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履行

專業術語

合同的履行中止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由於當事人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時,另一方當事人為了避免使合同的不履行造成的損失而暫時停止履行合同中規定的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一種法律行為。所謂中止履行只是暫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但履行義務仍然存在;在後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

基本概況


第六十八條(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十條(不安抗辯權的行使)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解除合同。