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府

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

江西省人民政府(JiangxiProvincialPeople'sGovernment),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西省的國家行政機關,是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對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負責並報告工作;在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並依法行使行政職權。

江西省人民政府分別由省長、副省長和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等組成,實行省長負責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領導,每屆任期五年。

現任領導:中共第十九屆中央候補委員、江西省委副書記、省長、省政府黨組書記:易煉紅

歷史沿革


江西省政府是中華民國南京國民政府在江西省的最高地方行政機關。自民國16年(1927年)2月20日南京國民政府改組江西省臨時政治委員會為江西省政府委員會開始,到民國38年(1949年)8月中共解放軍進入贛縣為止,前後歷時23年。
2021年7月8日,省政府與中國聯通在南昌簽署共同推進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戰略合作協議。省長易煉紅會見了中國聯通總經理陳忠岳,共同見證協議簽署,並為“工信部創新工程——中國聯通工業網際網路暨江西省工業網際網路實訓基地”揭牌。副省長任珠峰、中國聯通副總經理梁寶俊代表雙方簽約。

機構改革


2018年10月,中共中央正式批複江西省機構改革方案。改革后,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機構共計60個,其中江西省委機構17個,江西省人民政府機構43個。本輪改革中,新組建和職責有重大調整的有24個。
中共江西省委機構設置
江西省委設置紀檢監察機關1個,計入機構限額的工作機關14個(設在相關部門的江西省委議事協調機構的辦事機構不計入機構限額)。其中,紀律檢查委員會與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辦公廳掛江西省檔案局牌子;組織部掛江西省公務員局牌子;宣傳部掛江西省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江西省新聞出版局(江西省版權局)、江西省政府新聞辦公室、江西省電影局牌子;統一戰線工作部掛江西省政府僑務辦公室牌子;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掛江西省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牌子;台灣工作辦公室掛江西省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牌子;江西省委信訪局掛江西省政府信訪局牌子;教育工作委員會與江西省教育廳合署辦公,不計入機構限額。此外,設置工作機關管理的機關2個。其中,保密委員會辦公室(江西省國家保密局)、機要局(江西省國家密碼管理局)由辦公廳管理。
江西省人民政府機構設置
江西省人民政府設置工作部門36個。其中,辦公廳和組成部門23個,直屬特設機構1個,直屬機構12個。辦公廳掛參事室(文史館)牌子;科學技術廳掛外國專家局牌子;工業和信息化廳掛國防科學技術工業辦公室牌子;文化和旅遊廳掛文物局牌子;外事辦公室掛港澳事務辦公室牌子;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掛金融工作辦公室牌子;市場監督管理局掛知識產權局牌子;扶貧辦公室掛革命老根據地建設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此外,設置部門管理機構7個。其中,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由辦公廳管理;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能源局由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監獄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由司法廳管理;中醫藥管理局由衛生健康委員會管理;藥品監督管理局由市場監督管理局管理。

機構地址


原辦公地址:中國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北京西路69號
江西省政府
江西省政府
現辦公地址:中國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區紅角洲卧龍路999號
2015年12月10日,根據《國務院關於同意江西省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的批複》,江西省人民政府駐地由南昌市東湖區北京西路69號遷移至南昌市紅谷灘區紅角洲卧龍路999號。

現任領導


省長
易煉紅:中共第十九屆中央候補委員、江西省委副書記、省長、省政府黨組書記
副省長
殷美根:江西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省政府黨組副書記
孫菊生:第十二屆全國政協常委、江西省副省長、民建中央常委、江西省主
秦義:江西省副省長、省政府黨組成員、省公安廳廳長、黨委書記、督察
胡強:江西省副省長、省政府黨組成員
陳小平:江西省副省長、省政府黨組成員
羅小云:江西省副省長、省政府黨組成員、省水利廳廳長、黨委書記、省鄱陽湖水利樞紐建設辦公室(省鄱陽湖水利樞紐投資集團公司)黨委書記、省防指指揮長
任珠峰:江西省副省長、省政府黨組成員
張鴻星:江西省副省長、省政府黨組成員、撫州市委書記
秘書長
王國強:江西省人民政府秘書長、省政府黨組成員、辦公廳主任、黨組書記

政府機構


辦公機構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組成部門
江西省教育廳
江西省公安廳
江西省民政廳
江西省司法廳
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水利廳
江西省商務廳
江西省審計廳
江西省科學技術廳
江西省自然資源廳
江西省生態環境廳
江西省交通運輸廳
江西省農業農村廳
江西省應急管理廳
江西省文化和旅遊廳
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江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江西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江西省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特設機構
江西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直屬機構
江西省林業局
江西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江西省廣播電視局
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務局
江西省體育局
江西省統計局
江西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江西省扶貧辦公室
江西省醫療保障局
江西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部管機構
江西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江西省中醫藥管理局
江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轄市政府
南昌市人民政府
贛州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
萍鄉市人民政府
鷹潭市人民政府
吉安市人民政府
撫州市人民政府
上饒市人民政府
景德鎮市人民政府

