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擴散

核擴散

核擴散,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及控制權的擴展與傳播的活動。

概念


核擴散
核擴散
垂直擴散指的是一個國家同時增加核武器的種類多樣性和數量,例如發生在美國和蘇聯之間;水平擴散指的是有新的國家擁有了核武器。
無論哪個國家擁有了核武器,都將從中受益,也要付出代價。核武器能夠增進國家的威望、盟友、力量、獨立以及免受攻擊的安全性,但也消耗了稀缺資源,破壞經濟發展,刺激對手獲取或增加核武器,並使得擁有國成為戰爭中的核攻擊目標。
至1999年為止共有7個被正式承認的核大國----美國(1945年首次引爆原子彈);蘇聯,1949年;英國,1952年;法國,1960年;中國,1964年;印度,1974年;巴基斯坦,1998年。

條約


核
《核不擴散條約》(Nuclear Proliferation Treaty,NPT) 1968 《南極條約》(Antarctic Treaty) 1959
《外層空間條約》(Outer Space Treaty) 1967
《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條約》(Treaty for the Prohibiton of Nuclear Weapons in Latin America) 1967
《海床軍控條約》(Seabed Arms Control Treaty) 1971
《南太平洋核武器條約》(South Pacific Nuclear Weapons Treaty) 1985
核供應國集團(Nuclear Supplier's Group)1975 華盛頓
《核不擴散法案》(Nuclear Non-Proliferation Act) 1978 美國

安全問題


傳統與非傳統的安全
在全球化時代,國際安全的內涵已顯著擴大,非傳統安全問題正日益受到關注。但是,在關於國家間的安全問題上,所謂的傳統安全問題還遠未退出歷史舞台。在相互依賴的背景下,國家間的合作雖然日益增強,但競爭永遠伴隨。當競爭不能取得共贏結果時,軍事手段可能就會被用來維護國家權益。在國家消亡之前,各國採取一定的防禦手段以策自身安全的趨勢還將長期繼續下去。
主權國家以傳統方式維護國家安全的手段主要是建立和維護國防。這就必須制定安全戰略,進行防務建設,研發和採購與國防需求相適應的裝備。就武器技術的發展而言,人類歷史上已經出現過各代兵器技術,包括以生物能為特徵的人力武器、伴隨冶金技術誕生的冷兵器、由化學反應能驅動的火兵器、以蒸汽動力推動的機械化裝備、由核能引發的原子武器以及當代的束能武器等。上述每一代武器的湧現,都與一定的生產力相連,反映了時代科技水平。相應地,人類保衛自己的能力也逐漸提高,但軍事能力往往同時被濫用,軍事科技的發展與人類安全和國際關係形成複雜的反饋。
其中,核武器自誕生之日起就在根本地影響著國際關係,它深刻地影響著許多國家的安全。冷戰期間東西方的對峙,一定程度上就反映在當時兩個超級大國之間的核軍備競賽與控制的博弈上。兩個核大國的核競爭,即使人類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安全張力,又可能同時通過核“超殺”威懾,使人類規避新的世界大戰,並抑制了許多地區性矛盾與衝突的升級。
在傳統安全問題上,核武器長期被當做國家安全的終極手段。在下一代能源技術問世並被軍事化之前,這種狀況還會繼續。因此,在沒有做好全面禁止和徹底銷毀核武器的法律安排與技術替代之前,超前談論無核武器世界不免流為奢談。不僅多數有核武器國家根本就不可能接受全面禁止核武器,就連一些無核武器國家也仍在試圖獲得核武器。在國家層面,核武器的擴散屬於傳統安全範疇,歸入國家追逐軍事能力的傳統安全範圍。但進入次國家甚至非國家層面后,核武器的擴散就將導致國際安全秩序的嚴重失衡,其破壞力難以想象。這種國家與非國家行為體在“超殺”能力上的博弈,顯然不為傳統安全概念所涵蓋。在兼及傳統與非傳統的安全領域中,核擴散正是當今世界最為關注的核心安全問題之一。

