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
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
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989年3 月掛牌辦公,位於汕尾市城區騰飛路2號,內設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行政庭、審監庭、執行局、法警支隊等審判業務機構,下轄4個基層法院:汕尾市城區人民法院、海豐縣人民法院、陸豐縣人民法院、陸河縣人民法院,13個人民法庭。全院現有人員129人,其中法官57名。
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接受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監督和指導,監督和指導下級法院的審判工作,對汕尾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其要工作職責是:審判法律規定和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由市中級法院管轄的以及市中級法院認為依法應當由自己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審案件;審判法律規定由市中級法院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審案件;審查處理不服本院和全市基層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各類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審判由省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對全市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轄;監督和指導全市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依法決定國家賠償;管理、協調全市法院執行工作;參與立法活動,對地方性法規、規章等草案提出意見;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等等。
主要職責
市法院是市的國家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監督和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工作,接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指導和監督,對汕尾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判法律規定、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市法院管轄的以及市法院認為依法應當由自己審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審案件。
(二)審判法律規定由市法院審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審案件。
(三)審查處理不服本院和下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各類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
(四)審判由省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
(五)對下級人民法院管轄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轄。
(六)監督和指導全市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七)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
(八)依法決定國家賠償。
(九)管理、協調全市法院執行工作。
(十)對地方性法規、規章等草案提出意見;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十一)負責全市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訓工作;按照許可權管理法官和其他人員;協助管理全市法院的機構編製;主管全市法院的監察工作;領導院直屬單位和社團工作。
(十二)管理全市法院的有關經費和物資裝備。
(十三)結合審判工作宣傳法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
(十四)承辦其他應由市法院負責的工作。
根據上述職責,市法院設16個內設機構。
1、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政務工作;
2、督辦院黨組會議、院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和領導交辦的事項。
3、承辦審判委員會會務及其日常工作。
4、負責與市人大代表聯絡工作;督辦市人大代表建議和市政協委員提案。
5、負責院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與督導員的聯絡工作;指導法官協會的日常工作。
6、負責院總值班、院印章管理、傳達和收發工作。
7、負責機關檔案的收集、管理、利用和指導工作。
8、負責文件、電報的收發、傳閱、交換工作;負責院機關、全市密碼管理和保密指導工作。
9、負責本院和下級法院計算機網路、辦公現代化規劃、管理工作。
10、負責圖書管理和發行工作;負責辦理本院的外事事務。
1、負責市法院各類案件的立案和審判流程管理。
2、審查不服市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申訴和再審申請,不服中級法院複查駁回、再審改判的或未經複查、再審的申訴和再審申請,決定是否立案。
3、審查訴前及立案階段的財產、證據等保全申請並作出裁定;執行財產、證據等保全裁定;收轉各類訴訟資料,送達相關的法律文書。
4、審理管轄異議、管轄權爭議、對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上訴和其他程序性案件。
5、核算訴訟費,辦理訴訟費的緩、減、免手續。
6、負責信訪的司法救助申請事宜。
7、負責書記員的統一管理工作。
1、審判第一、二審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等案件。
2、審理相關的涉外內審案件。
3、審理涉外移管案件。
4、辦理相關大案、要案的協調、指導事宜。
5、辦理減刑、假釋案件。
1、審判第一、二審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等案件。
2、辦理相關大案要案的協調、指導事宜。
1、審判第一、二審有關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傳統民事案件,房地產案件(包括房屋買賣、租憑、預售、按揭、開發合同案件,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案件,建築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不動產相鄰關係案件,鄰地利用權案件以及其他不動產案件(包括山林、水利、草原、灘塗、鐵路、機場、公路、橋樑、港口、堤壩等不動產引起的案件。涉及以房地產及其他不動產為抵押的合同,其性質以主合同性質確定);農村承辦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侵權案件。
2、審理申請撤銷相關仲裁的案件和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
3、辦理相關的申請複議案件。
4、審批基層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5、指導人民法庭的審判作。
1、審判第一、二審國內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侵權糾紛案件,審判第一、二審國內證券、期貨、票據、股權、公司、破產案件。
2、審理申請撤銷國內仲裁的案件。
3、辦理相關的申請複議案件。
4、審批基層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2、審判第一、二審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和侵權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證劵、期貨、票據、公司、股權、破產等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信用證案件。
3、審理不服下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識產權申請再審案件。
4、辦理知識產權申請複議案件。
5、審查申請撤銷、承認和強制執行國際仲裁裁決、外國法院判決的案件。
6、審查有關涉外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
