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戶銀行
付款人或收款人開有戶頭的銀行
開戶行(英文:deposit bank)是指辦理開戶手續的銀行營業網點。通俗地說,就是用戶最初辦理存摺或者銀行卡時發卡的銀行。開戶行名稱在存摺上會有登記,銀行開具的開戶憑單上也會有顯示。準確的開戶行名稱有利於財務人員匯款處理的速度,保證提款順利匯出。
基本存款賬戶是企事業單位的主要存款賬戶,該賬戶主要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存款單位的工資、獎金等現金的支取只能通過該賬戶辦理。基本存款賬戶的開立須報當地人民銀行審批並核發開戶許可證,許可證正本由存款單位留存,副本交開戶行留存。企事業單位只能選擇一家商業銀行的一個營業機構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
一般存款賬戶是企事業單位在基本賬戶以外的銀行因借款開立的賬戶,該賬戶只能辦理轉賬結算和現金的繳存。不能支取現金。
單把某一項資金拿出來,方便管理和使用,所以新開設的帳戶叫專用賬戶。但是開設專用賬戶需要經過人民銀行批准。
根據《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銀行賬戶管理遵守以下基本原則:
(1)一個基本賬戶原則。即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不能多頭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存款人在銀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實行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發開戶許可制度。
(2)自願選擇原則。即存款人可以自主選擇銀行開立賬戶,銀行也可以自願選擇存款人開立賬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干預存款人和銀行開立或使用賬戶。
(3)存款保密原則。即銀行必須依法為存款人保密,維護存款人資金的自主支配權。除國家法律規定和國務院授權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監督項目外,銀行不代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凍結、扣划存款人賬戶內存款。
基本存款帳戶是指存款人辦理日常轉帳結算和現金收付的帳戶。存款人的工資、獎金等現金的支取,只能通過本帳戶辦理。
根據《銀行帳戶管理辦法》的規定,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基本存款帳戶:①企業法人;②企業法人內部單獨核算的單位;③管理財政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的財政部門;④實行財政管理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⑤縣級(含)以上軍隊、武警單位;⑥外國駐華機構;⑦社會團體;⑧單位附設的食堂、招待所、幼兒園;⑨外地常設機構;⑩私營企業、個體經濟戶、承包戶和個人。
存款人申請開立基本存款帳戶,應向開戶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①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②中央或地方編製委員會、人事、民政等部門的批文;③ 軍隊軍以上、武警總隊財務部門的開戶證明;④單位對附設機構同意開戶的證明;⑤駐地有權部門對外地常設機構的批文;⑥承包雙方簽訂的承包協議;⑦個人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
存款人申請開立基本存款帳戶的,應填制開戶申請書(見表2-1),提供規定的證件(表2-2)。送交蓋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鑒卡片(表2-3),經銀行審核同意、並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發的開戶許可證,即可開立該帳戶。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印鑒卡片上填寫的戶名必須與單位名稱一致,同時要加蓋開戶單位公章、單位負責人或財務機構負責人、出納人員三顆圖章。它是單位與銀行事先約定的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付款依據,銀行在為單位辦理結算業務時,憑開戶單位在印鑒卡片上預留的印鑒審核支付憑證的真偽。如果支付憑證上加蓋的印章與預留的印鑒不符,銀行就可以拒絕辦理付款業務,以保障開戶單位款項的安全。
一般存款帳戶是指存款人在基本存款帳戶以外的銀行借款轉存、與基本存款帳戶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點的附屬非獨立核算單位開立的帳戶。存款人可以通過本帳戶辦理轉帳結算和現金繳存,但不能辦理現金支取。
(1)一般存款帳戶設置的條件和所需證明文件
根據《銀行帳戶管理辦法》的規定,下列情況的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一般存款帳戶,並須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①在基本存款帳戶以外的銀行取得借款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申請開立該帳戶,並須向開戶銀行出具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據;②與基本存款帳戶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點的附屬非獨立核算單位可以申請開立該帳戶,並須向開戶銀行出具基本存款帳戶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開戶的證明。
(2)一般存款帳戶設置的程序
存款人申請開立一般存款帳戶的,應填制開戶申請書,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送交蓋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鑒卡片,經銀行審核同意后,即可開立該帳戶。
