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權交易

市場經濟國家重要的環境經濟政策

碳排放權交易的概念源於上世紀90年代經濟學家提出的排污權交易概念,排污權交易是市場經濟國家重要的環境經濟政策,美國國家環保局首先將其運用於大氣污染和河流污染的管理。

簡介


鼓勵企業積極參與碳交易的對策建議城市低碳經濟網
建立和完善自願碳交易市場是現階段推進我國碳交易市場建設的重要選擇
儘管我國早在2009年就已主動提出到2020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目標,但根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規定,至少在2020年以前,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不承擔有法律約束力的溫室氣體絕對總量的減排。而且,我國尚不具備在全國範圍內推進配額交易的條件,在全球減排的總趨勢下,從履行承諾和控制國內減排角度,我國可以在部分省(市)進行配額碳交易的試點,明確相關行業或企業減排控制指標,但短期內建立與完善自願碳交易市場仍然是推進國內碳交易市場建設的重點。
建立全國統一的碳交易市場,特別是配額交易市場,是一項長期的任務,需要分階段推進。而建立自願碳交易市場是建立國內統一碳交易市場的有益嘗試,通過自願碳交易市場的基礎制度和管理辦法的制定與實施,可為研究與制定全國統一碳交易市場的交易機制、法規政策等提供重要的實踐依據,從而為順利推進我國碳交易市場建設奠定堅實基礎。
“十二五”規劃提出了到2015年實現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的目標,並強調要更多發揮市場機制對實現減排目標的作用。通過建立自願碳交易市場,鼓勵企業自願參與碳減排交易,不僅可以培育與提升企業及個人減排的社會責任意識,而且可以激勵企業加快技術改造,推進綠色低碳轉型,從而有助於我國節能減排目標的實現。
“有場無市”是我國當前自願碳交易市場面臨的突出問題
儘管目前我國已經在北京、天津、上海、深圳等多個城市建立了多家環境能源交易所,但交易所內真正完成的自願碳減排交易卻非常少。當前達成的自願減排交易也僅僅是一些環保意識強的買家的個別行為,很少有來自高耗能行業企業的參與。可以說,交易所大都處於“有場無市”的尷尬境地。
在缺乏強制性減排約束的前提下,企業沒有強制性的總量減排指標,導致缺乏主動通過碳交易獲得排放額度的動力,參與減排的積極性不高。從全球範圍來看,據統計,2009年全球碳市場交易量達到87億噸二氧化碳當量,其中自願減排交易量不到1億噸,僅佔1%。
其次,我國對主動參與碳交易的企業還缺乏相應的激勵措施,使得這些企業進行碳交易僅僅是以社會責任為主要出發點,沒有得到其他方面的利益激勵,必然會影響企業進行碳交易的積極性。
另外,當前碳交易平台建設也相對滯后,缺乏統一的登記註冊系統、認證系統和方便快捷的交易結算系統,導致一些具有購買意願的企業難以獲得所需的服務,交易難以達成。
制定相關政策鼓勵企業主動參與碳交易
自願碳交易市場是控制碳排放的一種市場化手段,自願參與是其根本特徵。因此,為解決“有場無市”的問題,不宜採取強制性管制措施,應充分利用相關支持和優惠政策加以引導,提高企業主動參與碳交易的積極性。
——建立企業自願碳減排交易的信用累計制度,並將其作為獲得一些資格或權利的重要憑證
對企業自願進行的減排交易,建立每個企業獨立的結算賬戶,實行交易額度的累計制度,將此作為企業申請或獲得某些資格或權利的重要憑證。一方面可以設定當這種記錄累積到一定程度,可以獲得在財政、金融等方面的優先權。
另一方面,企業可以根據累計交易量獲得抵消未來一定比例排放額度的權利。雖然當前我國未實行總量減排控制制度,也未設定企業的排放總量上限,但是實行減排總量控制是未來發展的必然趨勢,並且國內部分省市的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已經提上日程,為了提升當前企業參與自願減排交易的積極性,可以規定當前的購買交易量能夠抵消未來一定比例的排放額度。
——強化企業對未來強制碳減排的預期
