法的形式表現出來。即使是經濟倫理道德的軟性約束,也日益被法的形式所強化。保護消費者利益就是這種轉變的突出例子。另一方面,對於違反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和商品生產經營者,根據情節輕重、影響大小,或者依據行政法規給予行政處罰,或者根據法律給予經濟刑事制裁,從而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嚴肅性、法制性。
市場經濟秩序
市場經濟秩序是市場法規的實施狀況,而市場法規是為了有效規範市場主體和市場交易行為,達到規範和調整市場主體經濟利益關係,使市場有序運行的目的。因此,市場經濟秩序的實質,就是以規範經濟利益關係為手段,促進市場有序運行為目的。
二、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有利於為各市場主體從事市場活動創造共同平等的法律環境
市場經濟要求平等競爭、等價交換。所謂平等,首先是競爭主體法律地位的平等,不管是大企業還是小企業,也不管是國有企業還是個體工商戶,它們都必須是平等的競爭法律關係主體。至於經濟勢力的競爭,實際上是不可能平等的。因此,首先必須建立起市場主體法律制度,而等價交換,又只能通過市場行為法律制度和行政執法才能得到保障,市場主體之間的交換關係和經濟利益關係才能得到合理、穩定的規範。所有這些,都要求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從而為各市場主體的市場活動創造共同平等的法律環境。
三、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有利於抑制和減少市場經濟運行中許多不可控因素
市場經濟秩序
四、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對於維護政治穩定具有客觀的作用
一般說來,經濟秩序和政治秩序是緊密相聯的,經濟的安定和發展是政治穩定的重要基礎。因此,欲求政治環境的穩定,必須首先求得經濟的安定和發展。政治秩序的相關要求突出反映在:
1.對經濟自由的維護。
2.對人們合法經濟權益的保障。
3.對政府官員腐敗的禁止和打擊。
4.物價基本穩定的維持。
5.充分就業的維持。
所有這些,實際上都構成了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內容。
五、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反映顧宏觀經濟管理和微觀經濟管理工作的有機結合
宏觀經濟管理的基本特徵和要求是:總量控制,經濟協調發展,管而不死。微觀經濟管理的基本特徵和要求是:個量發展,活而有序。對經濟運行的有效管理,必須將這兩方面有機地結合起來,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正反映了這種宏觀經濟管理和微觀經濟管理的有機結合。在宏觀方面,市場經濟秩序表現在國民經濟各環節及市場管理法規,把商品生產、交換、分配、消費諸環節緊密結合起來,既解決商品價值實現問題,以活躍流通促進生產,又解決消費需求問題,以繁榮市場保證消費,真正做到“建一處市場,活一片經濟,富一方群眾”。
又如,通過制定、執行合同法規,在宏觀上建立起適合中國國情又遵照國際慣例的契約制度,從而規範和保證經濟的協調發展。事實上,許多宏觀調控手段的運用,往往都是建立新的秩序形式表現出來的。無論是價格控制、房地產市場控制,還是各類市場經濟主體發展控制等,無不是如此。在微觀上,市場經濟秩序表現的主要是各市場經濟主體是否遵紀守法。與計劃經濟不同,法制的市場經濟並不需要對各市場經濟主體的人、財、物、產、供、銷都事無巨細地管起來,而只需依法對各主體及市場行為實施監督即可。
微觀經濟的所謂“活力”問題,已經由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予以合理的解決。它既保證了最大限度的企業經濟活力,又為這種“活力”確定了一條可行的警戒線。超過這條界線, “活力”就轉化為混亂。微觀經濟管理實際就是這種“治亂”的監督。如果將宏觀經濟管理與宏觀市場秩序相對應,微觀經濟管理與微觀市場經濟秩序相對應,那麼它們之間的關係是:微觀市場經濟秩序是宏觀市場經濟秩序的基礎,宏觀市場經濟秩序有諸方面必然在微觀的市場經濟秩序諸內容上得到體現和反映。
而宏觀市場經濟秩序,又是微觀市場經濟秩序的必然結果,是它在總量上的反映。如果各市場經營主體都遵紀守法,則宏觀的市場經濟運行諸環節必然出現較好的協調發展,使得整個市場經濟秩序井然。因此,如果說宏觀經濟管理和微觀經濟管理的結合點在於對市場的管理,那麼,市場經濟秩序的好與壞,則反映著這種結合質量的優與劣。換句話說,微觀有沒有搞活,有沒有市場經濟行為的紊亂以及宏觀有沒有的失控,都可以從市場經濟秩序上得到反映。改革開放過程中出現的某些宏觀失控和微觀無序,都在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有所體現,就充分證明了這一點。