行政區劃


地名駐地行政區劃代碼區號
南昌市東湖區3601000791
景德鎮市昌江區3602000798
萍鄉市安源區3603000799
九江市潯陽區3604000792
新余市渝水區3605000790
鷹潭市月湖區3606000701
贛州市章貢區3607000797
吉安市吉州區3608000796
宜春市袁州區3609000795
撫州市臨川區3610000794
上饒市信州區3611000793
 

歷屆省長


姓名籍貫任期
邵式平江西弋陽1949.06-1965.03
方誌純江西弋陽1965.04-文革
程世清河南新縣1968.01-1972.06
江渭清湖南平江1974.12-1979.12
白棟材陝西清澗1979.12-1982.08
趙益增——1982.08-1985.07
倪獻策山東高密1985.07-1986.10
吳官正江西余干1986.10-1995.04
舒聖佑江西玉山1995.04-2001.04
黃智權浙江桐鄉2001.04-2006.10
吳新雄江蘇江陰2006.10-2011.06
鹿心社山東巨野2011.06-2016.06
劉奇山東沂水2016.09-2018.08
易煉紅湖南漣源2018.08—至今

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一、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的新一屆江西省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國務院工作規則》,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省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在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的領導下,認真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三、省人民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組成人員職責
四、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五、省人民政府實行省長負責制,省長領導省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省長協助省長工作。
六、省長召集和主持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七、副省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對於重要情況和重大事件,要及時向省長報告;對於帶方針政策性的問題,要認真調查研究,向省長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涉及其他副省長分管的工作,要同有關副省長商量決定。需要協調的重要事項,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牽頭協調。
八、秘書長在省長的領導下,負責處理省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省長離贛出差、出訪、考察、學習、休假期間,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或其他副省長主持省政府工作。
十、省人民政府各廳、各委員會(辦公室)實行廳長、主任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各廳、各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的決定,積極履職盡責,充分發揮部門職能作用,著力研究和解決改革、發展、穩定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省審計廳在省長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十一、省人民政府要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十二、堅決貫徹執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科學確定調控目標和政策取向,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並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十三、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範市場執法,規範行政裁量權,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十四、加強社會治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健全全省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應急管理體系、社區治理體系,打造全省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
十五、更加註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十六、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實施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推進綠色發展,實現綠色崛起。
十七、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完善辦事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優化營商環境,便利企業和群眾辦事。
第四章堅持依法行政
十八、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切實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十九、省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修改或廢止省政府規章,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提請省人民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省政府規章草案由省人民政府負責立法工作的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省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省人民政府負責立法工作的機構承辦。
二十、省人民政府要堅持科學民主依法立法,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規章,要堅持從實際出發,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願,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備而不繁,簡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的草案都要公開徵求意見。加強立法協調,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應引入第三方評估,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對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問題,省人民政府負責立法工作的機構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請省人民政府決定。
省政府規章實施后要進行后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二十一、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文件,要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有關決定、命令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序。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並由省政府制定規章、發布決定或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文件。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應當事先請示省人民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文件發布前須經省人民政府批准。
嚴格合法性審查,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省人民政府部門規範性文件應當依法及時報省人民政府備案,由省人民政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定期向社會公布目錄。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決定、命令的,或者規定不適當的部門規範性文件,要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由省人民政府予以改變、撤銷。
二十二、省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公眾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三、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二十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重大預算調整及省財政對外借款,重大規劃,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經濟社會管理重要事務、地方性法規議案和省政府規章等,由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二十五、各部門提請省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地方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六、省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七、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要親力親為抓落實,主動謀划政策舉措,解決矛盾問題,加強工作推進,確保政令暢通。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定,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要細化任務措施,層層壓實責任,加強協同攻堅,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涉及多部門參與的工作,牽頭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要加強對各地各部門的督查,堅持全面督查與專項督查相結合,健全限期報告、核查複核、督促整改、情況通報及第三方評估等制度,推動省人民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和省人民政府領導批示指示精神貫徹落實。
第六章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八、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完善各類辦事公開制度,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
二十九、建立健全公眾代表、專家、企業家、媒體等列席省政府有關會議制度,增強決策透明度。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三十、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省政府規章和國家文件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新媒體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三十一、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政策解讀和政務輿情的監測研判回應工作,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準確傳遞政策意圖,及時回應公眾關切,主動釋疑解惑,穩定社會預期。
第七章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二、省人民政府要自覺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認真落實省人大常委會的審議意見,依法備案省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自覺接受省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要依法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責任,限時辦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三十三、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自覺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省人民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三十四、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切實履行行政複議決定和建議,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五、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三十六、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範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三十七、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工作責任制,嚴格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健全激勵約束、容錯糾錯機制,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會議制度
