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函

律師函

律師函(Lawyer's letter)是指律師接受客戶的委託就有關事實或法律問題進行披露、評價,進而提出要求以達到一定效果而製作、發送的專業法律文書。用律師函對某一事實進行法律評價和風險估計,其目的在於以法律尺度和律師的判斷,對送達對象曉之以法律事實,動之以利弊得失,讓送達對象得出自己的“法律評價”,即“傳法達意”。

律師函它的本質是一種委託代理進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為,對於訴訟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律師函並不是真正有效,具體還要法院的認可,如果法院不認可,則是無效的律師函。

律師函必須要有律師簽章和蓋章,代表對此函負有法律責任,如無則為偽造。如受到威脅、恐嚇、損失等,可向公安機關報警,追究委託人以及律師的責任。

本質


它存在兩層法律關係,一是律師與委託人之間的授權委託關係,這一層面是核心的法律關係。二是律師與受送主體之間的代為函告的法律關係。律師函應根據委託人的合理要求而給予對方通知或在適當的範圍之內向送達對象解釋事由,以便送達對象做出決定。
律師函只代表聲明作用,並不代表法院認可,如果委託人,以及律師利用權力偽造,造假律師函給受害者,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受害者收到恐嚇、威脅、損失等,應當報警處理,追究委託人,律師的責任。

功能


1.信息傳遞功能,律師函既是向對方傳達委託人的意思、和律師的法律評價等信息,也是為獲得送達對象的預期信息而製作的。
2.心理底限預警功能,通過法律把一封函潤色加工后能夠使對方迫於法律的名義的說服而產生威脅的恐慌,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將委託人的意思表示通過法律分析后以合法的姿態予以定格(當然整體事態是定格的),二是借律師事務所之招牌和律師的職業形象以法律的名義進行放大式的傳達,成為一種強勢的意思表示。

特點


1.行文關係單一。主要用於向委託人指向的人依法表達法律訴求。
2.應用領域廣泛。基本上可以在一切法律業務中使用律師函,因此其適用於範圍非常廣泛,從訴訟到非訴訟領域,從民事到商事領域等等。
3.精悍靈活。律師函是一種非訴訟業務範疇,律師函往往篇幅短小靈活,但依據法律提出的威脅性要求使其具備精悍的特徵。
4.受託發函。是代表委託人以律師的口吻和形式向委託人指向的人表達委託人的意志。
5.表徵法威。律師在人們看來是法律的專家,是最為嚴謹和認真的專業人員,如果由律師發話就是委託人的意志賦予了強烈的法律救濟色彩。有人謂律師函,就是一封合法的恐嚇信,以讓對方捲入法律糾紛相威脅。

分類


根據功能不同,律師函主要分為:
1.律師催告(敦促)函。是當前最常使用的一種。告即將委託人的意志告知收函人,催即催促收函人做什麼或者不做什麼。
2.律師詢問函。是主要用於了解、詢問有關法律事項時使用。
3.律師答覆函。是委託律師對特定的質詢通過律師來答覆的函。
4.其他律師函。

作用


一般來說,律師函的作用有:
1.律師函以便捷的方式追回委託被拖欠的貨款等債權。商業活動中拖欠貨款的情況時有發生,如果直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不僅需要耗費很長的時間,而且還會因此失去客戶。如果通過律師發函向客戶指出問題的嚴重性,客戶將會考慮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對其的不利後果,多會償還欠款。
2.在尚未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之前,通過律師發函,可以起到順延訴訟時效的效用。
3.通過律師發函可以澄清事實、制止不法的侵權行為。
律師函具有澄清事實和震懾不法行為的作用,是一般商業信函、民間書信所不能及的。
4、用律師函履行其他法律告知義務。這方面有許多,如通知追認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的、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先訴抗辯權的行使、通知合同無效、撤銷權的行使等等,凡是當事人具有的告知權利,都可以通過律師函來完成。
5.通知解除合同。這是合同法賦予當事人的一項權利,依據是《合同法》第93條、第94條、第96條的規定,告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不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不能通過律師函通知解除。
6.達成庭外和解協議。律師函的和解作用是其主要的用途。正是這個原因,使律師函受到越來越多人的歡迎。這類律師函通過通知對方在指定期限來人、來函、來電協商的方式來促使雙方達成庭外調解協議。但要指定具體期限,並且要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另外,還要告知對方如果逾期不來處理,將面臨什麼後果,譬如起訴、解除合同、停止付款、停止供貨等等。

