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遺產保護

保護文化遺產

文化遺產保護包括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我國文化遺產蘊含著中華民族特有的精神價值、思維方式、想象力,體現著中華民族的生命力和創造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結晶,也是全人類文明的瑰寶。保護文化遺產,保持民族文化的傳承,是連接民族情感紐帶、增進民族團結和維護國家統一及社會穩定的重要文化基礎,也是維護世界文化多樣性和創造性,促進人類共同發展的前提。加強文化遺產保護,是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綜述


中國是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在漫長歲月中,中華民族創造了豐富多彩,彌足珍貴的文化遺產。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在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下,我國文化遺產保護取得了顯著成效。與此同時,也應清醒地看到,當前我國文化遺產保護面臨著許多問題,形勢嚴峻,不容樂觀。為了進一步加強我國文化遺產保護,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推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國務院決定從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個星期六為中國的“文化遺產日”。併發布了加強遺產保護的通知。

保護範圍

文化遺產包括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物質文化遺產是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包括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歷史上各時代的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等可移動文物;以及在建築式樣、分佈均勻或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種以非物質形態存在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世代相承的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包括口頭傳統、傳統表演藝術、民俗活動和禮儀與節慶、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傳統手工藝技能等以及與上述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

指導思想

華夏文化遺產基金會
華夏文化遺產基金會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大文化遺產保護力度,構建科學有效的文化遺產保護體系,提高全社會文化遺產保護意識,充分發揮文化遺產在傳承中華文化,提高人民群眾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增強民族凝聚力,促進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

基本方針

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要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要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堅持保護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堅持依法和科學保護,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與文化遺產保護的關係,統籌規劃、分類指導、突出重點、分步實施。

總體目標

通過採取有效措施,文化遺產保護得到全面加強。到2010年,初步建立比較完備的文化遺產保護制度,文化遺產保護狀況得到明顯改善。到2015年,基本形成較為完善的文化遺產保護體系,具有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的文化遺產得到全面有效保護;保護文化遺產深入人心,成為全社會的自覺行動。

緊迫性

文化遺產是不可再生的珍貴資源。隨著經濟全球化趨勢和現代化進程的加快,我國的文化生態正在發生巨大變化,文化遺產及其生存環境受到嚴重威脅。不少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古建築、古遺址及風景名勝區整體風貌遭到破壞。文物非法交易、盜竊和盜掘古遺址古墓葬以及走私文物的違法犯罪活動在一些地區還沒有得到有效遏制,大量珍貴文物流失境外。由於過度開發和不合理利用,許多重要文化遺產消亡或失傳。在文化遺存相對豐富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由於人們生活環境和條件的變遷,民族或區域文化特色消失加快。因此,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刻不容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從對國家和歷史負責的高度,從維護國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認識保護文化遺產的重要性,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切實做好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保護措施


落實責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將文化遺產保護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並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城鄉規劃。要建立健全文化遺產保護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成立國家文化遺產保護領導小組,定期研究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重大問題。統一協調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應的文化遺產保護協調機構。要建立文化遺產保護定期通報制度、專家諮詢制度以及公眾和輿論監督機制,推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要充分發揮有關學術機構、大專院校、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方面的作用,共同開展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加強執法

加強文化遺產保護法律法規建設,推進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規範化。積極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立法進程,爭取早日出台。抓緊制定和起草與文物保護法相配套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抓緊研究制定保護文化遺產知識產權的有關規定。要嚴格依照保護文化遺產的法律、行政法規辦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作出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各級文物行政部門等行政執法機關有權依法抵制和制止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決定和行為。嚴厲打擊破壞文化遺產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重點追究因決策失誤、玩忽職守,造成文化遺產破壞、被盜或流失的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充實文化遺產保護執法力量,加大執法力度,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因執法不力造成文化遺產受到破壞的,要追究有關執法機關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隊伍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文化遺產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重點文化遺產經費投入。抓緊制定和完善有關社會捐贈和贊助的政策措施,調動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積極性。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機構和專業隊伍建設,大力培養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所需的各類專門人才。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科技的研究、運用和推廣工作,努力提高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水平。