臨時存款帳戶是指存款人因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開立的帳戶。存款人可以通過該帳戶辦理轉帳結算和根據國家現金管理規定辦理現金收付。
(1)臨時存款帳戶設置的條件和所需的證明文件
根據《銀行帳戶管理辦法》的規定,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臨時存款帳戶,並須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①外地臨時機構可以申請開立該帳戶,並須出具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臨時執照;②臨時經營活動需要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申請開立該帳戶,並須出具當地有權部門同意設立外來臨時機構的批件。
(2)臨時存款帳戶開立的程序
存款人申請開立臨時存款帳戶,應填制開戶申請書。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送交蓋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鑒卡片,經銀行審核同意后,即可開設此帳戶。
(1)帳戶變更。開戶單位由於人事變動或其他原因需要變更單位財務專用章、財務主管印鑒或出納員印鑒的,應填寫“更換印鑒申請書”,並出具有關證明,經銀行審查同意后,重新填寫印鑒卡片,並註銷原預留的印鑒卡片。
單位因某些原因需要變更帳戶名稱,應向銀行交驗上級主管部門批准的正式函件,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需交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新執照,經銀行審查核實后,變更帳戶名稱,或者撤銷原帳戶,重立新帳戶。
(2)撤銷、合併帳戶。各單位因機構調整、合併、撤銷、停業等原因,需要撤銷、合併帳戶的,應向銀行提出申請,經銀行同意后,首先要同開戶銀行核對存貸款戶的餘額並結算全部利息,全部核對無誤后開出支取憑證結清餘額,同時將未用完的各種重要空白憑證交給銀行註銷,然後才可辦理撤銷、合併手續。由於撤銷帳戶單位未交回空白憑證而產生的一切問題應由撤銷單位自己承擔責任。
(3)遷移帳戶。單位發生辦公或經營地點搬遷時應到銀行辦理遷移帳戶手續。如果遷入遷出在同一城市,可以憑遷出行出具憑證到遷入行開立新戶,搬遷異地應按規定向遷入銀行重新辦理開戶手續。在搬遷過程中,如需要可要求原開戶銀行暫時保留原帳戶,但在搬遷結束已在當地恢復經營活動時,則應在一個月內到原開戶銀行結清原帳戶。
另外,按照規定,連續在一年以上沒有發生收付活動的帳戶,開戶銀行經過調查認為該帳戶無須繼續保留即可通知開戶單位來銀行辦理銷戶手續,開戶單位接通知后一個月內必須辦理,逾期不辦理可視為自動銷戶,存款有餘額的將作為銀行收益。
銀行帳戶是各單位與其他單位通過銀行辦理結算和現金收付的重要工具。為了維護金融秩序,保證各項經濟業務的正常開展,各單位應加強對銀行帳戶的使用和管理。依據《銀行帳戶管理辦法》開戶單位通過銀行帳戶辦理資金收付時,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政策、法令,遵守銀行關於信貸、結算和現金管理等方面的規定。在銀行對單位帳戶進行檢查時,必須提供帳戶使用情況的有關資料。
(2)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帳戶,只供本單位業務經營範圍內的資金收付,不許出租、出借或轉讓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
(3)各種收付款憑證,必須如實填明款項來源或用途,不得巧立名目,弄虛作假;不得套取現金,套購物資;嚴禁利用帳戶搞非法活動。
(4)各單位在銀行的帳戶必須有足夠的資金保證支付,不準簽發空頭的支款憑證和遠期的支付憑證。
(5)及時、正確地記載銀行往來帳務,並及時地與銀行寄送的對帳單進行核對,發現不符,儘快查對清楚。
人民銀行對賬戶的管理包括哪些內容?
人民銀行對帳戶的管理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負責協調、仲裁銀行帳戶開立和使用方面的爭議,監督、稽核開戶銀行的賬戶設置和開立,糾正和處罰違反帳戶管理辦法的行為。
(2)核發開立基本存款帳戶的開戶許可證。人民銀行對存款人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負責核發開戶許可證,如果存款人需要變更基本存款帳戶的,亦必須經人民銀行審批同意。存款人因開戶銀行嚴格執行制度、執行紀律轉移基本存款帳戶,人民銀行不對其該發開戶許可證。
(3)受理開戶銀行對存款人開立和撤銷帳戶的申報。各銀行對存款人開立、撤銷帳戶,必須及時向人民銀行報告。根據規定,開戶銀行對基本存款帳戶的撤銷,一般存款帳戶、臨時存款帳戶、專用存款帳戶的開立或撤銷,應於開立或撤銷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申報。人民銀行將運用計算機建立帳戶管理資料庫,加強帳戶管理。
開戶銀行對帳戶的管理包括:
(1)依照規定對開立、撤銷帳戶嚴格進行審查,對不符合開戶條件的,堅決不予開戶;
(2)正確辦理開戶和銷戶,建立、健全開銷戶登記制度;
(3)建立帳戶管理檔案;
(4)定期與存款人對帳;
(5)及時向人民銀行申報存款人開立和撤銷帳戶的情況。
怎樣處罰存款人違反銀行帳戶管理的行為
根據《銀行帳戶管理辦法》和《違反銀行結算制度處罰規定》,存款人出租和轉讓帳戶的,除責令其糾正外,按規定對該行為發生的金額處以5%但不低於1000元罰款,並沒收出租帳戶的非法所得。存款人違反規定開立基本存款帳戶的,責令其限期撤銷帳戶,並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罰款。
根據《銀行帳戶管理辦法》和《違反銀行結算制度處罰規定》,開戶銀行違反規定,對未持有開戶許可證或已開立基本存款帳戶的存款人開立基本存款帳戶以及強拉單位開戶的,要限期撤銷,並對其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罰款。
開戶銀行違反規定,對一般存款人帳戶的存款人支付現金或從單位開立、撤銷帳戶之日起7日內未向人民銀行申報的,對其處以2000元至50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