內容


1.闡明事態。在一份律師函裡頭,必須讓對方清楚真實的事態,不誇大也不縮小。
2.提出主張。律師函要不露聲色的告知對方你的主張。
3.告知後果。這個很關鍵,沒有法律責任的法律是沒有力量的,沒有告知後果的律師函像就像溫開水。當然這個告知的表述有很多種,有彬彬有禮型的,比如說“我方不排除採取某某措施的可能性”;有溫文爾雅型的,比如說,“我方保留通過某某途徑對貴方進行追索的權利”;有針鋒相對型的,比如,“我方已經準備向貴方提出某某程序以保障我方的權益"。等等。當然,各種表述各有好處,關鍵要達到效果。

起草


律師函可以籠統的分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大組成部分。

首部

律師函的首部一般由三個部分組成:具體包括標題、函號和送達對象。
1. 標題
一個完整、規範的律師函標題一般由三部分組成:發函律師事務所的全稱,律師函的主旨及律師函字樣組成。這三個部分可以分三行顯示,不要放在一行裡面顯示,否則顯得標題太長,主旨不能突出,也顯得不夠美觀。如,上海某某律師事務所,關於A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返還保證金的,律師函。
實務中律師函的標題大多數都很簡單,只有“律師函”三個字。這樣的表述方式,不具體、不明確、不專業。標題的最基本要求就是能夠表達律師函的主旨,要讓閱讀者通過標題就能夠清楚的知道發函人想要收函人幹什麼。
2. 函號
律師函函號的基本結構為:(年號)+發函律師事務所所在行政區劃簡稱+發函律師事務所簡稱+法律文書的性質即律師函的簡稱+字第××號。如,(201×)滬×律函字第**號。關於第××號一般有兩種表達方式:1.按照律師事務所或發函律師的總發函的份數來編寫。如,本年度的第50封律師函就可以表述成第50號。2.按照發函的日期來編寫。如,2013年1月4日發的函可以表述成第20130104號。這種表達方式的問題就是如果同一天發了多封律師函,就不太好管理了,而且律師函的最後落款本身就有成函時間。根據自己習慣選擇方便的。
實務中很多律師起草的律師函根本沒有函號的,或因根本不知道有這東西,或知道有函號,但不知道怎麼編寫函號。律師函沒有函號,1.顯得不專業。有函號給人感覺,好像像那麼回事,能顯示專業精神。2.也不便於文書管理。有函號查閱、管理起來很方便。
3. 送達對象
送達對象即接受律師函的機關、單位或個人等主體。為了表示對送達對象的尊重,送達對象要用全稱,不可省略或用不規範的簡稱。當送達對象為個人時需在姓名后加先生或女士等尊稱。
在送達對象中有一個需要注意的事項,即到底向哪個主體送達律師函?如果在律師函中涉及到其他當事人的可以進一步加強律師函的威力。每個主體都可能有上級或類似的主管單位等能給他施壓的單位或個人。分公司有總公司,子公司有母公司,掛靠單位有被掛靠單位,僱員有僱主等等不一而足。我們可以通過同時給這些主體發函來給對方施壓從而使自己取得優勢。當對方是大型組織和政府機構等時這種方法的尤為有效。在給法人等組織發送律師函時要同時抄送給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主管領導。如,致:某某公司,並某某先生/女生。這樣做通常都能刺激起對方做出有利於你的反映和回復。