加大宣傳

營造保護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認真舉辦“文化遺產日”系列活動,提高人民群眾對文化遺產保護重要性的認識,增強全社會的文化遺產保護意識。各級各類文化遺產保護機構要經常舉辦展示、論壇、講座等活動,使公眾更多地了解文化遺產的豐富內涵。教育部門要將優秀文化遺產內容和文化遺產保護知識納入教學計劃,編入教材,組織參觀學習活動,激發青少年熱愛祖國優秀傳統文化的熱情。各類新聞媒體要通過開設專題、專欄等方式,介紹文化遺產和保護知識,大力宣傳保護文化遺產的先進典型,及時曝光破壞文化遺產的違法行為及事件,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在全社會形成保護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
與此同時,國務院有關部門也要切實研究解決自然遺產保護中存在的問題,加強自然遺產保護工作。

物質遺產


保護規劃

切實做好文物調查研究和不可移動文物保護規劃的制定實施工作。加強文物資源調查研究,並依法登記、建檔。在認真摸清底數的基礎上,分類制定文物保護規劃,認真組織實施。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要統籌安排世界文化遺產、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的編製工作,省級人民政府具體組織編製,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后公布實施。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要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監測,檢查落實。要及時依法劃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設立必要的保護管理機構,明確保護責任主體,建立健全保護管理制度。其他不可移動文物也要依據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製定保護規劃,落實保護措施。堅決避免和糾正過度開發利用文化遺產,特別是將文物作為或變相作為企業資產經營的違法行為。
改進和完善重大建設工程中的文物保護工作。嚴格執行重大建設工程項目審批、核准和備案制度。凡涉及文物保護事項的基本建設項目,必須依法在項目批准前徵求文物行政部門的意見,在進行必要的考古勘探、發掘並落實文物保護措施以後方可實施。基本建設項目中的考古發掘要充分考慮文物保護工作的實際需要,加強統一管理,落實審批和監督責任。

重點工程

切實抓好重點文物維修工程。統籌規劃、集中資金,實施一批文物保護重點工程,排除重大文物險情,加強對重要瀕危文物的保護。實施保護工程必須要確保文物的真實性,堅決禁止借保護文物之名行造假古董之實。要對文物“復建”進行嚴格限制,把有限的人力、物力切實用到對重要文物、特別是重大瀕危文物的保護項目上。嚴格工程管理,落實文物保護工程隊伍資質制度,完善從業人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類文物保護技術規範,確保工程質量。
加強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保護。進一步完善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的申報、評審工作。已確定為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的,地方人民政府要認真制定保護規劃,並嚴格執行。在城鎮化過程中,要切實保護好歷史文化環境,把保護優秀的鄉土建築等文化遺產作為城鎮化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把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保護規劃納入城鄉規劃。相關重大建設項目,必須建立公示制度,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對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的保護狀況和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監測,及時解決有關問題;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的布局、環境、歷史風貌遭到嚴重破壞的,應當依法取消其稱號,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文物保護

提高館藏文物保護和展示水平。高度重視博物館建設,加強對藏品的登記、建檔和安全管理,落實藏品丟失、損毀追究責任制。實施館藏文物信息化和保存環境達標建設,加大館藏文物科技保護力度。提高陳列展覽質量和水平,充分發揮館藏文物的教育作用。加強博物館專業人員培養,提高博物館隊伍素質。堅持向未成年人等特殊社會群體減、免費開放,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

市場整頓

清理整頓文物流通市場。加強對文物市場的調控和監督管理,依法嚴格把握文物流通市場准入條件,規範文物經營和民間文物收藏行為,確保文物市場健康發展。依法加強文物商店銷售文物、文物拍賣企業拍賣文物的審核備案工作。堅決取締非法文物市場,嚴厲打擊盜竊、盜掘、走私、倒賣文物等違法犯罪活動。嚴格執行文物出入境審核、監管制度,加強鑒定機構隊伍建設,嚴防珍貴文物流失。加強國際合作,對非法流失境外的文物要堅決依法追索。

非遺


遺產普查

各地區進一步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認定和登記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種類、數量、分佈狀況、生存環境、保護現狀及存在的問題,及時向社會公布普查結果。

保護規劃

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在科學論證的基礎上,抓緊制定國家和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明確保護範圍,提出長遠目標和短期工作任務。

遺產搶救

採取有效措施,抓緊徵集具有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和資料,完善徵集和保管制度。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庫、博物館或展示中心。