一、市場經濟秩序不能自動形成 從上述的分析中可以發現,市場經濟秩序的所有規範,都是靠外在力量——主要是國家政府的力量來建立和維護的,即使是市場經濟倫理道德的軟性約束,也正日益被法律、法規、規章的硬性約束所取代。那麼,為什麼在市場經濟中,需要運用政府的外在力量來構造市場經濟秩序呢?主要基於以下幾個基本因素:
(1)人們對於自身經濟利益的不同追求,必然產生行為方式上差異。就是說,不同條件下市場經營主體為了實現自身最大經濟利益,客觀上存在著不同的行為方式和手段。有些方式可能是正當的,是人們所能普遍接受的;有些方式則可能是非正當的,是不為人們所普遍接受的。
(2)人們對各種經濟行為的認識,存在著價值觀念上的差異,從而導致對行為方式的取向不趨一致。例如,巨額有獎銷售行為,也許有人認為是正當的,是促銷的一種手段,因而認為是可取的,但也會有許多人認為這是不公平的,是一種有損廣大消費者利益的,因而認為是不可取的。這就決定了必須依靠外在力量,將這些市場價值取向不一的認識強制性的統一起來,形成能普遍為大眾所接受的市場經濟倫理價值觀念,從而達到協調統一市場行為方式的目的。
(3)近代經濟社會市場結構的自動調節功能受到損害,自動調節難以實現,因而由“看不見的手”引導的秩序不能形成。近代社會的市場結構,是一種壟斷與競爭並存的結構。在這樣的結構里,壟斷支配了市場,競爭屈從於壟斷,市場自動調節的競爭條件受到很大程度的破壞。因此,所謂的“秩序”難以自發地形成。即使形成了秩序,也只能是體現壟斷者意志的秩序,如大企業支配約束小企業的行為方式。這樣的秩序是不可能為社會所普遍接受的。
(4)各國、各地區在政治制度、經濟條件以及社會經濟倫理道德等方面存在著差異,導致市場經濟行為方式的異同,從而不能自動形成國際經濟交往中所需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市場經濟秩序。
二、市場經濟秩序也不能自動地起作用
即使是建立了一套市場經濟秩序規範,它也不可能自動產生對經濟運行的約束效力。因為還存在著影響市場經濟秩序有效運行的客觀因素。這些因素,就其本質來說,最終要歸於經濟利益等因素,即為追求極大經濟利益,驅使各市場經濟主體從事各種市場行為。
(1)從市場的供需狀況看,市場供需關係的顯著不平衡,對於市場經濟秩序有較大影響。實踐表明,一般地,如果是充分的買方市場(即供大於求的市場),必然出現商品生產經營者間的過度競爭,因而不正當競爭(如以次充好、假冒偽劣)行為泛濫,經濟秩序便發生混亂。如果是充分的賣方市場(即求大於供的市場),則又必然發生投機倒把、亂漲價、坑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這種因果關係是客觀存在的。因此,在此條件下的市場經濟秩序也就不可能自動起約束作用。
(2)從市場的競爭方式和手段看,雖然競爭狀況最終是由市場的供需矛盾所決定,但在其競爭的方式和手段上,對市場經濟秩序卻表現出特殊的影響。市場競爭的方式和手段是千變萬化的,市場經濟秩序不可能將其全部納入到規範約束中,有的甚至是始料不及的。市場經濟越發展,新的競爭方式手段就越多越複雜,市場經濟秩序也就不能自動起作用。這時只有依靠外在力量,參照秩序所確立的基本標準和原則加以動態的規範約束。
(3)從市場行為決策者和執行者的個人因素看,市場行為總是由一定人員作出決策和由一定人員去執行的,這些人員個人的政治法律水平、政治覺悟、倫理道德觀念以及價值標準、文化素養、知識程度等,都會對市場行為的種類和方式產生決定性作用。如果沒有法制觀念,所採取的市場行為就會置法律約束於不顧;如果知識水平技術素質低下,就不可能創造有利於自身也有利於社會經濟的經營的手段,而只能在諸如“假冒”等方式上做文章。因此,如果離開了外力的強制性約束,市場經濟秩序是不可能對人們的行為方式自動的起到約束作用的。大量的案例表明,影響市場秩序的行為往往是由個人因素所造成的。
三、市場經濟秩序的建立和維護必須有政府外在力量的作用
對於建立和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作用外力的選擇,不外乎這樣幾個方面:社會組織(如消費者)外力,社會輿論外力和政府外力。然而,社會組織外力和社會輿論外力畢竟是不強大的,因為它們既缺乏合法的廣泛的控制權力,也缺乏強有力的執行手段。因此,對於政府外力的選擇,是客觀而又歷史地決定的。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不僅要求所有市場經營主體都能同意那些約束他們相互關係的一般條件,而且也同意那些強迫其遵從共同接受的條件而設計的制度和方法,這就是選擇政府外力的根本原因。工商行政管理是政府在建立和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方面作用的具體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