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

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

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是指企業向開戶行申請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時,作為銀行承兌匯票出票人按照自己在開戶行(承兌行)信用等級的不同所需繳納的保證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承付的資金。

根據企業在開戶銀行信用等級的不同,銀行可能要求企業繳納足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差額成數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但對符合規定的低風險擔保客戶,可免收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

性質


按中國的《票據法》和《支付結算辦法》對於銀行承兌匯票有著嚴格的使用限制,要求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為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與承兌銀行具有真實的委託付款關係,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所以,在我國銀行業開具銀行承兌匯票的實際操作中,都要求出票人提供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一般與銀行承兌的數額相一致,如果出票人在該銀行享有信用貸款,則可以少於銀行承兌的數額。銀行承兌匯票出票人在開具銀行承兌匯票前存於承兌銀行的保證金在本質上是屬於動產質押的範疇,承兌銀行享有優先受償權。

核算


1、開出承兌匯票存入保證金
借:其他貨幣資金——保證金戶
貸:銀行存款
2、如果用承兌匯票支付購貨款時
借:原材料(或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票據
3、如果用承兌匯票支付以前欠款
借:應付賬款
貸:應付票據
4、票據到期,承兌
借:應付票據
貸:其他貨幣資金——保證金戶

操作條件


1、資金起點額度:1000萬元以上;
2、開票行:國有、股份制各大商業銀行;地方商業銀行要事先確認。
3、一次性貼息:3.5%以內(包括提供保證金和半年銀票貼息);
4、綜合服務費:0.5%以內
5、資金安全保證:提供銀行授信手續或分行同意開票申請批複手續;
(1)資金入行不入戶。有特別約定(銀行出具資金安全承諾)的除外;
(2)出票行按規定當天出具銀行承兌匯票;
(3)接款單位具有貼息能力,並提供三天內開證行出具的“銀行水單”;
(4)接款方在接款行的中間方臨時賬戶內,存入全額貼息(包括綜合服務費)履約金,該項資金實行三方(註:接款方、銀主方和中間方)共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