建立名錄

中國文化遺產保護年度十大傑出人物
中國文化遺產保護年度十大傑出人物
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體系。進一步完善評審標準,嚴格評審工作,逐步建立國家和省、市、縣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體系。對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項目,要制定科學的保護規劃,明確有關保護的責任主體,進行有效保護。對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代表性傳人,要有計劃地提供資助,鼓勵和支持其開展傳習活動,確保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

少數民族

加強少數民族文化遺產和文化生態區的保護。重點扶持少數民族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對文化遺產豐富且傳統文化生態保持較完整的區域,要有計劃地進行動態的整體性保護。對確屬瀕危的少數民族文化遺產和文化生態區,要儘快列入保護名錄,落實保護措施,抓緊進行搶救和保護。

聯合國


大理白族自治州召開文化遺產保護專題
大理白族自治州召開文化遺產保護專題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亞太地區“文化遺產保護榮譽獎”頒獎儀式在浙江省寧波市舉行。該市慈城古建築群等中國三建築入選本年度的“文化遺產保護獎”。聯合國亞太地區北京代表處文化項目高級主管卡貝絲女士介紹,“文化遺產保護獎”的競爭異常激烈。“十年來,二十三個國家和地區申報的三百五十九個項目中,只有一百二十三個獲得‘教科文組織’認可。”她說,僅二00九年,就有十四個國家和地區通過四十八個項目競爭該獎。
“今年的五個單項獎中,中國有三處入選。”卡貝絲認為,中國在遺產保護上取得“了不起”的成績。據其介紹,上海淮海路七百九十六號建築、寧波慈城古建築群、甘肅毛寺生態實驗小學等分獲“優秀獎”、“榮譽獎”及“創新獎”。
該獎評委會給予慈城古建築群較高評價:“本項目將古建築作為可持續資源加以整修維護,體現了對傳統建築結構細部、技術工藝和空間布局的尊重,使地方手工藝傳統和建築維護技術得到復興。”據了解,“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亞太地區文化遺產保護獎”設立於二000年。該獎旨在表彰為保護具有歷史價值的建築而做出傑出貢獻的個人、組織,包括傑出、傑出成就、優秀、榮譽和創新獎等五個單項獎。

