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辦法

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辦法

按照國務院《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改革個體工商戶驗照制度。

徵求意見公告


國家工商總局關於《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按照國務院《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改革個體工商戶驗照制度,建立符合個體工商戶特點的年度報告制度”的要求,國家工商總局起草了《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錄中國政府法制網(網址:略),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部門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2.登錄國家工商總局網站(網址:略),通過首頁右側“規章草案徵求意見”欄提出意見。
3.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東路8號國家工商總局法規司(郵編:略)
4.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略。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4年5月31日。
國家工商總局
2014年5月12日

徵求意見稿


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加強對個體工商戶的監督管理,促進社會誠信建設,依據《個體工商戶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條例》等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的報送、公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時間限制】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個體工商戶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當年開業登記的個體工商戶,自下一年起報送。
第四條【管轄分工】個體工商戶應當向其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委託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接收其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
第五條【報告責任】個體工商戶對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六條【報送方式】個體工商戶可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以書面方式報送年度報告。
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的電子報告與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直接報送的紙質報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條【報告內容】個體工商戶的年度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登記事項執行和變動情況;
(二)獲得的資格資質許可情況;
(三)生產經營情況;
(四)個體工商戶聯繫信息;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報送的其他情況。
第八條【自主公示】個體工商戶自主決定其年度報告內容是否公示。個體工商戶決定公示年報內容的,應當自己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年度報告並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得強制要求個體工商戶公示年度報告內容。
第九條【工商公示】對於個體工商戶決定不公示年度報告內容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接到紙質年度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該個體工商戶已經報送年度報告。
第十條【監督檢查】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組織對個體工商戶年報信息進行隨機抽查。
抽查個體工商戶的名單和抽查結果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第十一條【舉報】社會公眾發現個體工商戶公示的信息存在隱瞞、弄虛作假情形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舉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舉報後進行核查,並予以處理,處理結果應及時告知舉報人。
第十二條【法律責任】個體工商戶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以200元的罰款,將其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並於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社會公示。
第十三條【法律責任】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被發現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其15個工作日內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將其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並予以公示。
第十四條【法律責任】對於通過登記的經營場所及經營者住所無法聯繫的個體工商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其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並予以公示。
第十五條【救濟途徑】個體工商戶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后,以書面形式補報年度報告或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列事由消失的,可以申請恢復正常經營狀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接到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並做出是否恢復該個體工商戶正常經營狀態的決定。
第十六條【處罰公開】對於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的個體工商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其行政處罰情況。
第十七條【附則】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書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年 月 日起施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3號公布的《個體工商戶驗照辦法》同時廢止。

起草說明


關於《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辦法》(徵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按照國務院《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改革個體工商戶驗照制度,建立符合個體工商戶特點的年度報告制度”的要求,國家工商總局起草了《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就《辦法》的起草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現行的個體工商戶驗照制度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個體工商戶進行定期檢查的監督管理制度,在二十多年的管理實踐中發揮了積極作用。個體工商戶驗照制度一方面是發現並糾正個體工商戶違法行為,實現法律規制、政府管制、政策貫徹的重要方法和途徑,另一方面也是行政機關掌握個體工商戶實際經營狀況、保證登記信息準確性的重要手段。
然而,個體工商戶驗照制度存在著以下問題,一是處罰過重。個體工商戶只要不按照規定申請辦理年度驗照、且在規定期限內未能改正的,就會面臨被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喪失經營資格,同時也加大了無照經營的可能性。顯然,個體工商戶的違規程度和行政處罰不對稱,過重的行政處罰不利於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和經濟的穩定運行;二是驗照常常被搭載超出其功能的亂攤派、亂收費等,為社會所詬病,不利於推進依法行政。個體工商戶驗照制度已不能較好地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需要,社會各方對此都有強烈且迫切的改革需求。《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已經國務院批准,明確要求改革個體工商戶驗照制度,建立符合個體工商戶特點的年度報告制度。因此,改革現有的個體工商戶驗照制度,建立年度報告制度是必要的。
制定《辦法》的簡要過程
按照行政規章立法程序,國家工商總局於今年3月起草了《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辦法(徵求意見稿)》,並先後在河南、上海、江蘇、寧夏、內蒙進行了調研,在昆明徵求了聯繫點意見。4月18日,以總局辦公廳文件(辦字[2014]60號)向系統46個單位徵求了意見。在調研和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對《辦法》進行了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徵求意見稿。
三、制定《辦法》的相關依據
(一)《個體工商戶條例》
(二)《企業信息公示條例》。
(三)《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
四、《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的概況。《辦法》第二條至第五條規定了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辦法的適用範圍、時間、管轄分工和報告責任。
1、《辦法》適用範圍為個體工商戶。
2、時間。現行《個體戶驗照辦法》規定個體工商戶的驗照時間為1月1日到5月31日,為了使新舊兩種制度能有效銜接並順利過渡,同時考慮到個體工商戶的適應性和歷年辦理驗照的習慣,本辦法規定報送年度報告時間沿用了原驗照的時間。同時,考慮到個體工商戶量大、分散,為進一步提高便利性,在此基礎上延長了一個月的報送時間,即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
3、管轄分工。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機關為接收年報的管轄部門。同時規定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委託工商行政管理所接收其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的年度報告。
4、報告責任。《辦法》規定了個體工商戶對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二)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的方式和內容。《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了個體工商戶報送年度報告的方式和內容。
1、方式。個體工商戶面廣量大、經營條件和人員素質也各有不同。因此,《辦法》設定了個體工商戶報送年度報告的兩種方式。個體工商戶既可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也可以書面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報告。電子報告和紙質報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內容 個體工商戶的年度報告內容包括:登記事項的實際情況、資格資質許可情況,生產經營情況和個體工商戶聯繫信息以及國家工商總局要求報送的其他情況。
(三)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的公示。
《辦法》第八條、第九條對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的公示做了規定。
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的公示分為自主公示和工商部門公示。
1、自主公示。個體工商戶自主決定其年度報告內容是否公示。個體工商戶決定公示年報內容的,應當自己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年度報告並公示。
2、工商公示。對於個體工商戶決定不公示年度報告內容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該個體工商戶已經報送年度報告。
(四)監督檢查。由於將驗照改為年報,工商部門不再對個體工商戶年度登記事項執行情況和經營情況進行審驗,由個體工商戶自主申報。《辦法》第十條規定了工商部門對個體工商戶年報信息進行隨機抽查;第十一條規定了對個體工商戶公示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五)法律責任。一是不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二是在年度報告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三是個體工商戶登記的經營場所及個體工商戶經營者住所無法聯繫到的。考慮到個體工商戶相對於其他形式的市場主體而言,無論其未報送年報,年報中隱瞞真實情況還是無法聯繫到,其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辦法》沒有採用異常名錄和黑名單制度,而是由工商部門將其標示為經營異常狀態並公示,並處以一定的罰款處罰,這樣即有利於提醒公眾注意交易安全,也有利於促使個體工商戶履行法定義務。
(六)救濟途徑。《辦法》規定了個體工商戶自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后,對違反規定的行為予以改正後,經申請,工商部門審核后將其恢復為正常經營狀態。
(七)附則。《辦法》第十七、十八條為附則內容,明確了本《辦法》的實施時間,並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及公示內容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