利益詳謬


主權國家的行事原則是維護國家利益,但其具體行為各異。首先,利益不一定都合法。其次,處理國際關係未必都合乎國際法。但只要有利可圖——即使是階段性利益——些國家仍可能出於利益而違反國際法,於是就產生了利益和實現利益的合法性問題。
在國家安全問題上,最基本的利益是反侵略,保衛本國國民和國土的安全,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這是最大的合理、合法性,有違這項利益的行動和規制本身就不具有合法性。但是,國際社會尚處於無政府狀態之中,迄今難以普遍接受超國家行為體的降臨,聯合國事實上也未能充分履行維護所有成員國國家安全的責任,這些原因使防止核武器擴散的國際“準則”難以被普遍遵守。有些國家出於安全恐懼,不能將國家安全寄予外部環境必然友善的假設之上,也不把塑造友善的外部環境作為安全戰略的終極依託,而是通過研發核武器來掌握國家安全的主動權。在當代,朝鮮開發核武器就屬於這種類型。
在《不擴散核武器條約》框架下,核武器的擴散不符合國際期待。但對各條約成員國而言,國家安全具有至高無上的價值,重要性甚於條約責任。主權國家保全國家安全是其國家行為的天然法則,履約乃是為了促進國家安全之利益。如果繼續履約有損國家安全,那麼通過各種手段不再履約才具“合理”與“合法性”,不過此舉將對《不擴散核武器條約》構成違法。國家安全和遵約、履約可能並不總是一致,這種矛盾反映了核擴散問題上的利益詳謬。國際法上的體系安全利益與體系成員(或非成員)的單體安全利益之間可能存在的不一致性,是蘊涵於當今核擴散現象中的本質矛盾。
各國論談防擴散,均含一個隱性假定——站在自身利益上討論問題——而非首先考慮國際安全。在當代,被《不擴散核武器條約》承認的核武器國家大體從三重角度確認當今世界的核擴散不利於自己的國家利益:從有核武器國家立場,不希望核武器技術繼續蔓延;作為地區穩定的受益一方,需要維持對己有利的局面;作為國際社會的主要國家,均承擔責任與各國普遍合作,營造一個更不利於發生核擴散的國際安全環境。顯而易見,阻止核擴散的發生將消耗有核武器國家的資源,是促使它們合作的推動因素。
鑒於國家行為體將國家安全置於國際安全的利益之上的現實,那麼可以認為不是每個國家或者是每個《不擴散核武器條約》成員國在任何時刻都必然認同防擴散的利益高於一切。於是,即便懷有最好的願望並為此努力,核擴散仍有可能發生。國際安全需要多方有效合作,一方或者數方未必能夠逆轉核擴散的發生。一國即使不威脅他國,也未必能夠阻止威脅性國家的出現及其威脅性行為。因此,總有國家感到自己面臨著威脅。當然,各國的威脅感知未必總是正確的,有可能高估或者低估了安全威脅。
一個國家用以解釋其發展自身核武器正當性的邏輯,同時可能在法理與道德上妨礙其制約當前核擴散現象的持續發生,無形中產生了解釋防擴散的適用性的雙重標準。從本質上看,它所揭示的就是在無政府狀態下國家安全與國際安全的不必然一致性,而要解除核擴散的這一利益詳謬,就必須同時處理好國家安全合法性與國際安全合法性之間的協調。惟其如此,才有可能塑造國際和諧。但強權、霸權現象在短期內不會從國際政治中消失,由安全動因引起的核擴散尚未終結。尤其在伊斯蘭世界中,在未來相當長的時間內尋求核武器的動機可能還會持續。

