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願書又稱“安慰信”,一般指由母公司或金融機構或一國政府寫給與其子公司或客戶或下屬政府機構交易的貸款人、招標人或貿易商的、意在對它們之間發生的商業往來表示安慰或擔保的信函。
由母公司或金融機構或一國政府寫給與其子公司或客戶或下屬政府機構交易的貸款人、招標人或貿易商的、意在對它們之間發生的商業往來表示安慰或擔保的信函。安慰信通常是在擔保人不願意接受法律約束的情況下採用的一種形式。在
國際融資交易中,當債權人對債務人償還債務的能力信心不足時,常常要求債務人提供由
資信可靠的第三人出具
保函的
信用擔保。但基於各種原因,第三人可能不願或不能出具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