通常而言,對未來碳管制的預期越強烈,當前自願進行減排交易的積極性就會越高。因此,在給予企業政策支持和獎勵的同時,既要加快推進7個省(市)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也要以更大力度宣傳國家節能減排政策,特別是突出宣傳國家對碳減排的重視,強化企業對未來碳管制的預期,從而增強企業主動參與碳交易的動力。
——儘力幫助參與碳交易企業塑造良好的品牌與社會形象
為了提高企業參與交易的積極性,要通過多種方式創造條件,幫助碳交易企業提升社會形象。給予碳交易企業參評榮譽稱號、評優資格的優先權,如可以定期發布碳減排或社會責任的排行榜,給予碳交易企業優先參評資格。充分利用官方舉辦的研討會、展銷會、官方媒體等多種方式,以優惠條件為參與碳交易企業提供推介機會。
加強自願碳交易市場的相關配套條件建設,為企業進行碳交易提供便利條件
需要加快國內碳交易平台建設,保障碳交易順利進行;做好碳排放的監測、核查及認證,力促交易長期可持續開展;加強宣傳,提高公眾對碳交易的認知程度。
國內的碳交易尚處於起步階段,碳交易平台建設與國際水平有著較大的差距。要促進碳交易所的發展,需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完善交易所制度,逐步消除各交易所制度標準的差異,建立統一的交易機制與規則,塑造日益完善的碳交易平台。
當前我國的自願減排量登記缺乏專門機構管理,交易登記的信息也不夠完整,影響了交易的進一步開展。當前應加快登記系統建設,完善登記註冊系統的內容,應至少包括項目信息、認證信息、交易信息等內容。可以從區域性登記註冊系統建設入手,逐步建立全國統一的登記註冊系統。
充分利用電子網路,及時豐富信息系統的內容,在做好與碳交易市場直接相關的市場供求信息、競價方式、交割狀況等公開發布外,還要及時公布國內外碳排放市場的相關動態以及國家的碳減排政策等相關信息,不斷提升信息服務水平。
本著增強系統公平性和透明度的原則,不斷規範交易結算制度,如採用保證金制度等,充分保證碳交易的無風險結算。不斷完善交易結算方式,開展網路遠程交易,提升交易結算效率。
除此之外,對碳排放進行監測、核查以及權威認證是碳交易的重要基礎。需要充分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不斷提升碳排放的監測和核查水平,有針對性地攻剋薄弱環節,為交易提供更加準確全面的基礎數據保障。針對目前本土的第三方機構明顯不足和能力欠缺的現狀,加快第三方認證機構的建設,提升認證機構的支撐能力,對減排量進行合理權威的認定和核證,保證自願碳減排交易的順利開展。
另外,當前我國企業及個人,對碳交易的認知程度較低,對碳交易產品更是知之甚少。因此應充分發揮電視、報紙、網路、雜誌、廣播等媒體的作用,通過宣傳提升企業及個人對碳交易的認知程度。全面介紹碳排放的國內外形勢及碳排放的危害,增強全民降低碳排放的社會責任意識。加強對碳交易產品的宣傳,讓公眾了解通過購買碳交易產品實現碳減排的作用機理,提升其購買意願。加強對於碳交易方式的宣傳,讓公眾知曉如何能夠購買需要的碳交易產品,切實提升交易的活躍度。
(作者單位: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
碳排放權交易
碳排放權交易
碳排權交易概念源紀濟提排污權交易概念,排污權交易市濟環境濟政策,環保局首運污染河流污染管。,、澳亞、繼施排污權交易政策措施。排污權交易般:政府構評估區域足環境容量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並將其分成若干排放份額,每個份額為一份排污權。政府在排污權一級市場上,採取招標、拍賣等方式將排污權有償出讓給排污者,排污者購買到排污權后,可在二級市場上進行排污權買入或賣出。
際,雖荷蘭世界銀行就率先開展碳排放權交易,但是全球碳排放市場誕生的時間應為2005年。
廠際碳排交易商溫室排交易獲取巨額潤。化廠減排污染氫氟烴,獲碳排。際碳排交易市售元元。據業估計,減氫氟烴排洗滌塔裝置裝費低廉,般廠裝費介元。裝類裝置,產百計碳排,溫室氣體,氫氟烴氣體的效力比二氧化碳大許多倍。氣候變化資本公司從中國氫氟烴氣體項目獲得了約萬核證減排量即碳排放信用,價值高達億美元。碳排放信用額度的最終買家是發達國家政府,它們已同意按照《京都議定書》的要求減少其溫室氣體排放。這種做法完全合法,但也讓工廠和企業得以通過碳排放信用交易獲取大量利潤。