相互安全


尋求自身安全,也必須為其他的利益相關者設計並提供安全。這就構成了一對矛盾:當一個國家以發展核武器來應對威脅,其行為未必使其他國家形成國際安全得以增加的共識:一個國家要是對其他國家在面對類似威脅的時候卻不贊成其發展核武器,則更在核擴散問題上形成雙重標準,這勢必在理論和實踐上產生危害。
防止核武器擴散的主要法理依據是《不擴散核武器條約》。但主權國家依據利益考量,有選擇不加入特定國際法規的權利。《聯合國憲章》雖然規定不參加聯合國的國家在一定條件下仍須接受聯合國安理會的相關規定,也就是安理會有關決議對非成員國在一定條件下也有約束力,但聯合國安理會某些常任理事國動輒違反國際法,不尊重《聯合國憲章》,這自然也就損害了聯合國安理會強制性決議的相對於非成員國可接受性。在理論界,對核擴散的主要批評性分析強調,更多的核武器引起更多使用的危險;有關分析還強調突破了防擴散的新有核國家在核武器使用問題上的心理成熟性。但這種論點隱含著國家不平等的假設,雖然不無佐證,但在國際法上不可能被認為政治正確。
如果一個無核國家以發展核武器來回應霸權國在某一時刻對其施加的威脅,那麼當霸權國家在另一時間對另一無核國家進行軍事訛詐時,在法律和道德上,那個新的受害國是否無權發展核武器以自衛? 回答這個問題自然就要回到前述詳謬。若以國際法為法源、以時代已經改變為理由來論證己方可以接受核武器技術轉移而他國甚至無權獨立開發,同時國際社會並未向受害國提供充分的安全保障,在這種情況下,受威脅國在法理和道德上恐怕都難以接受不被允許尋求自認為合適的自衛措施。
安全從來就是相對的,而威脅則是能力與意圖的某種乘積。如何避免安全困境,如何同時擴大國家安全和國際安全的兩個增量,如何避免因自主安全供應不足而引發核擴散,是當代國際關係理論和實踐尚未完全解決的重大問題。
擴散邏輯中存在著相互安全的問題。在以國家為主體的傳統安全之零和遊戲中,一方能力的上升必然伴隨另一方感知自身能力的某種缺失。如印度核能力的上升,必然會刺激巴基斯坦。即使印度核能力不是針對巴基斯坦,但因其意圖可隨時轉化,因而印度的核能力將加速驅動巴基斯坦發展核武器。巴基斯坦曾從歐洲學習鈾濃縮技術,從各國博採眾長,取得成功。在當代,發展核武器已非難事,具有中等機械工業能力的國家都能研發,世界上已有幾十個國傢具備了核准入能力,技術上無法封堵,除非消除安全威脅或不惜代價以戰爭遏止擴散,但這會遺留更嚴重的安全後果。美國對沒有大規模毀傷性武器的伊拉克先發制人,發動了一場缺乏充分國際法依據的軍事行動,不僅對伊拉克也對美國自己造成嚴重後果。但美國在防擴散問題上卻成功地威懾了利比亞,哪怕是間接性的,並可能威懾住了伊朗。不過,同樣的威懾對地緣條件不同的朝鮮沒有起到作用,或者說起了相反作用,刺激朝鮮為了自保,利用美國陷於伊拉克亂局之機,加速開發核武器。
在核大國中,經受了九一一恐怖襲擊的美國深感安全不足,所以加速研發“可靠的、可替代的”戰術核武器,包括鑽地核彈頭。世界上軍事實力最為強大的國家還是認為自身不夠安全,深受核擴散困擾的超級大國還在從質量上繼續提升自己的核武器庫,強調核武器的可用性。美國的這些作為,形成了另類擴散,即有核國家改善核武器質量的縱向核擴散。
美國在中國統一問題上對華長期進行干涉,包括使用武力威脅。它在迫使中國發展了核武器之後卻自行研發並開始部署導彈防禦,並將太空軍事化,再加上“可用”型核武器的研究,對包括中國在內的其他核國家實施攻守兼備的新一輪核威懾,同樣也造成核武器國家之間更多的安全困境。在防擴散問題上,美國既利用中國合作防擴散,又限制中國有限戰略核威懾的有效性,以取得干涉他國內部事務又可不受牽制的行動自由。可見,美國在防擴散問題上也同中國形成了許多安全困境的關係。

