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睡眠研究會

安徽省睡眠研究會

第十一條 第三十條 第四十條

簡介


為推動安徽省睡眠醫學知識的普及、提高對各類睡眠疾病的診斷治療水平,安徽省睡眠研究會於2007年11月17日正式成立。
安徽省睡眠研究會經安徽省衛生廳批准,並得到安徽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正式成立行政許可,通過民主選舉產生安徽省睡眠研究會第一屆理事會理事99名。常務理事33名,副理事長6名,理事長和秘書長各1名,經過民主協商,大會選舉安徽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陳貴海教授為第一屆理事會理事長,安徽中醫學院張波教授為副理事長兼秘書長,同時推選中國睡眠研究會理事長張景行教授為安徽省睡眠研究會名譽理事長。本著“按章辦會、服務立會、活動興會”宗旨,安徽省睡眠研究會辦成活力和凝聚力的現代新型科技社團。
安徽省睡眠研究會是全國第一家地方睡眠研究會,隸屬於安徽省衛生廳,掛靠安徽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會員已近500名,副主任醫師和副教授以上職稱約佔會員主體的90%左右。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學會的中文名稱:安徽省睡眠研究會,英文名稱:Sleep Research Society of Anhui Province 縮寫SRSA。
第二條 安徽省睡眠研究會(以下簡稱本會)是安徽省睡眠研究工作者依法自願組成的全省公益性、非營利性的學術研究團體,是發展我省睡眠科學的重要力量。
第三條 本會宗旨:最廣泛地團結致力於睡眠科學事業的工作者,開展睡眠研究,增進人民睡眠健康及醫療保健水平,推動我省睡眠醫學事業的全面發展。
第四條 本會將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公德,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堅持民主辦會的原則,認真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為繁榮我省的科學技術事業、普及睡眠科技知識、促進睡眠研究事業的發展做出貢獻。
第五條 本會業務上受中國睡眠研究會指導,行政上由安徽省衛生廳和民政廳領導。
第六條 本會的目標是為學術服務、為科普服務、為產業服務。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主要是圍繞睡眠科學領域相關學科開展以下活動:
一、舉辦全省性睡眠領域的學術活動,包括學術交流、各種專題討論、講學和培訓活動;
二、組織協調各學科間的睡眠科學研究;
三、編輯出版睡眠科學領域的刊物、書籍、音像製品及軟體光碟;
四、對公眾及會員普及睡眠領域科學知識,加強繼續教育;
五、對安徽省睡眠領域的科技政策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發揮諮詢作用;
六、傳播和推廣睡眠領域的先進技術和科研成果,包括新技術、新儀器、新藥物應用的交流和展示。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包括個人會員與團體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人員,必須擁護本會章程,自願加入本會,並分別具備下列條件:
一、個人會員 在臨床、教學、科研和企業從事睡眠相關工作的人員;
二、終身會員 會員連續交納會費滿20年,或一次交納會費達到或超過同一數額者可註冊為終身會員;
三、名譽會員 學術上有傑出成就、支持我會工作、對睡眠科學做出貢獻的其它專業(行業)的科學家,或具備上述條件並對我國友好的外籍睡眠工作者。名譽會員免交會費;
四、團體會員 凡與本會專業範圍有關的科研、教學、生產等企事業單位,以及有關合法登記的學術團體,願意參加本會,支持本會工作,可申請為團體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交納入會申請書;
二、本會兩名會員介紹;
三、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核批准;
四、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個人會員
1、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學會工作的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3、參加本會學術活動學術會議的優先權;
4、享受本會服務及取得有關學術資料的優先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單位會員
單位會員可請求學會協助進行技術諮詢,舉辦培訓及有關學術和科普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積極協助和支持本會組織的技術培訓及有關學術和科普活動;
五、及時交納規定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二年不交納會費者由本會書面通知本人,如不及時補交,取消會籍。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與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召開,須經理事會研究決定,並報請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能: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
六、通過提案;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需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各地代表由各地民主產生,名額分佈由應屆理事會決定。
第十七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並對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設立常務理事會,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產生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全省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機構的設置(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派出機構);
七、負責籌措學會活動經費,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原則上需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原則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取通信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至十款的職能,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有出席會議人數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召開工作會議或辦公會議討論、研究日常工作,涉及學會的重大事項應及時通報常務理事會,但不能代替常務理事會做決議。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熱愛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具有良好的學風和道德品質;
二、在本專業學科和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的專家或學科帶頭人;
三、熱心本會工作,工作作風民主,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屆滿時)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任職年齡(屆滿時)不超過65周歲。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超過規定任職年齡的,確有繼任必要,由理事會討論,並報主管部門審批同意方可繼任。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同一職務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八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為本會理事長。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團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文件;
四、提名秘書長人選。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實體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和實體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出任本會理事(候補理事)的條件、義務和權利
一、凡熱心於本會活動、積極發展會員、在地區或學科範圍內有一定學術影響力、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會員均有成為本會理事(候補理事)的資格;
二、理事(候補理事)有宣傳本會、普及睡眠醫學知識、積極發展會員的義務;
三、理事(候補理事)在本會業務範圍內開展學術工作應得到理事會的支持;
四、理事具有選舉常務理事的權利;
五、凡連續兩年或一屆不繳納規定會費的理事會各級成員均視為自動放棄理事等資格;
六、各級理事均應按期參加會員代表大會、學術年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者應向秘書長請假,連續兩次不能參加相關會議者(無論請假與否),視為自動放棄候補理事或以上等資格。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業務範圍內的事業發展和人員開支。
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有關業務部門的補助;
三、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撥款;
四、捐款;
五、在核准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學會基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財務支出由法人代表審批,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審計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設立的“專項基金”每年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審計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是公有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及財務、稅務等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有10名以上會員聯名提議,經理事會研究同意並報請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請省衛生廳審查同意,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務管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解、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省衛生廳審查同意,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方可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省衛生廳及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省衛生廳和省民政廳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研究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會費的交納 候補理事每人每年30元,理事每人每年50元,常務理事每人每年100元,副理事長每人每年150元,理事長每年200元。普通會員每人每年10元,單位會員每年不少於2000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7年11月1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會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會地址:合肥市230022,安徽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