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役
義役
徠南宋應役戶互助的一種方式。乾道五年(1169年)浙江松陽民戶首創。以一鄉或一都為單位,由應役戶出田或買田若干作助役田,所收田租充應役費用。出田多少,貧富不等。后被豪強把持。元泰定時(1324-1327)規定有田一頃以上者每頃出助役田若干,以其收入充助役之費,與義役類似。
目錄
約在宋高宗趙構紹興年間(1131~1162)﹐婺州金華縣長仙鄉的一些“大姓”﹐因輪派保正役而時起糾紛﹐乃創議合夥捐田一百畝,幫助當役者應差﹔每年三月舊保正將田移交給新保正﹐作為應役之資。由此﹐“義役”便在民間實行﹐並於紹興三十二年得到知婺州吳芾的稱讚。大約與婺州義役同時﹐處州民間也實行義役﹐宋孝宗乾道時(1165~1173)﹐知處州范成大言於朝廷﹐於是義役遂從兩浙路擴展到江東﹑江西和福建等路﹐各地上戶紛紛實行。義役的實行有所謂“義役規約”﹐各地雖頗不相同﹐但其主要內容是:由本“都”或本“甲”的上戶擔任役首﹐主持義役的實施﹐如收取役田租課﹐排定各戶服役順序等。但有的地方不設役首。役戶按年月順序輪流充當都保正﹑副都保正﹑保長或戶長﹐義役田均給保正﹑保長或戶長﹐收取租課﹐以供服役費用。一都或一甲全體人戶按戶等高低割田或捐糧﹑錢﹐置義役田莊。有時地方官府亦買田支助。有的地區只由鄉戶自行按戶等商定服役順序﹐不置義役田﹔有的地區則集資僱人代役。有些地區在義役田租課有剩餘時﹐則另置新田﹐將舊田歸還原主。義役大都由鄉村上戶把持﹐實際上減輕了上戶的負擔。原來役輕或無役的中下戶﹐在上戶勒索敲詐之下﹐加以吏胥的阻撓和破壞﹐負擔增重﹐以至破家蕩產﹐因而義役成為“不義之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