國際安全


核武器是大規模毀傷性武器。無論是首先使用還是報復使用,核武器的任何一次使用都將產生大規模殺傷。歷史上美國對日本廣島和長崎進行的核打擊,核當量分別為1125萬噸和212萬噸當量化學炸藥,在各式核武器爆炸中威力靠後,但每次都會殺傷十多萬軍民。
核擴散究竟給國際安全帶來什麼損害?線性思維的程式是:核武器是大規模毀傷性武器,更多的擴散造成更多的國家擁有核武器,更多的潛在不負責任的行為體就有可能獲得它們。即便是國家行為體,也有可能決策失誤,在特定情形下可能不太負責任,也可能自食其言。對於美國來說,其他國家最好都沒有核武器,美國因此就根本不必擔心他國還會使用核武器。核武器擴散使得美國決策的自由度減少,擠壓美國主導世界的政策選擇。
在核武器問題上,中國採取“不首先使用”政策。嚴格解析,這是指在受到核打擊后,中國有可能進行核報復,但中國從未宣示一定要核報復。如若核報復,仍將造成一個大規模毀傷事件。從戰爭的人道主義法律出發,雖然使用核報復不一定非法,但其大規模毀傷性破壞仍被認為應該儘力避免。國際社會對核武器的擴散要防,對核武器的使用也要防。
同樣是大規模毀傷性武器的生化武器,由於其重大的毀傷作用,已經被人類徹底禁止。但全面禁止核武器的公約卻遲遲未能進入國際政治的議程。究其原因,不外乎政治、技術和安全等因素。就單次毀傷後果而言,核武器比生化武器的作用遠為震撼,對人類以及生態系統所帶來的威脅遠非人們的經驗所能想象。因此,核超級大國長期把持核武器,以核武器作為國際政治的威懾工具也就不足為怪。事實上,基於這種威懾性而產生的美蘇“相互確保毀滅”,一方面長期置人類於核戰爭的陰影之下,另一方面也在某種程度上阻懾了在二戰結束后的大規模常規戰爭發生。核武器的這種巨大威脅和威懾的雙重性,對二戰後的國際關係產生了重大影響,也使得核擴散和防擴散從一開始就作為對立統一體,相剋相生。

利益合作


20世紀90年代,中美關係中的一個重要議題是防擴散。中美兩國在這個問題上意見分歧較大。中國批評美國對中國台灣輸出先進常規武器,違反國家間關係的根本原則;而美國批評中國對外輸出未經安全保障的核技術,並出口一些引起美國關切的導彈和導彈技術。中美相互批評,甚至將處理上述各自提出的問題的方法進行掛鉤,這種做法直至21世紀初才告結束。雖然中美對彼此的一些做法仍有不滿,尤其是中國繼續強烈反對美國對台軍售,但雙方都已不再將單一問題的解決同其他問題的解決進行直接關聯最近幾年來,中國對敏感性軍民兩用技術的出口管制給予了高度重視,出台並更新了一系列關於核生化技術與導彈技術出口管制的法規。
在20世紀90年代初期與中期,中美在核與導彈技術出口問題上有過分歧。中國向巴基斯坦和印度提供的民用核技術,都是在《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許可範圍內。但為了限制印度等不參加《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國家利用國際民用核能合作,美國在1974年印度“和平核爆炸”之後,於次年發起“核供應國集團”(NSG) ,要求NSG的成員國不同《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非成員國發生民用核技術轉移。中國在調整了相關政策后,於2004年加入了這一機構,承擔起不同不接受全面核安全保障的國家發生任何核交易的新責任。但美近年來對印度網開一面,通過調整立法不再對印度施加這一限制,並試圖在NSG內部通過對印度的豁免。大國合作是國際治理的保障,但能否合作以及如何合作還需因事而論,在有些問題上能合作,而在其他問題上就可能難以合作。防擴散問題屬於可以而且應該合作的領域,至少是基於有核國家的共同利益(即都有核武器) ,它們都希望國際格局穩定,都希望避免核擴散引起國際關係更為複雜,都希望防止非國家行為體獲得核武器。
