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犯罪

自然犯罪

自然犯罪是對犯罪理論的一種解釋。是19世紀資產階級犯罪人類學派的主要代表之一、義大利犯罪學家加羅法洛1885年在其代表作《犯罪學》中提出來的著名硯點。他把犯罪分為自然犯罪租人定犯罪。所謂自然犯罪是與人體的遺傳因素和反常特質決定的,不受客觀環境條件或某一時期特殊情況影響的違背道德觀念的犯罪。他將自然犯罪分為兩類:一類是觸犯憐憫之心的犯罪。包括:(1)侵害他人生命或傷害他人身體;(2)違背道德的損害人的自由或身體;(3)直接損害道德的行為。另一類是觸犯正直之心的犯罪。包括:(1)暴力侵犯他人財產;(2)非暴力的詐騙;(3)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威公民權。

基本介紹


依據有無違反社會性(反道德性),分為自然犯罪與法定犯罪
所謂 自然犯罪,就是指那些違反人類道德、具有反社會性的行為。這種行為,由於從根本上說違反了人的本性,所以無論在任何社會,任何政治制度之下,自然犯罪都被認為是犯罪行為。例如殺人、盜竊等。
所謂 法定犯罪,就是指行為本身並不一定具有反社會性、反道德性,只是因為法律上規定這種行為應受到一定的處罰,因而成為犯罪。這種行為往往由於國家行政管理上的需要而被規定為犯罪。因此,這類犯罪通常沒有固定的標準,而是依照國家政治形勢的變動而變更,或者依照國家政策的變更而改變。例如一些政治性的犯罪。
二者的區分,對於解決違法性認識(行為人是否認識到行為是犯罪)等問題具有一定意義。對於自然犯罪,因善惡行為易於識別,故一般推斷行為人具有違法性認識。而對於法定犯罪,因違法性難以被一般人認識,故還需結合具體情況判斷行為人是否知曉自己的行為具有違法性。
當然隨著觀念的變遷,自然犯法定犯之間也沒有絕對的界分,法定犯也會慢慢演變為自然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