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許可權制

著作許可權制

著作許可權制,是指法律規定著作權人對某部作品享有充分權利的同時,在作品的利用方面對社會必須履行一些義務。包括著作權的“合理使用”、著作權的法定許可使用、著作權的強制許可使用。

正文


合理使用

概念
指在特定條件下,法律允許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不必徵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制度。
要件
1、使用的作品已經發表,未發表的作品不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
2、使用的目的僅限於為個人學習、研究、欣賞,或者為了教學、科學研究、宗教或慈善事業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
3、使用他人作品時,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並且必須註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
範圍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的再現或引用已經發表
4、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文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5、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播放在公共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科學研究,翻譯或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8、圖書館、紀念館、博物館、檔案館、美術館為陳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
9、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10、對設置或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將中國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12、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依照著作權法有關規定,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法定許可

概念
是指依著作權法的規定,使用者在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時,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應向其支付報酬,並尊重著作權人其他權利的制度。
範圍
1、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以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彙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單幅的美術作品或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2、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3、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4、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強制許可

是指在一定條件下,作品的使用者基於某種正當理由需要使用他人已發表的 作品時,經申請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授權,即可使用該作品,無需徵得著作權人同意,但應當向其支付報酬的制度。
註:我國著作權法沒有規定強制許可制度,但是我國已經加入《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故公約中有關強制許可的規定也可引用。

相互區別


強制許可使用與合理使用同屬對著作權的限制,其區別在於合理使用不需徵得著作權人同意,也不用向其支付報酬,而強制許可使用必須先由使用人以合理條件和理由請求著作權人許可,如著作權人無理拒絕或不作答覆,還須向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申請,由該機關授權許可使用作品,並且須支付報酬
強制許可使用與法定許可使用的區別在於,法定許可適用於願意使用法律所規定的作品的特定人,不需經過著作權人同意,但要向其支付報酬,如果著作權人聲明不準使用的則不得使用。而強制許可的程序較為繁瑣,在向著作權人申請許可未成功時還要向主管部門申請授權,通過強制許可證的形式獲得作品使用權,並且同樣要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