但是,防擴散利益只是國家全局利益的一部分。即使是國際合作的利益,仍然不能超越國家的整體利益,而國家的各種利益之間未必協調,可能出現相互競爭的局面。防擴散始終屬於美國的重要國家利益,在柯林頓總統時代,軍事安全、經濟重振及促進民主並列為美國的三大核心利益,其排序隨時間而變,其中防擴散屬於軍事安全利益的核心之一。但在九一一事件發生后,反恐躍升至美國的首要安全利益,而防擴散利益則排序下降。這兩者的結合(即防止恐怖分子獲取大規模毀傷性武器)一時成了美國的超級安全利益。但對中國來講,防擴散固然符合中國的國家安全利益,而且防擴散國際合作有利於中美關係的穩定與發展,但防擴散安全利益在中國的利益排序遠不如它在美國的地位。在中國,核心利益是社會經濟發展和維護國家主權,恐怕在這個層面上,防擴散還排不到利益排序的前列。利益排序不一,解決問題所給予的重視與投入就不同。中美在防擴散領域還存在摩擦與不信任,也就十分自然了。
中美在防擴散問題上的合作也會給其他領域的合作帶來問題。中國接受超出《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更多責任,包括不同不接受全面核安全保障的國家發生民用核能合作。這種限制自身核能技術出口的行為,固然有助於中國從西方獲得民用核能合作(中國是有一定核技術出口能力的國家,西方要求中國限制自己向“有問題”的國家核出口行為,來換取它們向中國出口中國所需更先進核技術的權利) ,但未必能促進自己在獲取外國化石燃料方面的利益。2005年,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競標收購美國的尤尼科石油公司時,也未因中國先前曾給予的防擴散合作而獲得回報。相反,在美國府會的強烈干預下,這一收購被迫流產。
在中國於2004年加入了“核供應國集團”后,布希政府次年就開始與印度合作,啟動了美印核能合作的戰略計劃,並在2007 年獲兩國行政當局同意,美國參眾兩院也給予了有條件的同意。這一計劃有如下三個特點: (1)罔顧美國國內法與“核供應國集團”規則,刻意免除對印度從國際社會獲得民用核能合作的限制,提升印度的國際競爭力; (2)促進美印戰略夥伴關係,戰略矛頭有所指向; (3)損害現有國際防擴散制度的嚴肅性,對釋放印度軍事核能發展資源不無助益。可見,美國的防擴散政策從屬於美國的安全戰略。在布希政府的反恐戰略下,美國為促進整體安全利益,不惜降低其防擴散價值取向。
當然在這個問題上,布希政府可能錯誤地理解並確定了美國的整體安全利益。但這一事件的發展,提醒了人們正確界定防擴散在現階段中國國家利益中的地位。美國確有為了牽制中國而錯誤界定防擴散利益,但中國不應因此而放棄在防擴散問題上繼續與美國合作,也不宜因為在防擴散問題上中美享有共同利益而不恰當地誇大防擴散在本國國家安全戰略中的重要性。中美防擴散合作既有維護各自安全的作用,又有維護地區和全球穩定的效用,但防擴散合作關係在雙方利益衡量中不是核心,更非全部,對此必須有清醒認識。中美關係中的利益聚散與競合,已不斷為事實所證實。中國在成長發展的過程中,對外政策需要更加穩健與成熟。

