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舊法

計算固定資產折舊的方法

折舊法是計算固定資產折舊的方法。

內容介紹


通常有以下幾類:①平均年限法。又稱直線法。分為原始價值反分發、使用年限法。②服務壽命法。包括生產量折舊法和工作時間折舊法。③加速折舊法。分為使用年限比例法、餘款遞減法和雙倍餘額遞減法三種。④全年折舊法。分為年金折舊法和償債基金折舊法兩種。我國目前計算、提取折舊的方法,採取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⑤雙倍餘額法:年折舊率=2/折舊年限×100%,年折舊額=凈值×年折舊率。⑥年數總和法:年折舊率=(折舊年限-已用年限)/(折舊年限×【折舊年限+1】/2)×100% 年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凈值×年折舊率。目前,多數企業使用的折舊率是由國家統一規定的綜合折舊率。根據國家有關建設期利息計入固定資產價值的規定,項目綜合折舊計算凈殘值為殘值減去清理費用后的餘額,各類固定資產凈殘值比例,約為原價的3-5%。

計算方法


舊率默認保留4位小數的話,就會存在四捨五入的差異,在原值較大的情況下會造成月折舊額與正常計算方法下的結果有差異,另外不會考慮資產累計折舊的變動情況。
舉例說明:8年的折舊年限,3%的凈殘值,系統默認的月折舊率經四捨五入後為:(1-3%)/96=0.0101,假設原值為100,000元,那月折舊就是:100,000*0.0101=1,010元。
而大部分人正常計算方法為:100,000*(1-3%)/96=1,010.42元,與系統的差額就有0.42元,如果原值更大時差異也就更大了。
在資產使用過程中如果對累計折舊做過變動之後,每月計提折舊不會發生變化,如果在使用年限到期前折舊已提足,系統會停止計提,如果在使用年限到期后,折舊仍未計提完的,系統在最後一個月全部補提。
平均年限法(一)的月折舊額計算對於資產增加時已經存在累計折舊的情況下也會有較大誤差。
同樣舉例:假設接受其他公司轉讓固定資產,入賬原值100,000元,入賬累計折舊15,000元,該資產預計還可使用6年,凈殘值3%。
首先說明,一般來說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有個原則,當月新增資產次月才計提,在用友系統中增加資產有兩種方式:資產新增(開始使用日期為當月,默認次月計提)、原始卡片(開始使用日期只能是當月之前,當月開始計提)。
如果採用資產新增方式處理:
錄入原值100,000元,累計折舊15,000元,使用年限6年(72月),開始使用日期為當月,凈殘值3%,這時當月不計提,次月開始計提。
系統計算的月折舊率為:(1-3%)/72=0.0134,月折舊額為:100,000*0.0134=1340元。如果按這個月折舊額繼續攤銷72月的話:1340*72=111,480元,發現了吧,已經大於原值了。當然系統會在提足折舊時停止繼續計提(也有可能會有提足72個月凈值仍大於凈殘值的情況,系統會在最後一個月將剩餘折舊全部計提),這樣就會在資產提足折舊前後月折舊額會產生較大的波動。
如果採用原始卡片方式處理:
錄入原值100,000元,累計折舊15,000元,使用年限8年(96月),開始使用日期為15月前,凈殘值3%,這時當月計提,之前計提月份不影響折舊額計算。
系統計算的月折舊率為:(1-3%)/96=0.0101,月折舊額為:100,000*0.0101=1,010元。
兩種方式差異很大了,採用哪種方式需要先考慮清楚。
另外這種情況下最好是直接用凈值作為資產原值入賬,產生的差異會小一點。但如果轉讓時的原始憑據就是含原值、累計折舊的還是只能遵循客觀性原則。
平均年限法(二)在計算月折舊額的計算公式,在不考慮資產減值因素的簡化版本為:(月初原值-月初累計折舊-月初凈殘值)/(使用年限-已計提月份)。
其中:(月初原值-月初累計折舊-月初凈殘值)可以理解為剩餘可攤銷折舊,(使用年限-已計提月份)可以理解為剩餘攤銷月份。
同樣的例子:8年的折舊年限,3%的凈殘值,原值為100,000元,開始計提第一個月的折舊額為。
(100,000-0-3,000)/(96-0)=1,010.42元,與大部分人正常計算方法一致。
第二月的月折舊額計算:(100,000-1,010.42-3,000)/(96-1)=1,010.42,雖說計算複雜了一點,但結果仍然一致
再看第三月:(100,000-1,010.42*2-3000)/(96-2)=1,010.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