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犯罪
合法犯罪
一則消息在網路瘋傳,有開發商向媒體自曝拿地潛規則。許多“地王”,就是這樣炮製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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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則消息在網路瘋傳,有開發商向媒體自曝拿地潛規則:雙方提前簽好協議,約定一個土地保底價。實際操作的拍賣價一般遠高於協議保底價,如果最後仍由該開發商拍得,政府便將高於保底的差價部分歸還;若由其他開發商拍得,差價便由該與政府簽有協議的開發商和政府按比例分成。許多“地王”,就是這樣炮製出來的。
最近,著名房地產商王石說了句話很快成為名言:“現在不行賄成了過街的老鼠,行賄反而成了英雄”——時至今日,商人行賄、官員受賄的權錢交易模式早已不是新聞。上述消息的令人震撼之處在於,它揭示了一種官商聯手進行商業欺詐的新模式。該模式之“新”,非指其始於今日,而是在此之前,沒有被公開披露,不為公眾所知。在官場商界的“業內人士”那兒,這應該早已是通行規則,不如此反成“過街老鼠”。
地產拍賣是公開的商業行為,在這種行為上買賣雙方聯手做假,誤導公眾,損害同行,其性質與企業虛假註冊、虛假廣告或其他商業欺詐行為並無根本不同。人們知道,其他商業欺詐都是違法行為,不但要賠償他人經濟損失,還須追究刑事責任。大名鼎鼎的企業家顧雛軍,就是因為虛報註冊資本、違規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等罪名,被判10年有期徒刑,並處罰款680萬元。其他因假注資、假廣告或商業欺詐而身陷囹籠的企業家,不勝枚舉。
但是,同樣是以虛假信息欺騙公眾與同行,同樣是為了實現自我的非正當利益(開發商為了推高房價,地方政府為了推高地價),同樣造成了他人嚴重的經濟損失(不但參與拍賣的其他開發商身受其害,地價、房價人為飆升后,最終的受害者還是廣大消費者),僅僅因為這一欺詐的行為主體之一是政府,這種犯罪就不但沒有受到法律追究,受損者也無處索取賠償。媒體報道后,公眾惟有一聲嘆息,同樣的故事還將繼續上演,儘管潛規則已經浮上水面。
同樣是商業犯罪,由於涉及政府,似乎就具備了某種“合法性”。此處之“合法”,非指得到法律之允許,而是包括三重含義:首先,作為法律維護者同時也是事實上立法者的政府,竟然挖空心思鑽法律的空子。現行法律對商人的欺詐行為早有明確的處罰規定,但對於本不應該從事商業活動的政府,不但堂而皇之進行商業活動,而且半公開進行欺詐,法律似乎措手不及,沒有準備相應的罪名與處罰。其次,這種行為雖明顯踐踏了市場倫理、商業道德,乃至社會公德,但已成為業內默認的通行規則,不如此反成“過街老鼠”。第三,也是最重要的,在中國,權大於法,官府代表了合法性。凡符合政府利益的行為,只要沒被發現有官員個人從中牟利,縱然與現行法律相悖,同樣也具有正當性,同樣會獲得社會默認、遵從。
符合政府利益的犯罪行為即可免責,這樣的事例並不少見。在很多官商勾結案件中,受處罰的往往只有商,不見官。因為官員都是集體行為,為了單位利益。河南鄭州“經適房建成別墅”事件曝光后,鄭州市取消了天榮公司經適房建設計劃,責令其停工;並對違法建設工程處以總造價5%~10%的罰款。但對同樣負有責任的鄭州市規劃局、房管局、國土局和建委等政府部門相關責任人員,卻未作任何處罰。
最近,江蘇鹽城市鹽都區法院以投放毒害性物質罪,對鹽城市“2·20”特大水污染事件嫌犯、原鹽城市標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長鬍文標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這是首次以投毒罪判處污染環境者,顯示了對於嚴重污染環境事件打擊力度的加大。但是,在最近媒體爆炒的陝西鳳翔數百名兒童血鉛超標事件中,當地政府明知污染企業的入駐必然損害近範圍內居民的健康,卻違背協議令搬遷計劃一拖5年,至今仍以“工業園區規劃調整”等不知所謂的理由相搪塞,其行為及後果與胡文標如出一轍。然而,相關責任官員至今未見處罰。根據經驗,縱然追究,也無非是“一年內不得擔任同等職務”的問責而已。
法制對政府“合法”犯罪的如此縱容,既令人驚詫而灰心,更使這種為了政府集體利益的犯罪,其危害超過了官員個人腐敗。首先,它嚴重損害了公眾利益,是導致當前民怨沸騰的高地價、高房價等諸多癥結的“禍首”之一。人們最終將發現,極力推高房價、地價的,原來就是各地方政府與開發商的同盟。面對如此強大的聯手力量,購房者焉能有還手之力?房價如何能不一漲再漲?
其次,它嚴重破壞了市場公平與商業秩序。經濟學家吳敬璉曾談到“好的市場經濟與壞的市場經濟”,所謂“壞的市場經濟”,其實就是在這種特殊利益集團可以“合法”犯罪,無成本或低成本踐踏法律與市場秩序的土壤上才得以滋生、壯大的,它把中國推向了而今“權貴資本主義”的泥坑。
第三,政府犯罪“合法”現象,嚴重損害了執政黨與政府的形象,使老百姓形成這樣的印象:法相對於權什麼都不是,它只是為權服務的;政府也逐利,為了利益,它可以踐踏法律,不擇手段;政府利益的實現,是以侵害、掠奪公共和民眾的利益為前提的。
這種危害,不可謂不登峰造極,足以令執政黨從“以人為本”理念出發的其他努力均付諸流水。如果繼續放任“合法”犯罪現象,不但和諧社會遙遙無期,還可能面臨不測之險。其實,只要執政黨有決心,這種禍患並不難消除:同樣是商業欺詐,官員犯罪不說罪加一等,至少也應比照企業犯罪從嚴從重處理吧?不但要處理單位,更要追究個人,包括具體經辦人和單位“一把手”;不但要追究經濟責任,而且要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