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會計制度》
代管款項
1.本科目核算學校代收、代管的各項賬款。
2.本科目應按代收、代管的各項賬款的項目進行
明細核算,如代購課本款、代收住房公積金及其他代收、代管款項等。如有代管
工會經費的學校,可在本科目內增設代管工會經費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3.學校收到代管款項時,借記“
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有關明細科目)。支付各項代管款項及
事後結算退回多餘款時(如代購課本),借記本科目(有關明細科目),貸記“現金”等科目。
4.本科目的
貸方餘額,為各項代收、代管款項尚未支付的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