正文

律師函的正文一般由四個部分組成:具體包括委託聲明、事實簡述、法律評論和律師意見。
1. 委託聲明
委託聲明由委託來源及委託事項兩部分組成。委託聲明主要是向送達對象表明律師向其出具律師函的合法授權來源,以及委託人的委託事項,即委託人想讓送達對象做什麼或不做什麼。
實務中有些律師函直接以律師本人受委託名義向送達對象發函,根本沒把律師事務所放在眼裡,因為他在委託聲明中壓根沒提到所執業的律師事務所。這樣的表述是不符合律師執業規範中要求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託的要求的。委託聲明的規範表述應該為:×××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法接受×××(以下簡稱“×××”)的委託,特指派本所×××律師(以下簡稱“本律師”)就×××事宜出具本律師函。或者根據個人的表達習慣,把委託事項放在前面表述。
2. 事實簡述
一封好的律師函應該在委託人提交的材料及委託人陳述的基礎上,通過有組織、有邏輯性對案件事實進行敘述,使送達對象相信你列舉事實的合理性及真實性,並迫使其做出對自己有利的行為。
事實簡述部分有以下幾點注意事項:
2.1 簡明扼要
律師函在對事實部分進行敘述時不需要向法律意見書那樣詳備,只需要根據委託人提供的材料,簡明扼要的將事實與雙方爭議的焦點總結出來即可。法律意見書是律師在充分的資料準備及法律研究的基礎上做出的,而律師在出具律師函時很多時候對案件的事實及證據的掌握並不充分。律師函更多承擔的是宣示功能而非分析功能,律師函只是打前站用的,後面還有一系列組合動作,不宜詳述,言多必失。
2.2 以“根據委託人提供的資料及陳述”這樣的字句開頭
老江湖都知道當事人給律師的信息很多時候都是經過過濾的,當事人經常告訴律師那些他們想讓律師知道或自認為律師可能想知道的信息。很多時候他們並不說出全部事實,特別是那些他們認為可能是對自己不利的事實。這樣做是危險和愚蠢的,你花錢請的律師是來維護你的利益的,只有在充分了解事實的基礎上才能制定出可行的方案來更好的維護你的利益。
如果你只是在聽取了一方面事實而且還是經過加工的事實后就認為自己已經了解了全部事實而做出決定是非常危險的。為了規避風險,你得給自己留有迴旋的餘地,以免你的委託人所講述的事實不是完全準確的,所以在列舉事實的段落前可以這樣開頭:根據委託人提供的資料及陳述。
2.3 強調有利事實,最小化不利事實
出具律師函一方的好處就是可以組織對你的委託人有利的事實。如果事實對你的委託人有利,那就強調事實;如果法律對你的委託人有利,那就強調法律;如果情理對你的委託人有利,那就強調情理,總之不管優勢是什麼,都要在你的律師函中對它們予以強調和渲染。在強調有利事實的同時,要最小化不利事實。你的目的就是要儘可能讓對方相信你的委託人是沒有弱點的。
在事實簡述部分有一點需要提醒注意的,就是關於默認聲明。
有些律師函在事實陳述的結尾還會加上一個默認聲明:如,如果我們在最後期限前還沒有收到您的書面回復,我們就假使與我們的委託人有關的事實都是準確和完整的。或簡單的表述成:對律師函的內容有異議,請在最後期限前書面告知我方,逾期視為沒有異議。
這樣的表述單從法律上分析是有問題的,沉默作為意思表示,只有在法律有明確規定或當事人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否則不能作為意思表示。簡單說就是,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和當事人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即使對方在最後期限之前沒有回復也不構成對事實的認可。那默認聲明是不是就不需要了呢?答案是否定的。默認聲明是有它的實際效果的,可以給對方施加以壓力,逼迫對方做出回復。
3. 法律評論
法律評論由法律引用(包括合同條款的引用)和法律分析兩部分組成。在上一部分對事實進行簡述之後,就得以事實為依據對對方的違約或違法行為進行法律評論。法律引用(包括合同條款的引用)是為了說明對方的違法或違約行為是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或合同條款約定的。法律分析就是通過對法律或合同條款的引用說明對方的行為是違法或違約的。為了增強律師函的說服力,最好的方法當然是拿法律來說事了,依法服人。明確指出對方行為違法或違約的地方,再加上律師的法律分析,這樣就更能使對方相信你的主張是可信的,是站得住腳的。
4. 律師意見
律師意見由需要送達對象做什麼及不這樣做的後果兩部分組成。這部分就是“合法恐嚇部分”。通過對對方需要承擔責任的事實原因和法律原因分析之後,下面就得明確提出我方的具體要求了。這一部分是律師以專業語氣告知對方,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規定事項,否則承擔不利後果。
律師意見部分有以下幾點注意事項:
4.1 不要把話說滿了
律師意見部分是整個律師函的高潮,要特別注意這部分“威脅性”的內容必須留有餘地,不能把話給說滿了,在用詞的時候一定要為雙方和解留下空間。不要過度醜化對方,這樣只能使雙方關係惡化,指出對方的不當行為已經構成了違法或違約就可以了,不要把對方說的跟王八蛋似的。在實務中有些律師函用語非常強硬,你看了就煩,有什麼了不起的不就是一封律師函嗎,大不了打官司。
4.2 為行動確立時間表
你發律師函的目的就是要求對方在一定得期限內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所以你得為對方的行動確定時間表,並給出行動的最後期限。最後期限能促使人採取行動,隨著最後期限的到來,壓力會越來越大,必須做出決定,採取行動。
這裡有一點需要提醒注意的,就是給出的最後期限一定要短。比如,當你起草一封涉及合同違約的律師函時,建議違約方必須在××日內承擔違約責任,不然將予以起訴。你給出的最後期限一般不要超過10天,否則就沒有效果了。你給予對方過多的時間將會減損最後期限的威力。時間帶來壓力,只有短時間才能造成緊迫感,這就是最後期限一定要短的原因。
4.3 警告如果不採取行動將要實施制裁
為了達到最大的效果,你應該在最後期限上加上制裁。如果對方不遵守最後期限,你要堅定你的立場讓制裁予以執行。特別是在向非律師發送律師函時,除非你明確指出將要實施某種制裁出,否則對方可能根本就不知道不採取行動的後果會是怎樣的。
制裁部分要達到最好的效果就得全方位、多角度的表達,包括法律責任角度、商業利益角度、商業信用角度等等。如,可以向對方明示:如果我們不能在最後期限內得到您的回復,我們將以適當的法律程序解決此問題。一旦提起訴訟你方將因此遭受損失,不但需要支付本應支付的費用,還需要承擔違約金、訴訟費,商業信譽也將受損,甚至還需要承擔律師費等。一旦對方意識到如果不能按照你的要求行動,將會遭受更大的損失時,就會採取更為積極的行動。
律師函正文最後不要忘記另起一段寫上“特此函告!”。

