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廢物處理
醫療廢物處理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我國的醫療事業也取得了很大的進步,但也因此出現了很多問題,比如醫療廢棄物的處理。醫療廢物品處理,是指有關人員,對醫院內部產生的對人或動物及環境具有物理、化學或生物感染性傷害的醫用廢棄物品和垃圾的處理流程。它包括對某些感染性強的醫療廢棄物品的妥善消毒乃至徹底清除的過程。因此,國務院於2003年6月16日頒發了“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相關人員
1.直接產生者:做一級處理,既簡單處理。如:用消毒水浸泡等。
醫療廢物處理流程
2.醫院指定責任人:做二級處理。如:分裝打包等。
3.專職人員:可以是環衛部門或衛生部門指定人員,其職責是做徹底無害化處理。
專用物品
1.專門的塑料袋:黃色的,禁止裝生活垃圾,只能裝醫用垃圾,如敷料等
2.專門的垃圾桶:黃色的,禁止扔生活垃圾,只能扔醫用垃圾,如注射器 等
3.專門的容器:禁止存放其他物品,只能盛裝醫用垃圾,如化學試劑等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380號
頒布日期:20030616
實施日期:20030616
頒布單位:國務院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四條,國家推行醫療廢物集中無害化處置,鼓勵有關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技術的研究與開發。
第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和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醫療廢物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七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職責,防止因醫療廢物導致傳染病傳播和環境污染事故。
第八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制定與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有關的規章制度和在發生意外事故時的應急方案;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檢查、督促、落實本單位醫療廢物的管理工作,防止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發生。
第九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第十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採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為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其受到健康損害。
第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
第十四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第十五條,禁止郵寄醫療廢物。
第三章 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
第十六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並按照類別分置於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物或者密閉的容器內。
第十七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
第十八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的專用運送工具,按照本單位確定的內部醫療廢物運送時間、路線,將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
第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就近集中處置的原則,及時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
第二十條,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第二十一條,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自行就地處置其產生的醫療廢物。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醫療器具和容易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應當消毒並作毀形處理;
(二)能夠焚燒的,應當及時焚燒;
(三)不能焚燒的,消毒後集中填埋。
第四章 醫療廢物的集中處置
第二十二條,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有關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醫療廢物貯存、處置設施或者設備;
(二)具有經過培訓的技術人員以及相應的技術工人;
(三)具有負責醫療廢物處置效果檢測、評價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四)具有保證醫療廢物安全處置的規章制度。
第二十四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貯存、處置設施,應當遠離居(村)民居住區、水源保護區和交通幹道,與工廠、企業等工作場所有適當的安全防護距離,並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至少每2天到醫療衛生機構收集、運送一次醫療廢物,並負責醫療廢物的貯存、處置。
第二十六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運送醫療廢物,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使用有明第二十七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在運送醫療廢物過程中應當確保安全,不得丟棄、遺撒醫療廢物。
第二十八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並確保監控裝置經常處於正常運行狀態。
第二十九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規範。
第三十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檔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一次。
第三十一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醫療衛生機構收取醫療廢物處置費用。
第三十二條,各地區應當利用和改造現有固體廢物處置設施和其他設施,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並達到基本的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
第三十三條,尚無集中處置設施或者處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應當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員的衛生防護等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七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交換監督檢查和抽查結果。在監督檢查或者抽查中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存在隱患時,應當責令立即消除隱患。
第三十八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和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行為的舉報、投訴、檢舉和控告后,應當及時核實,依法作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有關單位進行實地檢查,了解情況,現場監測,調查取證;
(二)查閱或者複製醫療廢物管理的有關資料,採集樣品;
(三)責令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四)查封或者暫扣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場所、設備、運輸工具和物品;
(五)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四十條,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臨時控制措施,疏散人員,控制現場,並根據需要責令暫停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作業。
第四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對有關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流程
一、醫務人員按<<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對醫療廢物進行分類。
二、根據醫療廢物的類別,將醫療廢物分置於專用包裝袋或容器內,包裝袋和容器應符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的標準和警示標識的規定>>。
三、醫務人員在盛裝醫療廢物前,應當對包裝物或容器進行認真檢查,確認無破損、滲液和其它缺陷。四、盛裝醫療廢物達到包裝物或容器的3/4時,應當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封口緊實、嚴密。
五、盛裝醫療廢物的每個包裝物或容器外,表面應當有警示標記和中文標籤,標籤內容包括醫療廢物產生單位,產生日期,類別等。
六、放入包裝物或容器內的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不得任意取出。
七、醫療廢物管理專職人員,每天從醫療廢物產生地點將分類包裝的醫療廢物,按照規定的路線運送至院內臨時貯存室;運送過程中應防止醫療廢物的流失、泄漏,並防止醫療廢物直接接觸身體。每天運送工作結束后,應當對運送工具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
八、醫療廢物管理專職人員,每天對產生地點的醫療廢物進行過稱、登記。登記內容包括來源、種類、重量,交接時間,最終去向,經辦人等。
九、臨時貯存室的醫療廢物,由專職人員交由縣衛生局。縣環保局指定的專門人員處置,貯存時間不得超過兩天,並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十、醫療廢物轉交出去以後,專職人員應當對臨時貯存地點、設施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處理,並做好記錄。
十一,不具備條件的農村醫療機構,可以毀形,在1:50的84消毒液中浸泡6小時后,焚燒處理。
備註
1、廢棄的麻醉、精神性、放射性、毒性等藥品,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2 、批量的廢化學試劑,廢消毒劑,應當交由專門機構處置。
3 、批量的含汞的體溫計、血壓計等醫療器具報廢時,應當交由專門機構處置。
5、隔離的傳染病人或疑似病人產生的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雙層包裝物並及時密封。
1、按市醫療垃圾處理辦法。
2、對儲存的垃圾醫療廢物數量詳細登記。
3、對各種醫療廢物應分類存放。
4、及時對存放地設施進行清潔和消毒處理。
5、將醫療廢物每兩天一次交給指定單位回收,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及《醫療廢物運送登記卡》,並簽名。
保存各種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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