國外保護


在國際上,現代意義上的文物保護並通過國家立法大約始於19世紀中葉,從下面幾個國家保護文物的立法時間,可以看出幾個關鍵的變化。
希臘立法較早,1834年有了第一部保護古迹的法律。
法國1840年公布了首批保護建築567棟。1887年通過了第一部歷史建築保護法,首次規定了保護文物建築是公共事業,政府應該干預。1913年頒布了新的歷史建築保護法,規定列入保護名錄的建築不得拆毀,維修要在“國家建築師”的指導下進行,由政府資助一部分維修費用。此法一直影響至今。1943年立法規定在歷史性建築周圍500米半徑範圍劃定保護區,區內建築的拆除、維修、新建,都要經過“國家建築師”的審查,要經過城市政府批准。1962年制訂了保護歷史性街區的法令,稱《馬爾羅法》,由此確立了保護歷史街區的新概念。現有國家級歷史保護區92處。1983年又立法設立“風景、城市、建築遺產保護區”,將保護範圍擴大到文化遺產與自然景觀相關的地區。現有此類保護區300處,另有600處正在調查準備之中。
英國1882年頒布《古迹保護法》,起初只確定21項,主要為古迹遺址。1900年頒布第二部《古迹保護法》,保護範圍從古遺址擴大到宅邸、農舍、橋樑等有歷史意義的普通建(構)築物。1944年頒布《城鄉規劃法》,制定保護名單稱“登錄建築”,當時確定了20萬項。1953年頒布《古建築及古迹法》,確定資金補助。1967年頒布《城市文明法》確定保護歷史街區。當時確定了保護區3200處。1974年修正《城市文明法》,將保護區納入城市規劃的控制之下。
日本1897年制定《古社寺保存法》。1919年制定《史跡、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將保護範圍擴大到古墳、古城址、古園林及風景地。1929年制定《國寶保存法》。1952年綜合以上三個法令為《文物保存法》。1966年制定《古都保存法》,保護目標擴大到京都、奈良、鎌倉等古都的歷史風貌。1975年修訂《文物保存法》,增加了保護“傳統建築群”的內容。1996年又修訂《文物保存法》,導入文物登錄製度,增強了地方政府的積極性。
20世紀60-70年代間,世界範圍內形成了一個保護文物古迹及其環境的高潮,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國際組織在此期間通過了一系列憲章和建議,確定保護的原則,推廣先進方法,協調各國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通過的主要文件有《國際古迹保護與修復憲章》(1964年5月,簡稱《威尼斯憲章》)、《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72年11月,巴黎)、《關於歷史地區的保護及其當代作用的建議》(1976年11月,簡稱《內羅畢建議》)、《保護歷史城鎮和地區的國際憲章》(1987年10月,簡稱《華盛頓憲章》)、《關於真實性的奈良文件》(1984年,奈良)。
《威尼斯憲章》是關於古迹保護的第一個國際憲章,意義重大影響深遠。它連同《奈良文件》闡述了對文物古迹的保護原則和方法,概括地說有以下幾點:(1)真實性,要保存歷史遺留的原物,修復要以歷史真實性和可靠文獻為依據,對遺址保護其完整性,用正確的方式清理開放,不應重建。(2)不可以假亂真,修補要整體和諧又要有所區別,也稱可識別的原則。(3)要保護文物古迹在各個時期的疊加物,它們都保存著歷史的痕迹,保存了歷史的信息。(4)連同環境一體保護,古迹的保護包含著它所處的環境,除非有特殊的情況,一般不得遷移。這些原則和方法已成為世界的共識,對我國也基本適用,它的主要思想已體現在國家文物局推薦的《中國文物保護準則》之中。
國外對文物建築的保護和使用是區別對待的。如義大利分為四級,對具有重大歷史價值的建築藝術精品,保護要求十分嚴格。級別低一些的外觀不可更改,但結構可更新,再低者可改動室內,為合理使用提供方便。英國把“登錄建築”分為三級,一級佔2%,二級佔4%,三級佔94%,對一、二級的保護要求嚴格,三級的可作內部改動。雖然嚴格保護的只佔6%,比例不大,但其絕對數量仍有3萬之多。國外文物建築的改動和利用,方法巧妙,值得稱道。但細究起來,不同國家、不同年代對不同級別文物建築的改動要求是不同的:法國、義大利較嚴,美國、加拿大較松;1970年代以前較松,以後稍嚴,不可一概而論。另外,他們對文物建築的保護利用方案有嚴格的審查制度,如法國要經為數不多的“國家建築師”審查同意,英國要經專門的學會、協會審查,這樣就可以顧全保護與利用兩個方面。
《內羅畢建議》和《華盛頓憲章》是針對歷史地段保護的,它們的制定有其歷史背景。在二次大戰後的經濟復甦時期,大量人口湧入城市,需要大規模地建設住宅,當時普遍的做法是拆掉老城區,拓寬馬路,蓋起新樓房。但是不久人們發現,這樣做的結果是建築改善了,歷史環境卻被破壞了,城鎮的歷史聯繫被割斷,特色在消失。人們意識到,除了保護文物建築之外,還應保存一些成片的歷史街區,保留城鎮的歷史記憶,保持城鎮歷史的連續性。在歷史街區內,單看這裡的每棟建築,其價值可能尚不足以作為文物加以保護,但它們加在一起形成的整體面貌卻能反映出城鎮歷史風貌的特點,從而使價值得到了升華,所以有保護的必要。