尾部

律師函的尾部一般由四個部分組成:具體包括律師函的寄送方式、附件、落款和聯繫方式。
1. 寄送方式
律師函的寄送方式就是在律師函中明確表明這封律師函是以何種方式寄送的。律師函最好用郵局特快專遞的方式寄送。這樣能確保對方能收到律師函,萬一對方否認收到了律師函,還可以讓郵局出具對方已經簽收的證明。通過EMS寄送能增強律師函的正式性及緊迫性,還能更好的保存證據。如果你知道對方的傳真或郵箱,還可以同時以傳真和郵箱的方式發送。律師函的寄送方式的規範表述,如,本律師函以特快專遞及傳真(註明送達對象的傳真號碼及收件人)的方式送達。或本律師函以特快專遞及電子郵件(註明送達對象的郵箱號及收件人)的方式送達。
2. 附件
律師函的附件一般包括授權委託書、委託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法條、判決書等。授權委託書用以證明發函律師和委託人之間的委託代理關係,說明你發送律師函的合法性。委託人提供的證據材料用以證明律師函事實部分的敘述為真,並且有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法條用以證明律師函提出的要求完全是有法律依據的。判決書用以證明對方這種違約或違法行為,我方的主張已經有相關的判例予以支持,從而迫使對方按照我方的要求去做。當然具體附件需要提供那些材料,還要看委託事項的具體情況。實務中很多律師函只有一份律師函,並沒有任何附件,這樣做很不專業。
3. 落款
律師函的落款具體包括律師事務所的名稱、發函律師姓名(實習律師、律師助理等均不得署名)和成函時間。在律師函的落款處要加蓋律師事務所的公章,證明律師發函的合法性。發函律師的姓名要有印刷體和手寫體(或加蓋發函律師的私章)兩種。有些律師的字跡非常潦草,所以需要印刷體予以確認。成函時間用漢字將年、月、日標全。注意將“零”寫為“○”,而不是英文字母“o”或者阿拉伯數字“0”。實務中很多律師的律師函為圖方便多用阿拉伯數字,很不規範。
4. 聯繫方式
律師函的聯繫方式包括發函律師的聯繫方式及委託人的聯繫方式。聯繫方式一般包括律師事務所的名稱、發函律師的姓名、電話號碼、郵箱、傳真號碼、聯繫地址和郵編等。這樣方便對方可以有多種方式和我方取得聯繫。
實務中也有隻寫發函律師聯繫方式的,這樣對方就可以直接跟律師溝通,律師再把溝通的情況及時反饋給委託人,這樣律師的工作就有形化了。如果對方直接跟委託人聯繫,律師還得從委託人那獲得信息,那就比較被動了。還有些委託人認為既然已經委託律師了就直接和律師聯繫就可以了,也怕自己說出對其不利的話。