由來


所謂碳排放權,是指能源消費過程中排放的溫室氣體總量,包括可供的碳排放權和所需的碳排放權兩類。
比如某個用能單位,每年的碳排放限額為1萬噸,如果這個單位通過技術改造、減少污染排放,每年碳排放量為8千噸,那麼多餘的2千噸,就可以通過交易出售,而其它用能單位因為擴大生產需要,原定的碳排放限額不夠用,也可以通過交易購買,這樣,整個大區域的碳排放總量控制住了,又能鼓勵企業提高技術、節能減排。
碳排放權交易的概念源於1968年,美國經濟學家戴爾斯首先提出的“排放權交易”概念,即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的權利,將其通過排放許可證的形式表現出來,令環境資源可以像商品一樣買賣。當時,戴爾斯給出了在水污染控制方面應用的方案。隨後,在解決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的減排問題中,也應用了排放權交易手段。
1997年,全球100多個國家因全球變暖簽訂了《京都議定書》,該條約規定了發達國家的減排義務,同時提出了三個靈活的減排機制,碳排放權交易是其中之一。
2005年,伴隨著《京都議定書》的正式生效,碳排放權成為國際商品,越來越多的投資銀行、對沖基金私募基金以及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參與其中。基於碳交易的遠期產品、期貨產品、掉期產品及期權產品不斷湧現,國際碳排放權交易進入高速發展階段。
據世界銀行2009年公布的報告,2008年全球碳排放市場規模擴張至1263億美元。作為一個金融市場,碳市場正在吸引更多投資目光。

交易平台


根據交易對象劃分

國際碳市場可分為配額交易市場(Allowance-based trade)和項目交易市場(Project-based trade)兩大類。
1、配額交易市場
交易的對象主要是指政策制定者通過初始分配給企業的配額。如《京都議定書》中的配額AAU、歐盟排放權交易體系使用的歐盟配額EUA。
2、項目交易市場
交易對象主要是通過實施項目削減溫室氣體而獲得的減排憑證;如由清潔發展機制CDM產生的核證減排量CER和由聯合履約機制JI產生的排放削減量ERU。其中,EUETS的配額現貨及其衍生品交易規模最大,2008年接近920億美元,佔據全球交易總量3/5以上。

根據組織形式劃分

碳交易市場可分為場內交易場外交易。碳交易開始主要在場外市場進行交易,隨著交易的發展,場內交易平台逐漸建立。
截至2010年,全球已建立了20多個碳交易平台,遍布歐洲、北美、南美和亞洲市場。歐洲的場內交易平台最多,主要有歐洲氣候交易所、Bluenext環境交易所等。

