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費之訟
半費之訟
半費之訟:“如果我打贏官司,那麼按法庭判決,被告應該付給我另一半學費;如果被告打贏了官司,那麼按我們的合同,被告也應該付給我另一半學費。因而,不論這場官司是贏還是輸,被告都應該付給我另一半學費。”
古希臘有一個名叫歐提勒士的人,他向著名的辯者普羅達哥拉斯學法律。兩人曾訂有合同,其中約定在歐提勒士畢業時付一半學費給普羅達哥拉斯,另一半學費則等歐提勒士畢業後頭一次打贏官司時付清。
但畢業后,歐提勒士並不執行律師職務,總不打官司。
普羅達哥拉斯等得不耐煩了,於是向法庭狀告歐提勒士,他提出了以下二難推理:如果歐提勒士這場官司勝訴,那麼,按合同的約定,他應付給我另一半學費;如果歐提勒士這場官司敗訴,那麼按法庭的判決,他也應付給我另一半學費;他這場官司或者勝訴或者敗訴,所以,他無論是哪一種情況都應付給我另一半學費。
而歐提勒士則針對老師的理論提出一個完全相反的二難推理:如果我這場官司勝訴,那麼,按法庭的判決,我不應付給普羅達哥拉斯另一半學費;如果我這場官司敗訴,那麼,按合同的約定,我也不應付給普羅達哥拉斯另一半學費;我這場官司或者勝訴或者敗訴,所以我不應付給他另一半學費。
“荒野之雕”分析:普羅達哥拉斯(老師)的“二難推理”
如果歐提勒士(學生)這場官司勝訴,那麼按合同的約定,他應付給我另一半學費,
如果歐提勒士(學生)這場官司敗訴,那麼按法庭的判決,他也應付給我另一半學費,
這場官司或者勝訴或者敗訴,
所以,他無論是哪一種情況都應付給我另一半學費。
二難推理的規則之一:兩個假言判斷前提必是充分條件假言判斷,否則會犯前提虛假的錯誤。普羅達哥拉斯(老師)的前提一,違反規則(此前提並非充分條件假言判斷)。既如果歐提勒士(學生)這場官司勝訴,推不出“按合同的約定,他應付給我另一半學費。”因為:本案爭論點在另一半學費上,如果法院判歐提勒士(學生)這場官司勝訴,那麼合同約定的效力在本案中無效。如果合同的約定效力在本案中有效,那麼歐提勒士(學生)就要按合同的約定,付給老師另一半學費,這樣的話,歐提勒士(學生)根本就沒有勝訴。歐提勒士(學生)勝訴的結果必是不給老師學費,否則何談勝訴?
一、只有歐提勒士(學生)不給學費,才算是勝訴,
歐提勒士(學生)勝訴,
所以不給學費。
二、如果法院判決歐提勒士(學生)勝訴,那麼合同的約定無效,
如果法院判決歐提勒士(學生)不給錢,那麼合同的約定無效,
勝訴或是不給錢,
所以,合同的約定無效
“荒野之雕”分析:歐提勒士(學生)的“二難推理”
如果我這場官司勝訴,那麼按法庭的判決,我不應付給普羅達哥拉斯(老師)另一半學費,
如果我這場官司敗訴,那麼按合同的約定,我也不應付給普羅達哥拉斯(老師)另一半學費,
我這場官司或者勝訴或者敗訴,
所以我不應付給他另一半學費。
本案中二難推理的形式:
如果P,那麼q
如果r,那麼q
或者p或者r
所以:q
歐提勒士(學生)前提二違反規則,既前提虛假,由前提推不出結論。因為:如果歐提勒士(學生)敗訴,那麼他就必須交付另一半學費。本案中勝訴和敗訴的區別就在於給不給付另一半學費。如果歐提勒士(學生)敗訴不給付另一半學費,那麼敗訴的“著力點”在哪?沒有對象,勝訴敗訴將無從談起。
推理:
一、如果歐提勒士(學生)敗訴,那麼就要給付普羅達哥拉斯(老師)另一半學費,
歐提勒士(學生)敗訴,
所以就要給付普羅達哥拉斯(老師)另一半學費。
二、如果法院判決歐提勒士(學生)敗訴,那麼合同的約定無效,
如果法院判決歐提勒士(學生)給付另一半學費,那麼合同的約定無效,
敗訴或者給付另一半學費
所以,合同的約定無效
其一、本案師生二人皆應用二難推理,皆是前提虛假,轉移論題,即用某一論題暗中代替所要討論的論題。普羅達哥拉斯(老師)用合同的約定暗中代替了法院的判決,而歐提勒士(學生)也是用合同的約定暗中代替了法院的判決。此時合同的約定和法院的判決夠成了反對關係,根據矛盾律:“在同一思維過程中,兩個相互否定的思想不能同真,必有一假。”因此,法院的判決和合同的約定必然有一個是要被否定的,否則既違反矛盾律的要求,也推不出正確的結果。我們不能推定法院的判決和合同的約定同時俱有效力,如果這樣,當事人何以選擇呢?
其二、看一看普羅達哥拉斯(老師)在運用二難推理是怎麼說的:“如果歐提勒士(學生)這場官司勝訴,那麼按合同的約定,他應付給我另一半學費。”這個時候他否定了法院判決的效力。而前提二說:“如果歐提勒士(學生)這場官司敗訴,那麼按法庭的判決,他也應付給我另一半學費。”這個時候又否定合同的效力。這和我國古代那則寓言故事‘自相矛盾’,何其相似,嚴然一個“盜版貨色”。
其三、普羅達哥拉斯(老師)起訴,法院受理該案,普羅達哥拉斯(老師)要想勝訴當且僅當有證據證明歐提勒士(學生)在畢業后故意不執行律師職務,以此不給付另一半學費。而本案中,證據一事卻隻字未提,故只能做為邏輯學的案例題,不能做為法學的案例題。實際上如果用法學的思維來解此題,就很簡單了。因為合同的約定只能作為控辨的材料,而不能作為同法院判決相抗衡的物件。在法院的判決下,如果有新的證據證明自已無過(如一審未出示合同),可以在上訴期內上訴,如未上訴或者二審維持原判,法院的判決即有強制力和排它力。
如用中國大陸法學思維,可能出現以下幾種情況:
1.法院以合同有效,但給付條件未成就,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待給付條件成就之後,另行起訴。即被告儘管這次勝訴,但下次要敗訴。
2.法院以合同有效,認定被告故意致使條件不成就,視為條件成就,判原告勝訴。此時,判決效力優先於合同。
3.法院認定合同無效,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則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基礎不存在。被告無需給付原告.(此情況包括被告反訴確認無效,而後原告撤訴,法院認定合同無效)。
4.原告因自己重大過失未出示合同,而被告否認有此協議。則法院以證據不足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此時,原告在未撤銷此判斷前,不能再以同樣理由提起訴訟。因此無權再要求被告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