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護理學會

山東省護理學會

山東省護理學會是全省護理科技工作者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公益性、非營利性法人社團,是山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

山東省護理學會成立於1950年,是山東省建會最早的社團之一,已發展成為擁有3萬餘會員的大學會。

學會概況


學會的宗旨是:。
學會圍繞護理學科及其相關學科領域開展以下業務範圍的活動: (一)積極開展護理科技學術交流,組織護理科技重點課題的研究和科學考察活動,並加強學科間和學術團體間的橫向聯繫與協作; (二)編輯出版護理學術、技術、信息、科普等各類期刊、圖書資料及音像製品; (三)開展繼續醫學教育,組織會員和其他護理科技工作者學習業務,不斷更新科學技術知識,提高護理科技工作者業務水平; (四)開展多渠道、多種形式的科普宣傳、健康教育活動,提高廣大群眾的衛生知識水平,增強自我保健能力; (五)發展同國內外護理學術團體和護理科技工作者的聯繫和交往,開展國際學術交流; (六)評選和獎勵優秀的護理科技成果、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宣傳、獎勵護德高尚、業務精良的護理人員; (七)向黨和政府反映護理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依法維護護理科技工作者的權益,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八)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 (九)發現、推薦和培養優秀護理科技工作人才。表彰、獎勵在護理科技活動中成績優異的會員,以及在學會工作者成績突出的學會工作人員。
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山東省科協和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領導和監督管理。學會的掛靠單位是山東省衛生廳。2006年1月,學會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第五屆理事會,其中理事88人,常務理事29人,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1名、專職秘書長1名。學會共設內科、外科、婦產科、兒科、中醫中西醫結合、護理教育、護理管理、護理科普、五官科、精神科、手術室、腫瘤、重症護理和消毒供應等14個專業委員會。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中文名稱為山東省護理學會。英文譯名為ShanDong Provincial Association。縮寫為:SDNA。
第二條 山東省護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全省護理科技工作者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公益性、非營利性法人社團,是山東省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山東省科協)的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聯繫全省護理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發展我省護理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廣大護理科技工作者,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崇尚醫學道德,弘揚社會正氣,充分發揚學術民主,提高護理科技工作者的業務水平,促進護理科技的繁榮和發展,促進護理科技的普及和推廣,促進護理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護理科技與經濟建設相結合。本會依法維護護理科技工作者合法權益,為護理科技工作者服務,為全省人民健康服務,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是山東省科協,登記機關是山東省民政廳。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山東省科協和登記機關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領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掛靠單位是山東省衛生廳。
本會辦事機構的辦公地址在山東省濟南市經十東路268號。郵政編碼250014.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圍繞護理學科及其相關學科領域開展以下業務範圍的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分為個人會員、單位會員。
第八條 個人會員
(一)條件:凡承認本會章程,有申請加入本會的意願,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批准,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1.梵谷等醫學院校護理專業畢業,中專衛(護)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已取得護師以上(含護師)資格者;
2.獲得碩士及碩士以上學位的護理工作者;
3.高等院校本科畢業生或自學成才(獲大學本科學歷證明),從事護理工作2年以上者;
4.大專畢業或自學成才(獲大學專科學歷證明),從事專業技術工作3年,具有獨立工作能力的護理工作者;
5.關心和支持本會工作的護理管理幹部,
或從事護理教育的教師
(二)權利和義務
權利:
1.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優先參加本會組織和舉辦的各種學術活動,優先獲得本會的其他服務;
3.優惠取得本會編輯出版的學術資料;
4.有權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並監督本會工作。
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
委託交辦的工作任務;
2.積極參加本會組織和各項學術、科技、科普活動;
3.按規定繳納會費;
4.為本會事業的發展捐贈、募集資金;
5.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單位會員
(一)條件:承認本會章程,從事與護理行業(學科)相關專業,具有一定數量的護理科技工作者的醫療衛生單位及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有申請加入本會的意願 並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即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二)權利和義務
權利:
1.優先參加本會組織和舉辦的各種學術活動;
2.優先獲得本會其他服務;
3.優惠獲得本會編輯出版的學術資料;
4.可以要求本會協助進行技術培訓和繼續教育。
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委託交辦的工作任務;
2.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3.支持本單位會員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4.接受本單位委託,協助開展學術和科普活動;
5.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6.按規定繳納單位會員會費。
第十條 入會程序
(一)個人會員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本會會員兩人介紹或所在單位推薦;
3.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學會秘書處)討論通過並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二)單位會員
由單位法人代表向本會提出申請,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學會秘書處)討論通過並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 被批准的本會會員,由本會頒發統一的會員證書。
第十二條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有以下情況之一者,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決定予以除名,取消其會籍;
a)觸犯刑律者
b)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或其他違法行為;
c)連續兩年不按規定繳納會費和長期不履行義務者。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修改並通過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
(三)審議上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通過提案和決議;
(五)決議終止事宜;
(六)制定學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負責領導組織本會工作;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全省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審議、批准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審議本會各機構工作計劃,並領導其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籌措和管理學會的經費;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也可採用通訊或其他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二)、(四)項以外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到兩次會議,也可採用通訊或其他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幹部;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熱愛護理事業,熱心學會工作,責任心強。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理事會研究確定,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領導、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負責組織制定業務活動計劃及內部管理制度;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根據工作需要,報業務主管部門及社團主管機構批准登記,本會可以成立若干分支機構,為本會理事會領導下的二級機構,不具法人資格,不另立章程。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單位、團體和個人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服務、諮詢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收支執行國家規定和有關科技社團的財經法規和制度。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議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置若干專職工作人員組成辦事機構。在編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2006年1月20日經山東省護理學會第五次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