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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虹
原人保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總裁
劉虹,男,漢族,1963年2月出生,河南商城人。1985年8月參加工作,1991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研究生學歷。曾任人保投資控股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總裁。
2020年8月31日,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劉虹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
曾任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戰略規劃部戰略研究與規劃處處長、副總經理,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企劃部總經理、發展改革部總經理等職;
2007年06月,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高級專家;
2007年10月,人保投資控股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總裁。
2019年3月22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紀檢監察組、山東省監察委員會消息:人保投資控股有限公司黨委書記、總裁劉虹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紀檢監察組紀律審查和山東省監委監察調查。
2019年9月6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紀檢監察組、山東省監察委員會消息: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紀檢監察組、山東省監委對人保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總裁劉虹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劉虹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公車私用,收受高爾夫球卡;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事項;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反生活紀律,與多名女性保持不正當性關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劉虹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以權謀私,損害企業利益,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黨委研究,決定給予劉虹開除黨籍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依據集團有關規定給予劉虹開除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有關規定,經監察機關研究,決定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提起公訴
2019年11月,人保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總裁劉虹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劉虹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濟南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劉虹利用擔任人保投資控股有限公司黨委書記、總裁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給予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濟南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人保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總裁劉虹受賄案,於2020年1月9日,在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濟南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虹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濟南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7年10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劉虹利用擔任人保投資控股有限公司黨委書記、總裁的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人事工作安排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單獨或者夥同他人,非法收受、索取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057.8223萬元,個人實得2371.9723萬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劉虹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劉虹進行了最後陳述,併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20年8月31日上午,由濟南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人保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總裁劉虹受賄一案,在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劉虹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
濟南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虹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者夥同他人,非法收受、索取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057.8223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本案大部分犯罪事實系劉虹主動交代,且大部分贓款已追繳退繳,劉虹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依法可從輕處罰。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檢察機關指控劉虹犯受賄罪的事實全部予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