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證指不動產的產權轉移變動憑證。一般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由當事人自行訂立的產權轉移變動憑證;一種是由國家機關簽發的產權轉移變動憑證。前一種契證,沒有統一格式,由產權轉移變動當事人協商訂立,並按稅法規定向國家繳納契稅,完稅後由有關政府機關在契證的后尾加蓋印章,習慣上稱該種契證為“紅契”。
是指在房地產權轉移或變動時,當事人雙方訂立契約完稅後,縣(市)級政府在契約尾部加蓋公章的契約。
是指按契證要求的內容,由政府印製統一格式契約,產權承受人完稅後,由政府根據所立
草契填寫正契,加蓋政府印章頒發給
產權所有人,作為合法產權的憑證。
又稱未稅白契或草契,是指在房地產權轉移或變動時,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訂閱未經納稅、沒有政府印章的民間契約。
四是
城市房地產管理機關的“房屋所有證”,載明有關契稅事項,並有繳納契稅作證,可視同契證。
在買賣雙方辦理過戶手續時,需要進行立契過戶的手續,
房契是指立契過戶的契約書,
房屋產權證必須在
立契過戶手續完成後才能領取。最終的
房屋所有權以產權證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