操作指引


律師函法律服務具體分為以下幾個程序。

接受客戶委託

按照《律師法》的相關規定,律師不得私自接受委託,所以律師得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接受委託。具體分為以下幾個步驟:
如果客戶單獨委託出具律師函業務,那需要和客戶簽訂專門的委託代理合同,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實務中,很多時候出具律師函無需簽訂專門的委託代理合同。常見的如:(1)客戶已經委託律師代理訴訟或仲裁案件,並且已經簽訂了委託代理合同,在訴訟或仲裁過程中出具律師函時,就無需再簽訂專門的委託代理合同。(2)顧問單位在服務過程中出具律師函,一般也無需簽訂專門的委託代理合同,當然具體還得看顧問合同是如何約定的,律師採取的是何種計費方式。
2.簽署授權委託書
客戶和律師事務所簽訂了委託代理合同后,客戶得向具體承辦的律師出具授權委託書,用以證明律師出具律師函是有有效授權的。專業的律師函,授權委託書是要作為律師函的附件一併寄送給對方的。授權委託書一般簽署三份,以防調查取證時需要或者用作其他備用。
3.收取律師代理費
律師出具一份律師函,到底要收取多少律師費?根據委託事項的具體情況,一般收費1000元至5000元不等。收費太低不行,一來客戶不會相信這東西有多大價值;二來律師也未必會盡心去做,可能就根據你陳述,再看看你提供的證據,差不多就起草好了,不會深入的去做法律研究,去調查取證等等。收費太高也不是那麼回事,它畢竟只是份律師函。就客戶來說為律師函支付律師費並不會造成多大的負擔,如果律師出具律師函達到了預期的效果,那這點錢花的也值;如果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一般情況下,客戶為出具律師函支付的費用可以從律師代理費中抵扣。
律師費用應當由律師所收取,也可以委託律師代收交給律師所。而不能由律師自己收取,因為不允許律師私自收費的。
關於律師代理費還有一個問題需要說明一下。客戶會說或心裡會想,你律師不就起草了兩頁紙嗎,怎麼收這麼多錢?如果客戶有這樣的疑惑一定要讓他明白: (1)你看到的這兩頁紙只是最後的成果,過程的勞動被你忽視了;(2)律師函的威懾力,很多時候不是來自於律師函內容,而是來自於律師的身份,來自於這是律師發出的;(3)律師花了十幾年來研修法律才有今天發律師函。
為起草律師函做好準備工作
1.聽取客戶的陳述及查看證據
辦理完委託手續,收取了律師費,下面就得幹活了。首先得聽聽客戶就委託事項的前因後果是怎麼說的。通過聽取客戶的陳述找出問題的關鍵點,再做一些針對性的詢問。客戶說的是一會事,能夠自圓其說不代表就是事實,還得審查客戶提供的證據。
2.做必要的調查取證
根據委託事項的具體情況,以及客戶提供的線索,做必要的調查取證工作。律師函的作用和功能就決定了,為了起草律師函不太可能做深入的調查取證或法律研究,因為很多時候律師函只是打前站用的,後面還有一系列組合動作了。

起草

準備工作都做完了,下面就得起草律師函了。律師函的格式是有很多範本的,對於律師函來說是有一些固定格式的。首先從自己以往起草的律師函或律師事務所、其他途徑尋找規範的範本。作為專業律師一定要整理出一個規範的、專業的律師函範本,這樣以後在起草律師函的時候可以直接套用,既提高了效率,又顯示了專業水準。你那律師函拿出來客戶一眼看得像那麼回事。
等律師函起草完了,還要經過一個確認程序,如果你是獨立執業的律師,起草完的律師函得到客戶的確認即可,如果客戶有異議的,要進行溝通,直至雙方形成一致意見;如果你是律師助理,那你起草完的律師函要得到你的律師老闆確認,目的都是為了最大限度的規避自己的風險。
這裡有一個需要提醒注意的問題:就是關於律師函的生效問題。律師函起草完,得到客戶確認后,承辦律師簽字(或蓋承辦律師的私章)和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才生效。有些律師在出具律師函的時候,只簽字或只蓋律師私章,而不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這種做法是不規範的。律師得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承接業務,所以一定要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而且還得加蓋律師事務所騎縫章,如果沒有專門的騎縫章,用公章代替騎縫章也可以。
至於如何起草律師函以及起草律師函過程中的注意事項不是本文討論的問題,如果有興趣可以參考文章:《律師函起草的操作指引》。

