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關係本座說
法律關係本座說
法律關係本座說指每一法律關係都有一個確定的“本座”,即一個他在性質上必須歸屬的法域。法院進行法律選擇時,應根據法律性質確定法律關係的本座所在地,而該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該法律關係適用的法律。
薩維尼強調指出,為了便於國際交往和減少法律上的障礙,必須承認內外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內外國法律的平等。他還極力反對從自然法的觀點出發,以法律規則自身的性質來決定其是否可適用於各種特定的涉外民事關係,而主張從法律本身的性質來探討其“本座”(seat)所在地,並且適用該“本座”地法,而不應拘泥於是否為外國的法律。提出了如身份關係的本座法應是當事人的住所地法,物權關係的本座法應是物之所在地法;債的本座法在一般情況下應是履行地法;繼承的本座法應是死者死亡時的住所地法;家庭關係的本座法則當以丈夫與父親的住所地法為主。
薩維尼法律關係本座說的歷史功績主要表現在三方面:首先,他在分析與探尋各種法律關係的本座所在時,主要是從法律關係的“重心”以及與法律關係存在最密切、最重要的聯繫出發的。其次,他的學說對推動歐洲衝突法的法典化和衝突法的趨同化的發展有著重大影響。再次,他使國際私法從荷蘭學派開創的特殊主義--國家主義的影響下解放出來,重新回到普遍主義——國際主義的軌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