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認知語言學研究會

中國認知語言學研究會

本研究會中文名稱為,中國認知語言學研究會(以下簡稱研究會),英文名稱為(China Cognitive Linguistics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為CCLA)。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本研究會是全國從事認知語言學研究的工作者和研究人員自願組織起來的群眾性學術團體,會址設在南京解放軍國際關係學院。
第三條:本研究會的目的:中國認知語言學研究會(CCLA) 旨在促進中國學者從認知語言學的視角對語言現象所進行的學術研究。認知語言學的研究視角認為,語言是認知的一部分,反映了文化、心理、交際和功能等各種因素之間的相互作用,語言可在概念形成和認知加工過程的情況下進行研究,並且這一研究必須符合眾所周知的神經機制和組織。
第四條:本研究會的宗旨:團結和組織全國認知語言學研究人員和對認知語言學感興趣的高校老師;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開展學術活動;堅持民主辦會,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促進中國的認知語言學研究的發展,促進認知語言學理論的研究,推動認知語言學的跨學科研究,推廣認知語言學理論研究成果的應用,促進認知語言學學科人才的成長。
第五條:本研究會接受中國修辭學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獨立運作。
第六條:本研究會地址:江蘇省南京市解放軍國際關係學院《外語研究》編輯部,郵編:210039
第七條:本研究會的業務範圍:
(一) 開展和促進認知語言學理論和應用的研究;
(二) 團結全國的認知語言學工作者,共同為認知語言學研究事業做出貢獻;組織國內外同行之間交流,活躍科研氣氛,提高學術水平;
(三) 每兩年主辦一屆全國認知語言學研討會;每兩年舉辦一次年會,與全國認知語言學研討會合併召開。但必要時可以舉辦認知語言學專題研討會;
(四) 不定期地舉辦相關研討會、研究班;開展優秀書刊與論文的評選活動;表彰優秀個人;
(五) 認定本研究會常務理事、理事和會員資格;
(六) 編輯出版有關認知語言學的學術書刊及相關的音像製品;

會員


第八條:為了真正把全國的認知語言學工作者團結起來,本學會接納三種會員,分別為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和榮譽會員。
第九條:個人會員。擁護本會章程,經常參加學會活動,經本人書面申請,理事會通過,可以成為個人會員。個人會員分為兩類:有會員證的正式會員和無會員證的公布會員。
第十條:團體會員。凡有10名會員以上的單位(學校、研究所等),經申請並報理事會批准為團體會員單位,以研究會的名義相對獨立地在本地區舉辦學術活動和教學活動。
第十一條:榮譽會員。凡承認研究會章程,對研究會的建設有精神和物質方面的支助和貢獻的,並報理事會批准,可以成為本會的榮譽會員。
第十二條:正式會員的權利包括: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直接參加本研究會舉辦的各種學術會議和學術活動;
(三)以研究會會員的身份登記自己的學術團體所屬,並可以本會會員身份或名義參加各種社交活動;
(四)督促、建議和評估研究會的活動;
(五)優先獲得本研究會主辦學術會議的承辦權;
(六)優先獲得研究會資助項目的申請資格;
(七)優先得到研究會主編的論著、期刊或論文集的投稿權;
(八)優先獲得研究會的各種幫助和資料信息。
第十三條:義務
(一)遵守政紀國法、研究會章程、外事紀律,維護學會聲譽;
(二)執行研究會決議,按時參加本研究會組織的各類學術活動;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並完成研究會交給的任務;
(四)向研究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會員如果兩年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會應書面退會,交回會員證。
第十五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組織


第十六條:本會的組織原則為民主集中制
第十七條: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每兩年舉行一次。會議的任務如下:
(一)總結上一屆理事會的工作;
(二)提出下屆理事會的工作計劃;
(三)表彰先進和評選優秀論文;
(四)進行學術交流;
(五)選舉產生新的研究會理事會;
(六)修改研究會章程。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研究會的領導機構,由理事組成。理事會成員是會員代言人,由會員代表選舉產生。理事每屆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理事會成員起碼具備高級職稱,並在國家級刊物發表有論文。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職權。
第十九條: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全體會議產生。常務理事會負責選舉產生一名會長,副會長若干名。常務理事會下設秘書處,負責處理日常事務,秘書長、副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經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為了有利於研究會工作的順利開展,理事會可以聘請有關的社會知名人士、學術權威擔任學會顧問。

經費


第二十條:經費來源和使用:
(一)會員會費;
(二)單位和個人捐助;
(三)上級撥款;
(四)活動收入;
(五)經費必須使用於本研究會的各種活動。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自會員代表通過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