三十八、省人民政府實行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制度。
三十九、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各廳廳長、各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工作部署;
(二)討論決定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省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年召開1次。根據需要可安排其他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組成,由省長或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
(二)討論決定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報請國務院和省委審定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省政府規章草案;
(五)討論決定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請示的重要事項;
(六)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2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一、提請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分管副省長協調或審核后提出,報省長確定;再由秘書長、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系統提出上會安排建議,報省長審定。會議議題安排應適量,重要、緊急議題優先安排。
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議題和文件至少於會議前1天送達與會人員。
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文件由議題彙報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會議文件應全面準確客觀反映議題情況和各方面意見,注重解決實際問題,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應備而不繁,邏輯嚴密,條文明確具體,用語準確簡潔。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要加強審核把關。
四十二、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應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確保按時參加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除特殊原因外,原則上不應請假。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向省長請假;其他參會人員請假,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向省長報告。
四十三、參加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的同志要在會前對會議議題認真準備,並嚴格遵守會場紀律,不得無故早退或中途退場,不得擅自擴散會議尚未決定或不能對外公開的內容。
四十四、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的紀要,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起草,經秘書長審核並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審簽后,由省長簽發。
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決定印發的文件,原則上須在會議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印發。
省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於公開的,應及時報道。新聞稿須經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主任或秘書長審定,如有需要報省長審定。
四十五、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壓縮會期,嚴格審批。
以省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全省性會議,由分管副省長審核后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省長審批。屬於省人民政府各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工作,由部門召開會議,不以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名義召開。各部門召開全省性工作會議由分管副省長審批,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次,不邀請設區市人民政府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門的工作會議。
提倡開短會,開推動中心工作的現場辦公會、務實高效的小型協調會。全省性會議應儘可能採用視頻會議形式召開。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第九章公文審批
四十六、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報送省人民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序。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准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除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交辦的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
擬提請省委有關會議審議或提請以省委、省人民政府名義聯合發文的文件稿,內容主要涉及政府職責且牽頭起草部門為省人民政府部門的,應依照有關規定,先按程序報省人民政府履行相關審核或審批程序。
四十七、各部門報送省人民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省人民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后報省人民政府決定。
部門之間徵求意見或會簽文件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並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復視為無不同意見。
四十八、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報送省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要切實履行審核把關責任,提出明確辦理意見。公文及辦理意見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按照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由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轉請省人民政府其他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省長審批。
四十九、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發布的命令、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由省長簽署。
以省人民政府名義行文,經分管副省長、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審核后,由省長簽發。
屬於省人民政府工作範疇、以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名義行文,一般由分管副省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簽發;其中涉及全省性重大政策和重大人、財、物的公文,以及報國務院辦公廳的公文,由省長簽發。
五十、省人民政府和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文件和簡報。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文件篇幅。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以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凡法律、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一律不再制發文件。分工方案原則上應與文件合併印發,不單獨發文。每個部門原則上只向省人民政府報送1種簡報。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簡報,一律不發。
第十章工作紀律
五十一、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省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二、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省人民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省人民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省人民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省人民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省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省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三、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省長、秘書長離開南昌,應事先報告省長,並把外出的時間、前往地點、聯繫方式等有關事項通知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通報省人民政府其他領導同志。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贛外出,應事先向分管副省長報告,必要時應向省長報告,並按有關要求向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報備。
五十四、省人民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五十五、省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下列事項應向省人民政府請示報告:
(一)出台全省性重大政策措施,作出重大決策部署;
(二)各類重大專項經費的安排和使用;
(三)涉及全省性的機構、編製等事項;
(四)大宗國有資產處置;
(五)向國家部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
(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
(七)依法需要向省人民政府請示報告的其他事項。
五十六、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一章廉政和作風建設
五十七、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省委若干意見,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五十八、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五十九、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反對鋪張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用車、交通、工作人員配備、休假休息等方面的待遇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
改革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範國際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六十、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注重家風建設,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六十一、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幹事創業,真抓實幹、埋頭苦幹,不能簡單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六十二、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六十三、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注重研究和解決實際問題。到基層考察調研,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減輕地方負擔;地方負責人不到機場、車站、碼頭及轄區分界處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勝古迹、風景區參觀。
六十四、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不為部門和市、縣(區)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等,一般不公開發表。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到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道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六十五、省人民政府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