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金
四金
周代“四金”,特指錞、鐲、鐃、鐸等四種青銅體鳴樂器。徠
周代“四金”,特指錞、鐲、鐃、鐸等四種青銅體鳴樂器
周代“四金”,是指錞、鐲、鐃、鐸等四種青銅體鳴樂器,八音中都屬金故稱。用以節制眾鼓。它們的用法由“鼓人”來培訓敲擊者。
《周禮·地官·鼓人》:“鼓人掌教六鼓四金之音聲。”“以金錞和鼓;以金鐲節鼓;以金鐃止鼓;以金通鼓。”
錞
擊奏體鳴樂器。也稱“錞於”。一說,錞於內有銅舌,搖動錞體,則銅舌碰擊錞壁而鳴。但至今未發現能搖奏的錞實物。周代“四金”(錞、鐲、鐃、鐸)中鐲、鐃、鐸三金皆用于軍事,唯錞於作樂之時用以和鼓。
《周禮·地官·鼓人》: “以金錞和鼓。”鄭玄註:“錞,錞於也。”
宋·陳暘《樂書·雅部》:“以金錞和鼓。自金聲之淳言之。謂之錞,自和鼓之倡言之。謂之和,其實一也。蓋其形象鍾,頂大腹扌絜,口弇,上以伏獸為鼻,內懸鈴銅舌。凡作樂,振而鳴之,與鼓相和。”
鐲
擊奏體鳴樂器。古代軍隊行進時所用,與鼓配合一起敲奏。對其具體形制,史籍有二說。
一說,鐲即鉦。《周禮·地官·鼓人》:“以金鐲節鼓。”鄭玄註:“鐲,鉦也。形如小鍾,行軍鳴之,以為鼓節。”
二說,鐲似鈴,有舌。《說文·金部》:“鉦,鐃也。似鈴,柄中上下通。”清·段玉裁註:“鉦,似鈴而異於鈴者。鐲、鈴,似鍾,有柄為之舌。鉦則無舌。”
鐃
擊奏體鳴樂器。鐃的形態分兩大類,其中的大小形制不一。形似先秦甬鍾而體稍短。甬部筒形,供插入木柄手持或置座,槌擊發音。出土實物表明,商代已有編鐃。如安陽大司空村312號殷墓出土者和故宮博物院收藏傳世獸面紋鐃,都為三件一組。後者測試音高分別為:C5、F5、A5。1976年,安陽小屯殷墟婦好墓出土的編鐃為五件一組,屬迄今發現件數最多的一套,其中最大的一件腔壁鐫銘“亞弜”兩字。可見鐃在當時,主要被用於音樂。周代,鐃漸被側重於軍事訊號。
《周禮·地官·鼓人》:“以金鐃止鼓。”漢·鄭玄註:“鐃,如鈴,無舌,有柄,執而鳴之,以止擊鼓。”唐·賈公彥疏:“進軍之時擊鼓,退軍之時鳴鐃。”
鐸
搖奏體鳴樂器。相傳夏代已有此器。相傳大禹治理天下時,為所欲言者以振鐸。鐸一般認為是形體大的鈴,有舌。在軍隊里,由兩司馬執掌,在戰爭中若要進攻,則振鐸為信號,令鼓人擊鼓。漢代有鐸舞,即舞者手執鐸而舞。自隋唐起,鐸也常用作禮儀樂器,官職級別不同所擁有鐸的數量也不同。
《鬻子》卷下:“禹之治天下也,以五聲聽,”“寫銘與簨簴曰:”“教寡人以事者振鐸。”
《隋書·禮儀志三》:“執紼,一品五十人,三品已上四十人,四品三十人,並布幘布深衣。三品已上四引,四披、六鐸、六翣,五品已二引、二披、四鐸、四翣,九品已上二鐸、二翣。”鐸還常用於鼓吹樂中。
《說文·金部》:“鐸,大鈴也。軍法:五人為伍,五伍為兩,兩司馬執鐸。”徐灝注箋:“鐲、鈴、鉦、鐃、鐸,五者形皆同,唯鈴、鐸有舌為異耳。”
《周禮·地官·鼓人》:“以金鐸通鼓。”唐·賈公彥疏:“言通鼓者,兩司馬振鐸,軍將上下即擊鼓,故云通鼓也。”
漢·劉熙《釋名·釋樂器》:“鐸,度也。號令之限度也。”
唐·劉存《事始》:“鐸,鬻子曰:禹之治天下也,宣人事者振鐸。”
《隋書·音樂志下》:“至大業中,煬帝制宴饗,設鼓吹,以梁為十二案,案別有錞於、鉦、鐸、軍樂鼓吹等一部。”鐸的形制有多種,如木鐸、車鐸、單鐸、雙鐸、塔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