寄送

有人會說寄送律師函多簡單的一個事,直接寄給對方不就O了。如果你這麼回答說明你不專業。誰來寄?怎麼寄?有哪些注意事項?
1.由律師來寄
律師函由律師來寄,不要客戶寄。為什麼?(1)客戶付錢了,最好什麼事情你律師都給他做了,不要再讓他來做,要不然他會覺得付錢不值;(2)律師函以律師的名義來寄送更規範,更能顯示律師函的嚴肅性。律師函在寄送過程中還是有些道道的,這些客戶並不明了,所以由律師來寄也更保險。
2.用EMS的形式寄
為了確保對方能及時收到律師函,律師函最好用郵局特快專遞(EMS)來寄送,不要省那兩個錢,用什麼普通郵件或掛號信來寄送,這樣顯得不專業、不嚴肅也不安全。如果可能最好也不要用其他快遞公司的快遞寄送。為什麼?(1)郵局的特快專遞比快遞公司的快遞更安全。一旦對方否認收到律師函,你可以讓郵局出具對方已經簽收律師函的證明,郵局出具證明的證據效力更強。(2)有些單位對於郵局的特快專遞是簽收的,對於快遞公司的快遞是拒簽的,讓快遞公司的快遞員自己聯繫收件人,這樣就很麻煩,搞不好耽誤事。
用EMS寄送的時候有幾點注意事項:(1)就是關於EMS快遞詳情單的填寫。主要是EMS詳情單中內件品名的填寫。在內件品名欄中一定要填寫詳細了,不要簡單就寫“律師函”三個字,要把事由也寫清楚。(2)開通簡訊回執。在寄EMS的時候,順便開通短息回執業務(一般郵局是不會主動開通的),這樣對方一旦簽收了EMS,就會有簡訊提醒,這都是要作為證據的。(3)保存好EMS快遞詳情單,將來作為證據提供。
3.採用多種方式發送
為了確保對方收到律師函,可以用多種方式發送律師函。用郵寄的方式來寄送律師函時必須的,還可以輔助用郵件、或傳真的方式發送律師函。律師函以多種方式發送以後,還可以和對方電話溝通已經向其發送了律師函,往收到律師函后及時溝通。

反饋意見

如果對方收到律師函后做了回復,那我方就得積極和對方溝通解決途徑。律師函不是目的,目的還是想通過發送律師函引起對方的重視,雙方更嚴肅的來溝通問題的解決方案。對方明白,都已經發律師函了,如果再不做出積極的回應,下面肯定就得吃官司了。
實務中,對方做出書面回復的較少(一般大型機構或企業會做出書面回復),要回復也是打電話溝通,所以在律師函的聯繫方式中一定要留好多種聯繫方式,以便對方聯繫方便。在對方電話回復的時候,如果條件允許,盡量做好錄音取證工作。
事先要和客戶溝通好,一旦對方回復,我方如果答覆,還得做好替代方案。不要把話說滿了,不要覺得發個律師函有多了不起似的。如果我方要回復對方,最好以書面的方式來回復,一來律師勞動有形化了,二來也便於做好證據的採集工作,為下一步行動做好準備。

採取行動

律師函發出去以後,對方沒有回復,或有回復但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這時候就得跟客戶溝通是否有必要採取進一步行動,實施制裁措施。一般律師函在“律師意見”部分都會要求對方在“指定的時間內,做出相應的行為,否則實施相應制裁措施”的字樣。你“合法的恐嚇信”都發了,在你指定的期限內,對方並沒有按照你的意思去做,你也沒有採取什麼制裁措施,那以後再發什麼函件效果都不好,對方會覺得你就嚇唬嚇唬而已,並不會採取什麼行動。把道理都跟客戶講清楚,然後由客戶決定是否採取進一步行動。如果要進行訴訟或採取其他法律手段,那就辦理相關委託手續,進入下一個法律程序。
上文從六個方面介紹了律師函法律服務的相關程序,但實務中並不是每個律師函業務都得經歷上文提到的六個方面。有些律師為了圖方便,付錢、發函就OK了,甚至連律師事務所的公章都不蓋,這樣做不規範、不專業又危險。想提供專業的律師函法律服務,應該把這六個方面做規範了。法律是實踐的藝術,律師又是靠法律混飯吃的,有些東西別人教不了,只能靠自己在實踐中不斷體味,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