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黑蘭宣言
德黑蘭宣言
德黑蘭宣言:歷史上有過兩個德黑蘭宣言,分別是:
一、1943年11月28日至12月1日,蘇、美、英三國首腦И.B.斯大林、F.D.羅斯福和W.L.S.丘吉爾,在德黑蘭會議結束時發表的宣言。
二、國際人權會議於一九六八年五月十三日在德黑蘭宣布《德黑蘭宣言》。
1943年《德黑蘭宣言》
主要內容是三國首腦表示“我們的國家在戰爭方面,以及在隨後的和平方面,都將共同工作”。宣布:“已經議定了關於將德軍消滅的計劃”,並就從德國的“東面、西面和南面進行的軍事行動的規模和時間,商得完全的協議”。呼籲所有大小國家積極參加對德作戰,並歡迎他們在戰後參加維護和平的國際組織。
1943年《德黑蘭宣言》
宣言的發表,對於加強反法西斯聯盟各國間的團結與合作,徹底擊敗德國,加快結束第二次世界大戰的進程起了重要作用。
國際人權會議於1968年4月22日至5月13日在德黑蘭舉行,檢查《世界人權宣言》通過20年以來所獲進展,並擬訂未來方案,業已審議與聯合國增進激勵人權及基本自由的尊重的工作有關諸問題,鑒於本會議通過的各決議,察悉舉行慶祝國際人權年正值世界發生空前大變革之時,顧及科學與技術迅速進步,新的機會於焉呈現眼前,認為際茲世界許多地方衝突暴亂頻仍的時代,人類互相依賴,需要精誠團結,較之往昔,益形顯而易見,確認和平乃人類普遍的心愿,而和平與正義又為充分實現人權及基本自由之所必需,鄭重宣告:
1968年《德黑蘭宣言》
二、《世界人權宣言》宣示世界各地人民對於人類一家所有成員不可割讓、不容侵犯的權利的共同認識,是以構成國際社會各成員的義務;
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以及聯合國、各專門機構、各區域政府間組織主持下所通過的人權方面其他公約及宣言已訂立新標準,創設新義務,各國家均應遵守;
四、《世界人權宣言》通過以來,聯合國對於明定享有與保護人權及基本自由的標準,已獲重大進展。在此期間,許多重要國際文書業經通過。但對於此等權利及自由的實施,尚待努力之處依然甚多;
五、聯合國在人權方面的主要目的為人人獲享最大的自由與尊嚴。欲達到此一目標,各國法律必須准許人人享有發表自由、新聞自由、良知自由及宗教自由,以及參加本國政治、經濟、文化及社會生活的權利,不分種族、語言、宗教或政治信仰;
六、各國應重申有效實行《聯合國憲章》及有關人權及基本自由的其他國際文書所尊崇原則的決心;
七、令人憎惡的種族隔離政策重大否定人權,為國際社會所嚴重關懷。此項種族隔離政策前經斥為危害人類罪,現仍嚴重擾亂國際和平與安全。是以國際社會亟須用盡一切可能方法,祛除此種罪惡。消除種族隔離的鬥爭業經認為合法;
八、舉世人民均應使之充分認識種族歧視的罪惡,合力消除之。《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及人權方面其他國際文書所載此項不歧視原則,乃人類在國際及國內階層最迫切的任務。所有基於種族優越及種族上不容異己的意識形態均須予以譴責阻止;
九、大會通過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八年於茲,而殖民主義問題仍為國際社會所耿耿於懷。故全體會員國與聯合國有關機關合作,採取有效措施,使此項宣言得充分實施,實屬刻不容緩;
十、侵略或任何武裝衝突,結局悲慘,使人類痛苦莫名,其所引起之大規模否定人權,使人心鼎沸,足令整個世界兵連禍結,靡有寧日。是以開誠合作,剷除此種禍害,乃國際社會之義務;
十一、因種族、宗教、信仰或意見表示而實行歧視,其因此而起之重大否定人權,凌辱人類良知,並危害世界自由、正義及和平的基礎;
十二、經濟上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日益懸殊,馴至妨礙國際社會人權的實現。“發展十年”即未能達成其所望非奢之目標,則各國應視其力之所及,盡最大努力,以消滅懸殊,更屬切要;
十三、人權及基本自由既不容分割,若不同時享有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則公民及政治權利決無實現之日。且人權實施方面長久進展之達成,亦有賴於健全有效之國內及國際經濟及社會發展政策;
十四、全世界文盲數逾7億,對於實現《聯合國憲章》的目的宗旨及《世界人權宣言》的規定的一切努力,實為重大障礙。是以亟須注意採取國際行動,以掃除世上文盲,提倡各級教育;
十五、世界各地區婦女仍受歧視,此種歧視,必須消除。婦女地位卑下,與《聯合國憲章》以及《世界人權宣言》之規定有悖。人類欲求進步,非充分實施《消除對婦女歧視宣言》不可;
十六、家庭及兒童之保護仍為國際社會所關懷。父母享有自由負責決定子女人數及其出生時距的基本人權;
十七、少壯一代渴望充分實現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優美世界,對此抱負,應予最大之鼓勵。青年參與人類前途之塑造,至為切要;
十八、現科學發現與技術進步因為經濟、社會、文化進步開闢廣大的遠景,但此種發展可能危及個人權利及自由,不可不經常注意;
十九、裁軍可使現用于軍事的龐大人力物力移作別用。此兩大資源應用於增進人權及基本自由之途。全面徹底裁軍實為所有各民族最大抱負之一;
因此,國際人權會議,
一、重申對於《世界人權宣言》及此方面其他國際文書所載原則的信念,
二、促請所有民族及政府致力信奉《世界人權宣言》所崇泰的原則,加倍努力,使全體人類克享合乎自由與尊嚴、有稗身心、社會及精神福利的生活。
在《世界人權宣言》之後,聯合國相繼通過了兩個人權公約及有關民族的自決權、種族平等權等集體人權的一系列國際文件,這些都為實現人權提供了很好的可能性;但在實施這些權利和自由方面卻存在著嚴重滯后的情況,這與非殖民化運動蓬勃發展、第三世界國家不斷發展帶來的重大變化很不適應,《宣言》正是在這一國際形勢下產生的。
《宣言》在人權發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具體表現在:
一、《宣言》第一次明確提出:“人權及基本自由不容分割,若不同時享有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則公民、政治權利決無實施之日。且人權實施方面長久進展之達成,亦有賴於健全有效之國內及國際經濟及社會發展政策”。這就衝破了過去西方資產階級只重視公民、政治權利的人權觀。
二、《宣言》對實施集體人權的緊迫性給予了高度重視的特彆強調。指出:種族隔離和種族歧視是“重大否定人權"問題,國際社會盡一切辦法祛除此種罪惡是“最迫切的任務。"殖民主義問題仍應為國際社會所關注,侵略或任何武裝衝突造成“大規模否定人權",剷除此種禍害,乃國際社會之義務,且“實屬刻不容緩";而“經濟上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日益懸殊,對國際社會人權的實現造成妨礙。......各國盡最大努力,以消滅懸殊,更屬切要”。這些內容反映了第三世界國家把人權同反帝、反殖、反對種族主義聯繫起來的願望,也反映了第三世界的人權的立場和利益。
《宣言》在探索促進人權的途徑和方式方面也作出了重大貢獻,對國際人權領域產生了積極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