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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雲剛

原青島城市建設公司黨委委員

劉雲剛,曾任青島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

2020年6月9日,市紀委監委對青島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委員、副總經理劉雲剛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2020年7月,平度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劉雲剛貪污、受賄案提起公訴。

2020年7月28日,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

人物經歷


處理結果

2013年中秋節至2019年春節期間,劉雲剛違規收受管理服務企業贈送的海產禮品,折價共計3萬元;違規將應當由個人支付的餐飲、禮品等費用共計12.9萬元交由管理服務企業支付。劉雲剛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劉雲剛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安排管理服務對象支付應由其本人承擔的費用,生活奢靡、貪圖享樂;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其朋友謀求私利;違反群眾紀律,向管理服務對象攤派費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涉嫌貪污犯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提起公訴

2020年7月,據山東平度市人民檢察院消息,近日,平度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原青島市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劉雲剛貪污、受賄案提起公訴。
平度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劉雲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用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利用職務上的權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福利,數額特別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劉雲剛作為國有企業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將手中權力變為謀取私利的工具,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市紀委常委會、市監察委員會會議研究並報市委批准,決定給予劉雲剛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