發展趨勢


核武器具有三重性:
一是嚴重的毀傷性。
二是由此而來的威懾性。
三是核武器使用的非人道性。
核武器一旦問世,就有在相當長時間內持續存在的邏輯。
首先看美國。美國發展核武器是為了與納粹德國競爭。美國在二戰期間趕在德國之前獲得核武器,並非沒有正當性。但美國一旦取得核武器,就在使用核武器的政治問題上,引起了很多導致後世擴散核武器的新問題:一是對日使用核武器,這並非為結束對日本本土作戰之必須,其對後世之後果則是宣示核攻擊力的強大以及核武器的可用性,或者美國可能再次使用,這對後世產生了強烈的心理提示。二是這樣的武器在被消滅之前,不應該被一個國家獨佔,以免出現單一超級強權。人類社會反對作為超級武器的核武器的出世與使用,但當核武器一旦不可避免地問世,卻又擔心核武器被任何單一國家所壟斷,希望沒有任何單一國家因為掌握了核武器而有可能將其意願強加在全體人類身上。
作為目前世界上軍事能力最為強大的國家,實際上美國是最不需要核武器的。但在發展了核武器之後,有核國家逐步會發現:核武器的繼續發展與維護,比起不斷發展先進常規武器更為經濟。由於美國擁有超強常規武器庫,美國繼續維持核武力更多的是出於政治原因,是為了安全後備,為了威懾或恫嚇對手以獲取政治利益,為了贏得政治決策的行動自由,為了遏制對己不利的常規衝突的惡化或升級,而事實上這些作用也往往給美國以回報。所以,核武器的繼續存在就有了政治、經濟與安全的多重驅動。
在意識形態上,一些美國人認為自己的國家在替天行道,可以接受美國的對外干涉,對於美國視野中的另類意識形態,這種干涉甚至帶有強制性民主的“正義”色彩。但在其他一些國家的觀念中,美國需要核力量為“民主正義”提供後盾,恰恰成為那些國家看待美國霸權的佐證,更成為那些國家尋求與維護它們的核力量的正當性依據。但公允而論,美國行使霸權既是為了美國的核心利益(即主導世界) ,也可能會給世界提供一些公共產品(即使是副產品)。防擴散在多數情形下有利於世界的穩定,有利於增加美國的國家安全,同時也符合其他國家的利益。
需要看到核武器在國際政治中的作用以及與國家間身份識別的重要關係。中國將不斷改革,堅持社會主義道路,更多地改善民生民權,在制度保障、權力制約上還需政制創新。中國致力於構建和諧社會,雖不能一蹴而就,但只要中國成功地將此付諸實踐,國際社會對中國的和平發展、和諧社會理念必將有更多的認同。而美國在繼續發展的過程中,對世界和平與穩定仍有需求,這也是其國家利益使然。
有核國家在意識形態和具體的國家利益問題上的差異,給予它們發展和維持各自核武器庫以理由。但核武器不應成為使不同價值觀和生活方式永久化的保護者。人類總體是在走向文明與進步,國際社會的制度化建設、全球化背景下國家間的相互依賴、各種非傳統安全問題所要求人類的合作,終將提升人類的共同性利益認同,減弱人類再次發生世界性武裝衝突的可能。歐盟仍在發展中的一體化已經為全體人類提供了21世紀地區合作的一種範式,這也就降低了一體化中的成員國對獨立防務的需求,而其中有核武器成員國的核武器作用必然隨之下降。
當社會主義在世界上取得更大成功,並隨著區域一體化得到普遍發展,主權國家的概念將更加淡化,核武器的消亡也就有了政治可能。未來核武器的作用將要下降。這種可能的到來,或者是由於核武器政治作用的消失,或者是由於技術發展的原因。儘管對此具體進程仍難以展望,但當一種先進常規武器的戰鬥力達到了微型核武器的程度,兩者的使用界限將趨模糊。而當新概念武器能起到核武器的某些作用時,也可能是核武器終結的時候。
20世紀60年代後期開始,防止核武器擴散(防核擴散)逐漸成為世界政治中一個越來越重要的問題。
1968年起,以《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為核心,國際社會逐步構建起全球性防止核擴散體制。然而種種障礙特別是拒不加入、秘密違背或公然退出該條約的行為,使之仍難以阻止某些無核武器國家謀求擁有核武器。有效地制止核擴散行為,需要造就或發展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區域性和全球性體制、機構、會議和法規,爭取從根本上削減無核武器國家獲取核武器的慾望。同時,爭取所有大國就此達成和保持一致;確立有效核查核擴散行為的國際體制;為制止核擴散所必需的制裁措施的範圍和力度適當,防止被制裁國家因壓力過大而鋌而走險;將具體措施同外交說服和談判結合起來,儘可能以外交說服和談判為主;將制止核擴散與緩和或和平解決有關國際對抗或衝突的努力結合起來,削減甚至消除核擴散國家獲取或保持核武器的動機。

類型


核擴散分為水平擴散和垂直擴散兩種類型。水平擴散指向無核武器國家和無核地區的核擴散;垂直擴散指已擁有核武器的國家所掌握這類武器數量的增加和質量的提升。

原因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核武器逐步擴散,核武器國家和跨入核門檻的國家逐漸增多。導致核武器擴散的原因有:
①核科學和核工藝知識的傳播,加上核反應堆和核材料的擴散,大大減小了研製與生產核武器的困難。
②隨著戰爭的潛在破壞性劇增,同盟國次要夥伴愈益懷疑同盟國首要成員是否會冒自身毀滅的風險來信守條約義務,因而某些無核武器國家傾向於研製自己的核武器。
③國家間軍事安全威脅隨著主權國家數目迅速增加而愈益分散,軍事安全方面的對抗和衝突愈益地區化、局部化。處於彼此對抗或衝突中的國家往往不可能從世界性安全機構或任何大國取得支持和保護,而需要依靠本國的力量參與這種地區性、局部性的對抗或衝突,於是核武器就成了某些國家嚮往並努力獲得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