7、審批基層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1、審判第一、二審行政案件和行政賠償案件。
2、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
3、審批基層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4、依法辦理應由本院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
5、審查處理不服基層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和其他賠償義務機關決定的各類賠償申訴。
6辦理賠償委員會日常事務,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事項。
1、審判省人民檢察院對本院各類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案件。
2、審查處理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經立案庭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各類審判監督案件;審查處理經基層法院複查駁回或者再審改判,仍繼續向本院申訴、申請再審,經立案庭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刑事、民事、行政審判監督案件;審查處理雖未經基層法院複查、但立案庭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少數刑事、民事、行政審判監督案件。
3、審查處理院領導、領導機關交辦的、不服生效裁判的刑事、民事、行政審判監督案件。
對全市法院執行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強化執行工作的組織協調職能。管理執行一庭、執行二庭和執行三庭。
負責執行本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一審案件;統一調配全市法院執行力量和裝備,組織全市執行大會戰和專項執行統一行動;組織全市內法院之間的交叉執行,審查受理非訴訟案件的申請強制執行;處理執行中群體性和突發性事件。
管理本市與外市法院之間、本市法院之間委託執行的案件;負責協調本市與外市法院之間、本市法院之間執行爭議的案件;負責協調地方各部門及有協助執行義務單位對案件執行的意見分歧或爭議;督促、催辦上級部門和領導同志批辦的執行案件及下級法院久拖未執結的案件;糾正下級法院違法執行和錯誤執行的案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指定執行本院和下級法院的執行案件;提出並組織實施需要提級執行案件。
研究提出全市執行工作總體部署,掌握全市法院執行工作動態,負責執行局文秘、會議、調研、信訪、檔案等工作;負責執行案件的司法統計;研究答覆執行工作中適用法律問題;配合幹部管理部門協管基層人民法院執行庭庭長。
各審判業務庭除上述主要職能外,都具有下列全部或部分職能:
1、審理與本庭業務相關的請示案件。
2、辦理相關案件的證據交換和審理中的訴訟保全。
3、辦理與本庭業務相關的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提案和建議以及領導交辦案件。
4、開展相關審判工作的調研指導及協調。
1、起草綜合性文件、報告;編輯簡報、情況反映等信息;負責本院重大工作部署的調查研究工作。
2、負責司法統計。
3、參與地方性法規及行政規章的立法活動,研究、徵集對法律、法規、規章草案的意見。
4、就適用法律問題向省高級人民法院請示。
5、負責編寫《案例選編》和法院年鑒工作。
1、管理本院各項經費和國有資產,負責本院機關有關行政事務管理,監督直屬事業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的管理。
2、指導基層人民法院財務、裝備、訴訟費、兩庭建設等方面的工作。
3、負責本院及下級法院的通訊管理工作。
4、負責本院(含事業單位)基本建設規劃和計劃,項目申請和組織、協調、實施工作。
5、負責機關安全保衛工作。
6、負責司法技術鑒定工作。
7、指導和監督機關服務中心的有關工作。
1、主管全市法院的監察工作。
2、監督、檢查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工作紀律的情況。
3、受理對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負責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的追究工作。
4、查處法院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
5、受理法院工作人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
1、主管全市法院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
2、協助地方黨委考察協管幹部,加強法院領導班子和隊伍建設。
3、負責全市法院系統的機構、編製管理工作。
4、負責本院各類人員的考錄、調配、考核、任免、工資、福利、計劃生育、出國政審、退休等工作。
5、管理人事檔案、採集分析人事信息、組織落實各項組織人事制度。
6、負責全市法官等級評定和司法警察警銜的管理工作。
7、負責全市法院隊伍的思想政治、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法院系統評先創優、表彰獎勵活動。
8、研究制定全市法院各類人員的培訓規劃、計劃和相關規章制度,組織在職幹部進修等工作。
9、負責機關黨建工作;指導機關工、青、婦等群眾組織。
10、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1、組織落實司法警察工作的條例、規定、辦法。
2、組織實施司法警察管理的規章制度和細則。
3、指導、監督基層法院司法警察的業務工作。
3、審理不服下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識產權申請再審案件。
4、辦理知識產權申請複議案件。
5、審查申請撤銷、承認和強制執行國際仲裁裁決、外國法院判決的案件。
6、審查有關涉外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
7、審批基層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1、審判第一、二審行政案件和行政賠償案件。
2、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
3、審批基層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4、依法辦理應由本院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
5、審查處理不服基層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和其他賠償義務機關決定的各類賠償申訴。
6辦理賠償委員會日常事務,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事項。
1、審判省人民檢察院對本院各類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案件。
2、審查處理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經立案庭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各類審判監督案件;審查處理經基層法院複查駁回或者再審改判,仍繼續向本院申訴、申請再審,經立案庭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刑事、民事、行政審判監督案件;審查處理雖未經基層法院複查、但立案庭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少數刑事、民事、行政審判監督案件。
3、審查處理院領導、領導機關交辦的、不服生效裁判的刑事、民事、行政審判監督案件。
建院以來,汕尾市兩級法院堅持“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指導方針,緊密圍繞黨和國家的中心工作,全面推進法院各項工作。堅持服從和服務於發展第一要務,依法履行審判職責,為促進發展、保障改革、維護穩定,建設平安汕尾做出了積極貢獻。2004年至今,兩級法院共審、執結各類案件32673 件。堅持抓隊伍促審判,大力加強隊伍的思想政治、司法業務和黨風廉政建設。至2009年底,市中院本科以上學歷所佔的比例為 73.2 %。有15篇論文在全省法院系統學術討論會上獲獎。受到省級以上表彰的個人和集體共有 68人﹙次﹚。其中,榮獲最高院“全國人民滿意好法官”1人,榮獲“全國人民滿意好警官”1人,榮獲國務院“全國反假幣先進個人” 1人,榮獲最高院“先進個人”1人,榮獲最高院“人民調解工作先進集體”1次;榮獲省高院“全省人民滿意好法庭”1次,榮獲“全省人民滿意好警隊” 1 次,榮獲省高院“人民滿意好法官”1人,榮獲“全省人民滿意好法警” 1 人,榮立一等功 9人(次),榮立二等功16人(次),榮立三等功23人(次)。
地址:廣東省汕尾市汕城區 騰飛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