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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雲龍
合肥公安局廬陽分局雙崗派出所原民警
徠張雲龍,男,1988年6月5日出生,安徽省合肥市人,漢族,大學文化,合肥市公安局廬陽分局雙崗派出所民警,住合肥市瑤海區。因涉嫌犯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原合肥市公安局廬陽分局雙崗派出所民警。
民警讓輔警在走廊看管其他當事人,在屋內實施強姦
《張雲龍強姦二審刑事裁定書》顯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雲龍系合肥市公安局廬陽分局雙崗派出所民警。因涉嫌犯強姦罪,於2019年10月1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019年10月17日凌晨1時許,被害人李某1在合肥市廬陽區伯爵假日酒店(雙崗店)2301房間內與朋友李某2、楊某一起吃飯。被告人張雲龍系合肥市公安局廬陽分局雙崗派出所民警,因核查相關違法犯罪線索,通過指示該賓館工作人員刷卡進入2301房間對李某1、李某2、楊某三人現場詢問。后,被告人張雲龍電話通知輔警童某、鄒某到房間內協助詢問,並安排輔警童某、鄒某將李某2、楊某二人帶至房間外過道進行看管,其在2301房間內對李某1進行單獨詢問。當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張雲龍又安排輔警童某、鄒某將李某2、楊某二人帶回雙崗派出所,而其本人繼續留在2301房間內對李某1進行單獨詢問。詢問期間,被告人張雲龍通過打臉、拉拽、言語威脅等暴力、脅迫手段,強行與被害人李某1發生性關係。當日凌晨5時50分許,被害人李某1被張雲龍帶至雙崗派出所。至6時55分許,李某1、李某2、楊某等人離開雙崗派出所。
離開后,被害人李某1告知李某2其被強姦,李某2遂陪同李某1等人於8時許至合肥市公安局投訴,並於9時許至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報案,9時30分至12時40分,合肥市公安局刑警支隊進行了現場勘驗。同時在第一時間對被害人李某1和被告人張雲龍進行了身體檢查。經法醫人身檢查,被害人李某1面頰部紅腫、右手手背靠近手腕部青紫、右腿膝關節上方內側青紫;被告人張雲龍左側腰背部自上而下有三處傷痕,右側背部有一處傷痕。
經鑒定,送檢李某1牛仔褲、休閑褲、衛生間馬桶上衛生棉及床單上的可疑斑跡中檢出人精斑,與張雲龍基因型相同;李某1陰道擦拭物、乳房擦拭物、右手指甲擦拭物、休閑褲上可疑斑跡、床單上可疑斑跡中檢出混合基因型,包含李某1、張雲龍DNA分型。
一審法院判處張雲龍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二審維持原判
徠上述《張雲龍強姦二審刑事裁定書》顯示,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張雲龍違背婦女意志,採用暴力手段,強行姦淫婦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案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根據被告人張雲龍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張雲龍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后張雲龍上訴提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請求二審法院改判無罪。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上訴人張雲龍強姦的事實,已被一審判決列舉的證據證實,以上證據業經一審當庭舉證、質證,該院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及相關證據予以確認。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上訴人張雲龍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強行與婦女發生性行為,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上訴人張雲龍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原判在量刑時,已結合張雲龍的犯罪事實、社會危害程度等量刑因素,充分體現刑罰的罪、責、刑相適應原則,量刑並無不當。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