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學文本
文學文本
文學文本是指構成文學這種語言藝術品的具體語言系統,是傳達人生體驗的特定語言系統,包括詩歌、小說、散文和劇本等形態。把一般的文學接受或文學鑒賞活動細化和深化,就是文學文本的解讀活動,這是一個對文本的反映實現的過程,這是一個對文本加以改變,豐富的過程。
指由作家寫成而有待於閱讀的文學作品本身.
結合中國古代哲學家王弼在《周易略例·明象》里關於言,象,意的關係進行文學本文層次的劃分,分為三個層次:文學語言,文學形象,文學意蘊.
文學本文的外部層次特徵:
1,對客觀規律的超越;
2,對語言規則的超越;
3,對陳述功能的超越.
文學本文的中間層次特徵:
情景交融;情義主導;高度概括
文學意蘊:文學本文的內部層次
題材:是本文中生活現象的種類;
主題;
結構;
表現手法:主要包括托物言志,借景抒情,敘事抒情,直抒胸臆,襯托,卒章顯志,象徵,想象,聯想,照應,寓情於景,反襯,烘托,托物起興,以樂襯哀,渲染,虛實結合,欲揚先抑,設置懸念,點面結合,開門見山,伏筆,照應開篇,點題,首尾呼應,諷刺。以聲(動)襯靜
文學文本除了有一般文本的共同性外,還具有自身的創新特點:
1、文學文本總是指一種實際的語言系統。它不是指理想的具有普遍性的社會語言結構,而是指特定個體或群體在社會生活中對語言的具體運用。這裡的“個體”主要指具體的個人如作家,而“群體”則主要針對某些文本的集體作者而言,如遠古口頭文學、史詩的作者往往是一個群體,當代城鄉民謠也總是出自群體之口。
2、文學文本要通過傳達人生體驗而表達相對完整的意義。它通過語言而呈現體驗,但這種呈現的目的是表達某種相對完整的意義,或者說有足夠的信息能讓讀者體驗到一種相對完整的意義。如果其意義不完整,則不能稱做文學文本。
3、文學文本有待於讀者閱讀和接受。如果它僅僅停留於作者頭腦里,而無法由任何一位讀者讀到並感受到,則只是一種不確定心理過程,不足以成為文學文本。總之,文學文本是有待讀者閱讀的包含完整意義的實際語言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