最早立法保護歷史街區的是法國,1962年頒布了《馬爾羅法》,規定將有價值的歷史街區劃定為“歷史保護區”,制定保護和繼續使用的規劃,納入城市規劃的範疇嚴格管理。保護區內的建築物不得任意拆除,維修、改建要經過“國家建築師”的指導,符合要求的修整可以得到國家的資助,並享受若干減免稅的優惠。全法國有國家級的保護區92處,地方各級保護區幾百處。由於這裡保護的對象是一片有生命的、正在使用的街區,所以它的保護政策和保護文物有很大區別。以里昂的保護區為例,1964年被定為國家級的“歷史保護區”,區內有250棟文物建築,還有許多16世紀到19世紀各時期的古老街巷。政府當前的工作主要是整修住房和改善交通,對20世紀初建造的工人住宅,要求原樣整修保存其外表,但內部加建廚房、衛生間,改善條件使居民可以繼續居住。對老城區的交通,他們有個明確的觀點,即道路建設和交通需求永遠是矛盾的,而且前者永遠趕不上後者。所以他們的規劃思想不是拓寬城內道路引車入城,而是在外圍修建環路,截流外來交通,只有居住在老城的人才可以開車入城,當然還要輔以改善公共交通、改善交通管理等措施。
英國在1967年頒布《城市文明法》,規定要保護“有特殊建築藝術和歷史特徵”的地區。首先考慮的是地區的“群體價值”,包括了建築群體、戶外空間、街道形式以至古樹。保護區的規模大小不等,有古城中心區、廣場,還有傳統居住區、街道及村莊等。
這個法令要求城市規劃部門制定保護規劃提出保護規定。保護區內的建築不能任意拆除,新建改建要事先報送詳細方案,其設計要符合該地區的風貌特點。法令還規定不鼓勵在這類地區搞各種形式的再開發。由於有這些特殊的保護要求,所以對於其他法規規定的日照、防火、建築密度等要求,在保護區內可以適當靈活掌握。
全英國有保護區約9000個,許多歷史古城有相當多的保護區。如倫敦的威斯敏斯特區就有51個保護區,佔了該區面積的76%。愛丁堡有18個保護區,佔了老城面積的90%。
在日本,1975年修訂《文物保存法》增加了保護“傳統建築群”的內容。這項制度的建立是由市民自下而上推動的。在1950-1960年代的建設高潮中,普遍的作法是“拆舊建新”,當時的《文物保存法》只能保護單個的文物,成片的歷史街區卻無法得到保護。後來,他們認識到保護生態環境是為了人的肌體,保護歷史環境卻涉及人的心靈,這也應是現代化建設的必要內容,所以促成了《文物保存法》的修改。這裡的“傳統建築群”大致相當於歐洲的歷史街區,包括傳統商業街、傳統住宅區、手工業作坊區、近代外國風格的“洋館”區等。法律規定“傳統建築集中,與周圍環境一體形成了歷史風貌的地區”應定為“傳統建築群保護地區”加以保護,先由地方城市規劃部門通過城市規劃確定保護範圍,然後制定地方的保存條例;國家擇其價值較高者定為“重要的傳統建築群保存地區”。現日本全國共有國家級的“重要的傳統建築群”47處,有800處正在實施調查。
日本修改後的《文物保存法》規定,“傳統建築群保存地區”中一切新建、擴建、改建及改變地形地貌、砍樹等活動都要經過批准,要由城市規劃部門作保護規劃,其內容是:確定保護的對象,列出保護的詳細清單,包括構成整體歷史風貌的各種要素;制定保護整修的計劃,對“傳統建築”進行原樣修整,對非“傳統建築”要進行改建或整飾,對有些嚴重影響風貌的要改造或拆除重建;此外還要做出改善基礎設施、治理環境及有關消防安全、旅遊展示、交通停車等方面的規劃。為保持此類地區歷史的風貌,這裡基礎設施的改善必須要採取特殊的辦法,法令規定允許對《建築基準法》作出某些變通。
法令還規定了資金補助的辦法,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出資50%補助住戶對傳統建築外部的修整費用,每戶得到的補助可佔到修整費用的50%-90%。每個保護區每年可以有6-8戶得到補助,這是一個逐步整治的計劃。筆者訪問過京都的產寧坂保護區,那裡有住戶200戶,按此進度可能要20年才能修整一遍,此時最早修的那一棟又該修了。那裡的人認為,就是應該如此周而復始地修下去,使歷史得到延續。
1987年通過的《華盛頓憲章》總結了各國的做法與經驗,歸納了保護歷史地段共同性的問題。文件列舉了歷史地段應該保護的內容:
(1)地段和街道的格局和空間形式;
(2)建築物和綠化、曠地的空間關係;
(3)歷史性建築的內外面貌,包括體量、形式、建築風格、材料、色彩、建築裝飾等;
(4)地段與周圍環境的關係,包括與自然和人工環境的關係;
(5)該地段歷史上的功能和作用。
從這些內容看,歷史地段保護更關心的是外部的環境,強調保護延續這裡人的生活。所以,關於保護的原則和方法,文件強調要鼓勵居民積極參與;要精心建設和改善地段內的基礎設施,改善居民住房條件,適應現代化生活的需要;要控制汽車交通,在城市中拓寬汽車幹道時,不得穿越歷史地段;要有計劃地建設停車場,並注意不得破壞歷史建築和其周邊環境;在歷史地段安排新建築的功能要符合傳統的特色,不否定建造現代建築,但新的建築在布局、體量、尺度、色彩等方面要與傳統特色相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