根據法律基礎劃分

從碳市場建立的法律基礎上看,碳交易市場可分為強制交易市場和自願交易市場。如果一個國家或地區政府法律明確規定溫室氣體排放總量,並據此確定納入減排規劃中各企業的具體排放量,為了避免超額排放帶來的經濟處罰,那些排放配額不足的企業就需要向那些擁有多餘配額的企業購買排放權,這種為了達到法律強制減排要求而產生的市場就稱為強制交易市場。而基於社會責任、品牌建設、對未來環保政策變動等考慮,一些企業通過內部協議,相互約定溫室氣體排放量,並通過配額交易調節餘缺,以達到協議要求,在這種交易基礎上建立的碳市場就是自願碳交易市場。

施行意義


按照《京都議定書》的規定,協議國家承諾在一定時期內實現一定的碳排放減排目標,各國再將自己的減排目標分配給國內不同的企業。當某國不能按期實現減排目標時,可以從擁有超額配額或排放許可證的國家(主要是發展中國家)購買一定數量的配額或排放許可證,以完成自己的減排目標。同樣的,在一國內部,不能按期實現減排目標的企業也可以從擁有超額配額或排放許可證的企業那裡購買一定數量的配額或排放許可證以完成自己的減排目標,排放權交易市場由此而形成。

推行狀況


歐盟

在推動排放權交易方面,歐盟走在世界前列。歐盟的EU-ETS交易系統,有一全套成熟的交易規則,制定了在歐盟地區適用的歐盟氣體排放交易方案,通過對特定領域的萬套裝置的溫室氣體排放量進行認定,允許減排補貼進入市場,從而實現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目標歐盟碳排放市場開始交易以來,交易量和成交金額穩步上升。

中國

2011年10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於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湖北、廣東和深圳等七省市開展碳交易試點工作。兩年來,在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指導和支持下,深圳積極推動碳交易相關研究和實踐,努力探索建立適應中國國情且具有深圳特色的碳排放權交易機制,先後完成了制度設計、數據核查、配額分配、機構建設等工作。2013年6月18日,深圳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在全國七家試點省市中率先啟動交易。半年來,深圳碳市場運行穩定,深圳在運用市場機制實現低碳發展方面擔負起探路者的角色。
當前中國大力發展綠色經濟,將節能減排、推行低碳經濟作為國家發展的重要任務,旨在培育以低能耗、低污染為基礎、低碳排放為特徵的新興經濟增長點。根據國家“十二五”規劃,“兩省五市”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將在2013年內全面啟動。擴大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促進了新的產業機遇的產生,例如碳審計、碳排放權交易、碳管理、碳戰略規劃、碳金融等服務業將迅速發展。對於企業而言,碳排放權交易直接關係到企業的利潤與經營狀況。企業需要真正了解碳排放權交易的利與弊,增強對各個參與環節的認識,進行專業人才儲備與經營戰略的調整,化“風險”為“機遇”。同時,碳資產是繼現金資產、實物資產、無形資產之後的第四類新型資產,將成為我國各類企業和金融機構資產配置的重要組成成分。
隨著中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逐步擴大及日趨成熟,對擁有專業能力和技能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新型人才的需求將快速增長。作為當前全國首個啟動的碳市場,深圳排放權交易所結合實際運行機制及經驗,推出低碳教育與培訓系列課程,旨在培養碳排放權交易相關多層次高級人才,在保障我國低碳發展戰略實施的同時,切實幫助試點企業、投資者、市場服務機構以及其他有志於投身於碳排放權交易產業的機構和個人抓住“碳機遇”。
2021年7月16日,中國統一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啟動上線交易。來自生態環境部的最新消息,碳排放配額的開盤價為48元/噸,11:30最新價格為51.00元/噸,漲幅6.25%,交易平穩。
2021年9月,廣東省人民政府表示:探索建設期現聯動的國際化碳市場。基於廣東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基礎,研究建設粵港澳大灣區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推動港澳投資者參與廣東碳市場交易,建立碳排放權跨境交易機制。進一步深化廣東碳市場建設,完善碳排放權抵質押融資等碳金融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