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質量等級

耕地質量等級

《耕地質量等級》國家標準近日經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批准發布,於2016年12月30日起實施。這是我國首部耕地質量等級國家標準。這一標準適用於各級行政區及特定區域內耕地質量等級劃分,將為開展耕地質量調查監測與評價工作,提供科學的指標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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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標準主要起草人之一、全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土壤肥料質量監測處副處長任意介紹,標準從農業生產角度出發,對耕地地力、土壤健康狀況和田間基礎設施構成的滿足農產品持續產出和質量安全的能力進行評價,將耕地質量分為10個等級。一等地質量最高,十等地質量最低。標準將全國耕地劃分為東北區、內蒙古及長城沿線區、黃淮海區、黃土高原區、長江中下游區、西南區華南區、甘新區、青藏區等9大區域,各區域評價指標由13個基礎性指標和6個區域補充性指標組成,明確了相關評價指標的涵義、獲取方法和劃分標準等。
農業部2014年曾發布《全國耕地質量等級情況公報》。根據這份公報,評價為一至三等的耕地面積佔耕地總面積的27.3%;評價為四至六等的耕地面積比例為44.8%;評價為七至十等的耕地面積比例為27.9%。
國家標準委有關負責人說,這一國家標準的發布與實施,實現了全國耕地質量評價技術標準統一,有利於摸清耕地質量家底,掌握耕地質量變化趨勢,科學評價耕地質量保護成效,推動“藏糧於地、藏糧於技”戰略實施。同時,標準有利於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推進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行動的開展,也有利於指導各地根據耕地質量狀況,合理調整農業生產布局,緩解資源環境壓力,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