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創性
獨立創作產生而具有的非模仿性
獨創性也稱原創性或初創性,是指一部作品經獨立創作產生而具有的非模仿性(非抄襲性)和差異性。一部作品只要不是對一部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實質的模仿,而是作者獨立構思的產物,在表現形式上與已有作品存在差異,就可以視為具有獨創性,從而視為一部新產生的作品,而不是已有作品的翻版。著作權法理論中允許偶合,兩位作者獨自同時完成或單獨完成相同或實質性相似的作品,均可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
所謂獨創性並不意味著作品必須是一個人單獨創作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共同完成的作品,由於不是對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實質的模仿,與已有作品存在差異,也同樣具有獨創性。作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獨創性具有兩個要素特徵,其一為“獨立創作,源於本人”的要求,當然獨立創作並非指單人創作,也可以合作創作;其二是“最低程度的創造性”要求,最低程度的創造性判斷比較寬鬆,標準介於公有領域與專利法中的創造性要求之間。
獨創性是僅就作品的表現形式而言的,而不涉及作品中包含或反映的思想、信息和創作技法。
一部科學論著儘管使用了一部已有作品的思想、信息和創作技法,但只要沒有對已有作品藉以表達這種思想和信息的結構和語言進行完全的或實質的模仿,與已有作品存在差異,就具有獨創性。當然,這並不是說,一部作品中使用已有作品的思想和信息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涉及道德規範或其他法律規範。
獨創性也並不限於原始作品。改編、翻譯、註釋、編輯或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演繹作品,儘管不是絕對的獨立構思的產物,但仍然是經過一定的創作活動產生的,而不是對改編、翻譯、註釋、編輯或整理同一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另一部演繹作品的完全的或實質的模仿,因而也具有獨創性。
獨創性在表現上有兩個主要的表現形式:一是從無到有進行創造,如從頭到尾自己寫一部小說、拍攝一張照片、創作一首歌曲等;二是在他人已有的作品上進行創作,即著作權法所稱的演繹作品。一般而言對演繹作品的獨創性要求要高於普通作品的獨創性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差異性並非判斷作品獨創性的必要條件。僅在司法裁判中,在確認了原告作品可以獲得著作權法保護的基礎上,才需對涉訴作品的差異性進行判斷,即運用“接觸+實質性相似”規則判斷作品是否為抄襲。
作品的獨創性要求與專利制度中發明的新穎性要求不同。發明的新穎性要求意味著發明必須是首創的,前所未有的。作品的獨創性要求僅意味著作品是非抄襲的和有差異的即可,即使表現形式與某一已有作品因偶合而相似也無妨。例如,兩個人在同一位置、同一時間拍攝同一景物而產生的兩張相似的照片,由於並不是相互翻拍的產物,因而都可以成為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分別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