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場筆錄

行政訴訟特有的證據類型

現場筆錄是運用語言文字客觀描述現場勘査過程及其所見的記錄方式。現場筆錄應寫明現場勘査的日期、起止時間、現場勘査人員、見證人與勘査的地點、處所;準確、詳細地記述現場勘査過程和所見;說明勘査中發現和提取的書證、物證,做了哪些現場記錄;最後由勘査人員、見證人及筆錄製做人簽名。客觀真實的現場勘査記錄是證據的一種。現場筆錄是與其他訴訟比較,屬於行政訴訟特有的證據類型。

基本概況


現場筆錄,是行政訴訟證據形式與民事訴訟證據形式一種不同的證據形式。現場筆錄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進行當場處罰或其他緊急處理時,對有關事項當場所作的記錄。
與勘驗筆錄相比,它著重於對執法過程和處理結果的記錄,而勘驗筆錄則是對案件現場或物品靜態的全面綜合的勘查、檢驗記錄。行政執法經常需要作現場筆錄,如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人進行詢問所作的筆錄、價格管理機關對違反價格法的有關單位或公民進行查處時所作的筆錄等。如《漁業水域污染事故調查處理程序規定》第14條的規定。行政機關製作現場筆錄,旨在克服以後再取證的困難並防止行政相對人事後翻供情況的發生。因此,現場筆錄通常成為行政機關當場處罰或及時處理的依據,同時在行政訴訟中提出現場筆錄這種證據形式的主體只能是行政訴訟中的被告。
現場筆錄是行政訴訟所特有的獨立的證據形式,它以其記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從這個意義上說,它和書證相同;但它必須是行政訴訟開始前存在於行政執法過程中的書面證據,屬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製作的證據,因此,它又不同於一般的書證。現場筆錄和勘驗筆錄這兩種筆錄都必須由行使一定職權的國家工作人員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