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民政局
正縣級市政府工作部門
蚌埠市民政局是蚌埠市人民政府下設職能部門。
2019年11月,獲得“‘七五’普法中期先進集體”稱號。
2020年6月,被授予“第十二屆安徽省文明單位”稱號。
(一)辦公室
協調管理機關行政工作,負責文秘、組織人事、政務信息、檔案、後勤、安全和保密工作;承辦協助管理各縣(區)統計局局長、副局長相關工作;草擬重要的統計文件和工作報告;負責擬訂全市統計信息化建設規劃;管理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負責全市統計人員從業資格培訓、考試和繼續教育培訓、考試工作;負責組織全市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和統計專業高級技術職稱考評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
組織實施統計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監督檢查,依法檢查、處理統計違法案件;辦理統計行政複議、應訴和其他法律事務工作;組織審核全市統計調查項目,審查各部門統計調查計劃和方案;指導各部門加強統計報表管理工作;起草有關統計規範性文件;負責統計學會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統計普法、統計法制宣傳計劃制定和組織實施工作;承擔市統計局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協調工作。
(三)國民經濟綜合統計科(經濟運行綜合評價考核辦公室)
組織實施國民經濟核算制度,負責國內生產總值、投入產出、非公有制經濟核算,負責收集、整理綜合性進度統計數據,對全市經濟、社會、科技運行狀況進行收集、監測、分析和考核,並提供綜合性宏觀經濟分析報告;承辦全市統計新聞發布會;對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遠目標進行調查研究、分析論證,並提出建議;協助有關職能部門承辦有關方面專項調查工作;組織編寫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編輯《蚌埠統計年鑒》。
(四)工業統計科
組織實施全市規模以上工業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全市規模以上工業生產經營活動統計數據,協同有關部門做好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核定申報工作;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開展相關統計分析。
(五)農村統計科
組織實施農林牧漁業統計、農村基本情況統計、農村住戶抽樣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全市農村基層統計工作,開展對農村經濟發展情況的分析;承擔農業普查具體日常工作;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開展相關統計分析。
(六)人口和社會科技統計科
組織實施人口抽樣調查、勞動力調查、工資統計、文化產業統計、科技統計和環境基本狀況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組織實施對婦女、兒童發展綱要執行情況的統計監測;綜合整理和提供教育、衛生、就業、社會保障等統計數據;組織實施蚌埠自主創新綜合配套改革實驗區統計調查,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基層統計基礎工作,開展相關統計分析;承擔人口普查具體日常工作。
(七)貿易外經統計科
組織實施全市批發零售業和住宿餐飲業、省級開發區(園區)、億元以上市場等統計調查;綜合整理和提供對外貿易、對外經濟等統計數據;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開展相關統計分析。
(八)固定資產投資統計科
組織實施固定資產投資、建築業和房地產業的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地質勘查、房屋、公用事業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等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開展相關統計分析。
(九)能源統計科
組織實施能源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組織實施對全市主要耗能行業節能和重點耗能企業能源使用、節約以及資源循環利用狀況的統計監測,配合節能主管部門開展節能目標考核;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開展相關統計分析。
(十)服務業統計科
組織實施服務業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交通運輸、郵電、金融保險等有關服務業統計數據,整理、提供全市服務業發展績效考核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開展相關統計分析。
劃出的職能
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職能交給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划入和增加的職能:
1.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職能;
2.組織協調救災職能;
3.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設職能;
4.社區建設職能;
5.行政區劃、勘界和地名管理職能;
6.全市老齡工作。
轉變職能
將各類民政事業單位的管理服務和等級評定職能、福利企業經營管理和技術改造項目職能、國內外對市政府以外的捐贈接收、指導殘疾人康復職能,分別交給企事業單位、社會中介組織或下級政府民政部門承擔。
蚌埠民政
(一)根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製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指導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和發展;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擬定全市民政工作的意見和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全市性社團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指導監督各縣(區)的社團登記管理工作。
蚌埠民政
(四)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負責全市擁軍優屬、烈士褒揚和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傷殘撫恤工作;審核申報烈士稱號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傷殘等級;指導全市優撫工作。
(五)徠負責全市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複員幹部和軍隊離退休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組織指導兩用人才開發使用工作;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和軍供站工作。
(六)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市救災抗災工作,掌握和發布災情,撥發救災款物;組織接收、分配省內外救災捐贈款物,監督檢查救災款物的使用;指導災區生產自救;開展減災活動。
(七)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組織和指導全市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
(八)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研究擬定城鎮社區建設的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社區服務管理體系及設施;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全市村(居)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九)負責全市鄉(鎮)以上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更名、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申報工作;負責全市行政區域界線的勘界和邊界線的管理、聯檢工作;負責各縣(區)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並向市政府提出仲裁建議。
