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字
電子簽字
電子簽字,廣義上指凡是能在電子計算通信中起到證明當事人的身份、證明當事人對文件內容認可的電子技術手段,都可被稱為電子簽字;狹義上即數字簽字,以非對稱加密技術作為特定手段而產生的。
在電子商務中,交易雙方(或多方)可能遠隔萬里而互不相識,甚至在整個交易過程中自始至終不見面,傳統的簽字方式很難應用於這種交易。因此,人們嘗試採用一種電子簽字機制來相互證明各自的身份,這就是電子簽字。 1996年6月14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第29屆年會通過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業示範法》 (以下簡稱《電子商業示範法》 )。
2001年12月,聯合國第56屆會議第85次全體會議正式通過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簽字示範法》(以下簡稱《電子簽字示範法》),該法給出了電子簽字及其相關概念:
(1) “電子簽字(Electronic signature)”系指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邏輯上與數據電文有聯繫的數據,它可用於鑒別與數據電文相關的簽字人和表明簽字人認可的包含在數據電文中的信息。
(2) “證書”系指簽字人與簽字製作數據之間關係的某一數據電文或其它記錄。
(3) “簽字人”系指持有簽字製作數據的人,代表本人或所代表的人行事。
(4) “認證服務提供人”系指簽發證書或可能提供與電子簽字有關的其它服務的人。
(5) “依賴方”系指可以根據某一證書或電子簽字行事的人。
電子簽字概念的起草主要考慮了三個問題:
第一,概念的廣泛性。
第二,不偏重任何技術的原則。
第三,電子簽字的實質。
電子簽字
《電子商業示範法》第7條側重於簽字的兩種基本功能:
一.確定一份文件的作者
二.證實該作者同意了該文件的內容
1.可靠的電子簽字
我國《電子簽字法》第13條規定,電子簽字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字:
(1)電子簽字製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
(2)簽署時電子簽字製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簽署后對電子簽字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4)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該條提出了認定可靠電子簽字的四個基本條件,且四個條件需要同時滿足。其中,第(1)個條件和第(2)個條件是歸屬推定。第(3)個條件和第(4)個條件是完整性推定。
鑒於電子簽字技術的迅速發展,我國《電子簽字法》沒有限定可靠的電子簽字的具體技術,這為各種電子簽字技術的發展鋪平了道路。此外,當事人也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選擇使用自己認為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字。這樣的簽名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2.可靠的電子簽字的法律效力
我國《電子簽字法》第14條進一步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字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這是《電子簽字法》的核心,它確立了可靠的電子簽字的法律效力。電子簽字獲得法律效力,意味著網際網路上用戶的身份確定成為可能。使用電子簽字業務的用戶將不再對與其交流信息的對方一無所知,在這個基礎上,網路才有可能真正越出媒體之外,充分運用到商務、政務、科學研究、日常生活等諸多方面,從而使“虛擬空間”真正全面地與現實世界接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