(十)負責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地名標準化建設活動,規範全市地名標誌的設置和管理;負責全市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申報工作。
(十一)研究擬定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城鄉社會救濟工作;推動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設與發展;承擔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遣送工作;指導收容遣送站的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全市各類福利企業的年檢認證和新辦福利企業審核工作;擬定全市福利彩票的發行方案;負責管理本級福利資金。
(十三)研究擬定全市殯葬改革政策,推行殯葬改革;指導全市殯葬事業單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婚姻登記工作,依法實施婚姻登記管理;負責全市兒童收養工作;依法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
(十五)負責全市民政事業財務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負責編製匯總統計年報和民政事業費決算;監督、管理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工作。
(十六)擬定全市民政系統教育、科技、人才工作發展規劃,負責指導全市民政系統職工隊伍建設。
(十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蚌埠市民政局黨委書記、局長:劉雪潔
蚌埠市民政局黨委委員、市紀委監委駐局紀檢監察組組長:劉桂彬
蚌埠市民政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徐松
蚌埠市民政局黨委委員、副局長:趙光
蚌埠市民政局副調研員:張卉
蚌埠市民政局黨委委員、市社會救助服務管理中心主任:張群
市民政局機關行政編製25名,保留事業編製7名(含老齡辦編製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雙擁辦專職副主任1名;老齡辦主任1名;科級領導職數16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工會主席各1名)。
為離退休幹部服務人員編製單列3名,其中副科級領導職數1名。
機關後勤行政管理服務人員編製單列3名。
紀檢、監察機構設置和領導職數配備,按市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蚌埠市城鄉低保和醫療救助辦事指南
一、服務對象
1、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2、農村五保戶;
3、重點優撫對象;
4、城鄉低收入家庭;
5、當地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對象。
二、服務內容
1、負責共同生活的持有本市戶口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服務工作;
2、負責我市城鄉居民中患大病、重病的特困家庭成員的醫療救助服務工作;
三、服務程序
(一)城市低保
1、社區居民委員會受理申請后10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情況調查取證,公示3日後,召集居民代表民主評議,集體研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連同申報材料,調查記錄、會議記錄一併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2、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7日內對報送材料進行審查核實;
3、按照《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做出核准其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額享受或差額享受的決定,審批手續應在10日內辦結,並在社區公共場所張榜公布3日;
4、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憑證,有異議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在20日內調查核實,並做出是否發給保障金領取憑證的決定。
(二)農村低保
1、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情況調查取證,召集評議代表進行村級民主評議、集體研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公示7日後,將有關申報材料、調查記錄、會議記錄一併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
2、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10日內,對報送材料進行審查核實,匯總並簽署意見,報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3、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查后,認為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認為符合條件的,做出核准其按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額享受或差額享受的決定。審批手續應在10日內辦結,並在村民委員會公共場所張榜公布7日;
4、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憑證;有異議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在20日內調查核實,並做出是否發給保障金領取證的決定。
(三)城鄉醫療
1、開展定點醫療機構即時結算地區。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戶、重點優撫對象,憑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到開展即時結算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應由醫療救助資金支付的,由定點醫療機構先行墊付,救助對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上述救助對象的每次即時結算的醫療救助金額,由各區民政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和承受能力分年度確定。
2、尚未開展定點醫療機構即時結算地區的所有醫療救助對象和已開展定點醫療機構即時結算地區的城鄉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在申請醫療救助時,須持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到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並出具本年度的診斷病歷和必要的病史證明材料;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請后的5個工作日內,派人入戶調查、審核;縣級民政部門接到申報材料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要書面說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四、服務時限
1、城市低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辦理時限為35天;2、農村低保: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辦理時限為40天;
五、主要法規政策依據
1、城市低保:《蚌埠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2003年蚌埠市人民政府第9號令);
2、農村低保:《蚌埠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蚌民[2011]60號);
3、醫療救助:《蚌埠市城鄉醫療救助實施辦法》(蚌民[2011]5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